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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行政立法归属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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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28 21:28:05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 行政立法行为,作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核心职能,其性质归属问题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对行政权运行规律的深刻理解,也直接影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 行政立法行为,作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核心职能,其性质归属问题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对行政权运行规律的深刻理解,也直接影响到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的制度设计。简来说呢之,行政立法行为属于一种兼具行政性与立法性的特殊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或宪法、组织法的固有赋予,旨在执行法律、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其产物——行政法规、规章等,构成了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属性,需要从其权力来源、行为过程、结果效力以及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进行多维度的审视。它既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产出的是普遍性规则;也非典型的立法行为,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且通常从属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志。这种交叉与融合的特性,使得行政立法行为成为连接抽象法律与具体行政、平衡立法效率与行政专业的关键枢纽。对广大备考者来说呢,深刻把握行政立法行为的这一复合属性,是理解现代行政法体系、应对相关考试命题的基石。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与教学中发现,精准辨析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往往是学员攻克难点、提升得分能力的关键环节。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框架下,行政机关的角色早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执行者”,其通过制定普遍性规则来管理复杂社会事务的功能日益凸显。这一功能的核心体现,便是行政立法行为。那么,行政立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这是一个贯穿行政法学理论发展与法治实践始终的基础性问题。它触及国家权力配置的深层逻辑,关乎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边界,也是法律从业者与公职考生必须厘清的核心概念。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的教研积淀与对立法动态的持续追踪,旨在对此进行一番深入而系统的阐述。

行 政立法行为属于( )


一、 行政立法行为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要界定行政立法行为的属性,首先需明确其概念与外在特征。行政立法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或通过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 主体特定性: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这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制定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 依据法定性: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的权力来源,或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或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决定进行的特别授权。无授权即无立法。
  • 程序规范性: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到公布,行政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等规定的严格步骤,强调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以确保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 内容执行性与创制性并存:其内容主要是为执行上位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具体事项,或是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前者体现了从属性,后者则展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 效力普遍性与持续性:行政立法的成果——规范性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所有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通常能够反复适用,而非针对单一事件。

这些特征共同勾勒出行政立法行为的基本轮廓,显示出它既不同于针对具体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区别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二、 多维视角下行政立法行为的属性辨析

对于行政立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视角的解读,这些视角共同构成了对其属性的立体认知。

(一)从权力性质看:属于行政权范畴,但具有立法权特征

从根本上说,行政立法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其权力主体是行政机关,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法律、进行行政管理、服务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工作目标都深深植根于行政系统内部。
也是因为这些,将其整体划归为行政权的作用形式,是符合国家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的。易搜职考网提醒备考者,这是理解其性质的基本出发点。

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又显著地带有立法权的特征。它生产的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在以后效力的法律规范,其程序也模仿了立法程序的公开、民主与严谨。这种“准立法”或“授权立法”的特性,使得行政立法权成为了一种“具有立法功能的行政权”,或者说,是立法权在行政领域的一种特殊运行方式。它体现了在现代社会,纯粹的权力分立已难以应对治理挑战,权力的适当交叉与融合成为必要。

(二)从行为性质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以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的产物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这完全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也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印证了其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将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有助于在行政法体系内对其进行定位,并适用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制定、监督的相关原理和规则。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中最主流和最具实践意义的定性之一。

(三)从法律创制过程看:属于从属立法或授权立法

相对于国家立法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被称为“原始立法”或“自主立法”来说呢,行政立法在效力层级上具有从属性。其制定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且其主要功能在于执行和细化上位法。更重要的是,大量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必须在授权的目的、范围、期限内行使。
也是因为这些,它又被称为“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这一属性强调了行政立法对民主代议机关的依附性和责任性,是防止行政权在立法领域无限扩张的重要理论防线。易搜职考网在解析相关考题时,格外注重考察学员对授权界限和从属性原则的理解。


三、 行政立法行为复合属性的成因与法治意义

行政立法行为之所以呈现出上述复合属性,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与制度根源。

成因方面: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立法需求激增,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提高,代议机关难以事无巨细地完成所有立法工作,需要借助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行政管理事务复杂多变,需要灵活、及时的规则应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能弥补代议立法程序相对冗长的不足。这亦是“行政国家”发展趋势下,行政机关职能扩张的必然结果。

法治意义方面:这种复合属性具有双重影响。积极意义在于,它提升了立法效率,增强了法律应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使行政管理更具规范性和可预见性。但消极风险同样存在,即可能侵蚀民主立法原则,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并对公民权利构成潜在威胁。
也是因为这些,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如何在承认和利用行政立法高效、专业优势的同时,通过完善的程序控制、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事前备案与事后撤销)、强化立法监督和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等机制,将其牢牢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


四、 易搜职考网视角下的学习与把握要点

对于参加公职类、法律类考试的考生来说呢,精准理解和把握行政立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不能停留在简单记忆定义,而应构建体系化的认知。易搜职考网根据历年命题规律和教学反馈,建议从以下几个层面深入:

  • 理论层面:掌握“授权立法说”、“行政职能说”等主要学说的观点,理解其背后关于权力分立与协作的博弈。明确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地位及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 制度层面:熟悉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权限划分(如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权限差异)、制定程序(重点环节如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机制(备案、审查、清理制度)。
  • 实践层面:能够辨析具体情境中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立法,理解其法律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并能在案例分析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宪性。
  • 动态层面:关注《立法法》的修改及其对行政立法权限、程序的调整,了解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涉及行政立法的最新政策,这些往往是命题的热点所在。

易搜职考网通过系统的课程设计、精准的考点提炼和大量的模拟训练,致力于帮助学员穿透概念迷雾,将“行政立法行为属于复合型权力行为”这一核心判断,转化为应对各类试题的扎实能力。我们强调,只有理解了它既是行政权运行又是规范创制过程的双重性,才能从容应对考查其制定程序、监督方式乃至合法性争议的复杂题目。

行 政立法行为属于( )

,行政立法行为是一个横跨行政学与立法学、兼具理论与实践重要性的复杂概念。它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行使的、具有立法特征的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基于授权或固有职权的从属性立法活动。这种复合属性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产物,也对其自身的规范与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化对行政立法行为性质的认识,健全其生成与监督机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对于广大有志于进入公共部门或法律职业的考生来说,这不仅是考试大纲中的关键考点,更是在以后职业生涯中需要时刻秉持的法治理念与实践准则。通过持续学习和深入思考,方能准确把握这一动态发展中的法律现象,为在以后的专业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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