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名词解释-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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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对价格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法,正是调整在价格的制定、执行、调控、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部单一的法典,而是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核心,辅以众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构成的有机法律体系。深入理解和掌握价格法领域的关键名词,是准确把握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精髓、在实践中正确适用相关规则的基础。对于广大从事经济管理、市场监管、法律实务以及相关学术研究的人士来说呢,清晰的价格法名词概念体系如同导航图,能指引其在复杂的市场与法律环境中明晰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易搜职考网在长期专注于职业考试研究与知识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价格法名词解释不仅是各类经济师、会计师、司法考试等职业资格考核中的高频考点,更是相关从业者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性知识。这些名词,如“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每一个都承载着特定的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对其理解不能停留于字面,而需结合立法目的、经济原理和执法实践,洞悉其背后的逻辑与价值权衡。易搜职考网致力于结合最新的市场动态与法律实践,对这些专业名词进行精准、系统、与时俱进的梳理与阐释,帮助学习者与从业者构建扎实的知识框架,提升专业判断与应用能力。 价格法基本概念与原则阐释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价格关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涵盖了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运行、管理、监督过程中,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类社会经济关系。其核心宗旨在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易搜职考网提醒,理解价格法,首先要把握其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所有具体制度之中。

一、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原则。价格法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认为这通常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法律禁止任何破坏公平竞争的价格行为,如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旨在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 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直接约束。无论实行哪种定价形式,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都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其他优势地位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三、 政府对价格实行必要的管理与调控的原则。市场并非万能,在特定领域和特殊时期,市场调节会失灵。
也是因为这些,价格法赋予政府在必要时对价格进行管理、调控和干预的权力,以克服市场缺陷,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
我国价格法确立了三种基本的定价形式,构成了价格管理体制的基石。准确区分这三者,是理解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起点。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教学研究中,始终强调对此部分内容的深刻掌握。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最普遍的定价形式。其法律特征在于:
- 定价主体是经营者:依法具有经营资格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和商品销售者,有权根据自身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
- 形成机制是市场竞争:价格最终由市场供求关系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价格发现的过程。
- 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
自主定价并非任意定价。经营者制定市场调节价,必须遵循前述的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易搜职考网注意到,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自主定价”与“违法定价”的边界,常常是考试和实务中的难点。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它是一种兼具计划性与市场性的价格形式。
- 定价主体双重性:政府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 价格具有相对灵活性:相比政府定价,它允许经营者在政府划定的区间内根据市场情况微调,具有一定的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例如,某些地区的民用天然气价格、部分景区门票价格可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设定一个最高限价,经营者可以在不高于此限价的价格范围内销售。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浮动空间。
- 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直接制定。
- 价格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经营者必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 适用范围最严格:通常限于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商品(如烟草、食盐)、部分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如邮政基本业务、部分药品)等,其范围由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
易搜职考网分析指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体现了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其制定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实行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制定这类价格,需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营者价格行为相关名词解释价格法对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价格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范,禁止一系列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些名词是价格行政执法中的关键概念。
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最终侵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核心是“欺骗性”。常见情形有:
-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条件。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电子商务和促销活动频繁的今天,识别各类新型价格欺诈形式尤为重要。
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低价倾销,关键在于:一是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二是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销售,不构成低价倾销。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通常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广义上,任何对相同商品或服务向不同购买者收取不同价格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价格歧视,但法律主要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性的歧视行为。
哄抬价格
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如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导致商品价格大幅度提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在市场供求紧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出现,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政府价格管理与调控措施名词解释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经济稳定,价格法赋予了政府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与调控工具。
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是在价格总水平出现较为剧烈波动时采取的、相对常规的调控手段。
例如,对猪肉、蔬菜等民生商品设定临时最高零售价。
价格紧急措施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这属于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采取的、强度最高的行政干预手段。价格紧急措施的实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国务院应及时解除。
价格监测与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是政府进行价格决策和调控的信息基础。价格监督检查则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这两项工作是政府价格管理的基础性、常态化内容。
价格听证制度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体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价格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名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将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受侵害方也有法定的救济途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罚款数额通常与违法所得挂钩,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法律也规定了具体的罚款额度。
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它要求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明码标价是防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制度。
价格举报与价格公益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保密,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除了这些以外呢,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价格垄断行为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
,价格法名词体系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整体。从基本的定价形式划分,到对经营者具体价格行为的规范,再到政府调控工具与法律责任的确立,这些名词共同构建了我国价格管理与监督的法律框架。易搜职考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更加复杂多元,价格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和完善。
也是因为这些,持续深入地学习和理解这些核心名词及其背后的法理与经济逻辑,对于相关职业人士适应时代变化、提升专业素养、通过职业考试以及在实践中恪守法律底线、维护市场公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只有扎实掌握这些基础概念,才能在实践中准确识别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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