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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120号令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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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2 09:04: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为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中的核心规范性文件,其演变与完善直接反映了国家在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理念更新与实践深化。公安部令第120号,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当前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为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中的核心规范性文件,其演变与完善直接反映了国家在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理念更新与实践深化。公安部令第120号,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当前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依据。该规定自修订施行以来,深刻影响了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检查模式的转型以及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的整体提升。它不仅仅是一部操作手册,更是一部融合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并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规章。深入理解其条文内涵、掌握其执行要点,对于消防执法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乃至广大关心公共安全的公民来说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消防职业资格与专业能力研究实践中发现,对公安部令第120号的精准把握,是构建系统化消防安全知识体系、提升实务操作能力的关键一环。本规定通过科学设定检查频次、合理划分检查权限、清晰界定检查内容、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构建了一个权责清晰、流程严密、注重实效的消防监督工作框架,标志着我国消防监督工作朝着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迈出了坚实步伐。

消 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一、 公安部令第120号的立法背景与核心要义

公安部令第120号的颁布与实施,并非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置身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对原有消防监督模式进行的一次深刻调整与优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各类新型建筑、复杂场所和火灾风险不断涌现,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方式面临挑战。
于此同时呢,国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这也对消防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规定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效率以及与社会单位责任的衔接上,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应运而生,其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火灾预防,将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移,通过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二是明确责任体系,清晰划分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程序、法律文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四是突出服务理念,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体现了指导、服务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的宗旨,例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供整改指导等。易搜职考网提醒,理解这些核心要义,是深入学习并应用该规定的基础。


二、 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与管辖范围

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是规定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及其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构建了“重点突出、全面覆盖”的监督网络。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为消防救援机构,因规定沿用原名称,此处依规定表述)主要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以及对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其管辖的重点主要包括:

  • 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单位,如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 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火灾风险高的特殊建筑和区域。
  • 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需要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他场所。

消防机构对这些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其日常治安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
  • “九小场所”(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 其他由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场所。

这种分工使得消防监督力量得以延伸至社会治理的末梢,实现了消防监管的广覆盖。

(三)其他相关方责任

规定同时也强调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自查自改。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特别注重这一点的解读,因为这是构建社会火灾防控体系的基础。


三、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与具体内容

公安部令第120号规定了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并详细列出了检查的具体内容,确保了检查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这是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常规检查方式,消防机构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营业,是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风险的重要手段。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线索进行核实查处,拓宽了火灾隐患发现渠道。


4.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保活动安全。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如火灾事故调查中的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检查等。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检查内容全面覆盖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 建筑物或场所的合法性: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开业前检查。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落实:是否建立制度,明确并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 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器材配置是否符合标准并定期维护。
  • 安全疏散条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 消防安全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平面布置是否影响安全。
  •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存放、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 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人员是否在岗持证,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应急处置能力如何。
  •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是否具备“四个能力”。

易搜职考网在解析这部分内容时,通常会结合典型案例,帮助学员将抽象的条文与具体的检查场景联系起来。


四、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与法律文书规范

规范的程序是执法公正的生命线。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基本检查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实施检查,记录情况: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或针对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反馈意见,告知权利: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问题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4.依法处理,督促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或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复查与销案: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复查,整改合格的予以销案。

(二)关键法律文书

规定配套了一系列格式统
一、要素齐全的法律文书,它们是执法活动的载体和凭证,主要包括:

  •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 《临时查封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文书的规范填写、准确引用法律条款、依法送达,是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易搜职考网在专业培训中,始终强调程序正义与文书规范的重要性。


五、 火灾隐患的认定与处理措施

如何认定并处理火灾隐患,是消防监督检查的核心环节。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指引。

(一)火灾隐患的认定

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规定明确了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的情形,例如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违规用火用电等。对于情况复杂、难以当场判断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二)分级管理与处理措施

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易,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 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并能当场改正的,如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可责令立即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如需要维修消防设施,应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 临时查封: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如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储存点,可以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改正隐患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与报告:对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挂牌督办。

这些措施构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层递进的执法工具箱,旨在以最恰当的方式督促隐患整改,保障安全。


六、 规定实施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探讨

在公安部令第120号的实践应用中,也反映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重点与难点,易搜职考网结合教研成果进行如下分析。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难题

如何有效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真正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长期存在的挑战。检查频次有限,而单位动态变化快,仅靠外部监督难以实现全天候管控。这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如推广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远程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等。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能力的提升

公安派出所民警往往身兼数职,消防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如何确保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需要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引、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并理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作关系。

(三)执法规范化与自由裁量权的平衡

规定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对隐患严重程度的判断、整改期限的确定等。如何确保裁量权的行使统
一、公正,避免执法随意性,需要细化裁量标准、加强执法监督、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四)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监管挑战

随着电动自行车、储能设施、大型城市综合体、智慧消防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火灾风险形态发生变化。规定中的部分传统检查内容和方法可能需要适应性地调整和完善,监管需要更具前瞻性和专业性。


七、 易搜职考网视角下的学习与应用建议

基于对公安部令第120号的深入研究与教学实践,易搜职考网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以下学习与应用建议。

(一)系统学习,构建知识框架

不应孤立地记忆条文,而应将其置于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如《消防法》)中去理解。要系统掌握从职责分工、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到程序、文书、隐患处理的完整逻辑链条,形成立体化的知识网络。

(二)注重实务,强化案例研习

消防监督检查是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应多分析典型火灾案例中的监督得失,研读优秀的检查记录和执法案例,通过模拟检查场景来深化对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易搜职考网的实务课程正是围绕这一目标设计。

(三)关注动态,理解立法精神

消防法规和政策处于动态发展之中。要关注与120号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理解其背后“预防为主、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立法精神,才能灵活、准确地运用规定。

(四)提升能力,适应时代要求

消防监督人员不仅要懂法律、懂技术,还要提升沟通协调、风险辨识、运用科技手段(如消防物联网数据应用)等综合能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则应通过学习,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管理风险,提升本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我国消防监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各方权责,规范了执法行为,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无论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还是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深入学习和准确运用该规定,都是履行自身法定职责、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深入,对规定的理解与应用也需不断深化和创新,以期共同筑牢社会火灾防控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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