立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多份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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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富传承与个人意愿最终实现的领域,遗嘱作为核心法律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生活往往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当一位遗嘱人出于种种原因,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境下订立了数份遗嘱,其中可能还包括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证遗嘱时,如何确定哪一份才是真正具有执行效力的最终意愿,便成为了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巨额财产的归属,更牵动着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与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是对《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的精确解读,更是对现实家庭法律纠纷的前瞻性预防。它要求我们既要理解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层级的历史沿革与现行规定,也要洞察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探寻规则。易搜职考网在职业考试培训领域深耕多年,尤其关注涉及财产规划、家事法律等实务性极强的考点,深知数份遗嘱并存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是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精通的难点与重点。透彻掌握其规则,不仅是法律职业者的专业要求,也是广大民众进行有效财富传承规划的必备知识。下文将系统性地解析这一复杂议题。

一、 遗嘱形式及其法律效力位阶的演变
要厘清数份遗嘱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及其各自的效力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核心在于“亲笔”二字,能直接反映笔迹,伪造难度相对较大。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关键在于见证人的资格与程序的完整性。
- 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它适应了数字时代的需求,但程序要求严格。
-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仅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其证明力最强。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原《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位阶。即,无论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只要有公证遗嘱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或变更它。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这一规定旨在强调公证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弊端,例如遗嘱人在生命最后阶段意愿发生改变,却因身体原因无法前往公证处,导致其最终真实意愿无法实现。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在有效期内)以及公证遗嘱,均按照订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其效力。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才是具有执行效力的遗嘱。这一修改,更加尊重和保障了遗嘱人的“最终意思自治”,是立法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二、 数份遗嘱并存的情形分析与处理规则
在《民法典》的现行框架下,面对数份遗嘱,需要遵循“时间优先”与“内容对比”两个核心原则进行综合分析。
(一) 一般处理原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是处理数份遗嘱冲突最核心的原则。法律推定遗嘱人最后订立的遗嘱代表了其最新的、也是最真实的意愿。
也是因为这些,在有多份遗嘱且内容存在抵触时,无论之前订立的是何种形式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均以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合法有效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例如,遗嘱人王先生于2020年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2023年,他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同一套房产留给女儿。根据《民法典》,2023年的自书遗嘱是最后订立的遗嘱,即使它未经公证,只要其形式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就应以这份遗嘱为准,房产由女儿继承。易搜职考网提醒,这一变化是考试和实务中的绝对重点。
(二) 特殊情况考量:遗嘱间的互补与部分变更
并非所有数份遗嘱都存在完全抵触的内容。实践中更常见的是遗嘱人在不同遗嘱中处分了不同的财产,或者后一份遗嘱仅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
- 处分财产不同:如果数份遗嘱分别处理不同的财产,且内容互不冲突,那么这些遗嘱可以同时有效,共同构成遗嘱人的整体遗产分配方案。
例如,一份遗嘱处理房产,另一份遗嘱处理存款,两者可并行不悖。 - 部分内容变更:如果后一份遗嘱仅变更了前一份遗嘱中的部分内容,例如只改变了某一项财产的继承人,而未涉及其他财产分配,那么对于未变更的部分,前一份遗嘱的相关内容仍然有效。处理时,应将数份遗嘱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执行。
(三) 遗嘱效力瑕疵的排除
在适用“最后遗嘱优先”规则前,必须对每一份遗嘱进行效力审查。一份遗嘱要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实质要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 形式要件:必须严格符合前述六种法定形式各自的特定要求,特别是对见证人资格(如无利害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和签署、日期等程序的要求。
任何一份遗嘱若被发现存在效力瑕疵(如遗嘱人当时无行为能力、受胁迫、形式不合法),则该份遗嘱自始无效,不再进入“数份遗嘱”的效力比较序列。需要从剩余的有效遗嘱中寻找最后订立的那一份。
三、 公证遗嘱在新法下的定位与价值重估
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但这绝不意味着公证遗嘱失去了价值。相反,其独特优势在复杂的遗产规划中依然不可或缺,只是其价值侧重点发生了变化。
(一) 证据效力与预防纠纷的优势
公证遗嘱由专业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员会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对立遗嘱过程进行记录。这使得公证遗嘱在证据形式上最为完备,证明力最强。在发生诉讼时,公证遗嘱被法院直接采信为证据的可能性极高,对方欲推翻其效力需要承担极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也是因为这些,它仍然是预防继承纠纷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二) 专业指导与内容规范的保障
公证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指导遗嘱人清晰、准确、合法地表达意愿,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确保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这对于处理复杂家庭关系、特殊财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情形尤为重要。易搜职考网在相关课程中强调,公证程序本身是对遗嘱内容的一次重要“体检”。
(三) 保管安全与便于查询
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公证遗嘱卷宗的法定义务。这可以有效防止遗嘱被盗、隐匿、篡改或意外损毁。
于此同时呢,公证遗嘱信息会在公证机构备案,在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可以相对便利地进行查询,确保了遗嘱能够被发现和执行。
综上,在《民法典》时代,公证遗嘱从“效力优先”的“王者”转变为“证据之王”和“安全管家”。选择订立公证遗嘱,更多是看重其程序的严谨性、证据的强效性和保管的安全性,而非获取一个无法被后来意愿推翻的“铁饭碗”。
四、 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对于有立遗嘱需求的人士以及处理家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易搜职考网建议采取以下策略,以应对数份遗嘱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 对遗嘱人的建议
- 明确唯一最终版本:在订立新的遗嘱时,最好在新遗嘱中明确写明“本人此前所立之一切遗嘱或遗产处分声明全部作废,以此份遗嘱为准”。这是最清晰、最直接地表达撤销先前所有遗嘱意愿的方式。
- 谨慎选择与规范订立:根据自身财产状况、家庭关系和实际条件,选择最合适的遗嘱形式。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都必须严格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形式要件,特别是见证人、签名、日期等细节。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或公证员。
- 妥善保管与告知:将订立好的遗嘱妥善保管在安全可靠之处(如保险箱、可信赖的亲友或律师处),并告知一位至两位绝对信赖的、无利害关系的潜在执行人或近亲属遗嘱的存在及大致保管位置,避免遗嘱“失传”。
- 适时更新:当家庭情况(如婚姻、生育、离婚)、财产状况或个人意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审视并更新遗嘱,以确保遗嘱始终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
(二) 对继承人与相关人员的建议
- 全面搜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各相关方应尽力全面搜集其可能留下的所有遗嘱及相关文件,包括公证文书、私人信件、备忘录等,不应隐瞒。
- 效力审查优先:在发现数份遗嘱后,首先应逐一进行效力审查,排除因形式不合法或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的无效遗嘱。
- 依法排序:在所有有效遗嘱中,按照订立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并仔细对比内容。确定是否存在抵触,以及抵触的范围。以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中明确、合法的内容作为执行的最终依据。
- 寻求专业帮助:在遗嘱内容复杂、存在争议或家庭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尽早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五、 总的来说呢

在财富传承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立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情形已非个案。从《继承法》到《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规则的变化,深刻体现了立法价值从“形式权威”向“意思自治”的倾斜。理解并准确把握“以最后遗嘱为准”这一核心原则,是解决相关争议的钥匙。
于此同时呢,我们也要理性看待公证遗嘱在新法律环境下的优势与局限,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合适的选择。无论是普通民众进行财产规划,还是法律、金融等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专业服务,对这一议题的持续学习与深入理解都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将持续关注此类与职业能力紧密相连的实务法律动态,为学员和用户提供清晰、准确、前沿的知识解析,助力大家在职业生涯和现实生活中有效规避风险,保障合法权益。通过对规则的系统掌握和对程序的严格遵守,方能确保个人的最终意愿得以顺利实现,让财富成为传递关爱而非引发纷争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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