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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行使权利不损他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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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9 16:19:59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公民权利理论中的核心平衡机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公民权利理论中的核心平衡机制。它深刻地揭示了自由与权利的相对性和边界性,否定了绝对自由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任何自由都不是无边界的,权利的行使必然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个人自由的终点往往是他人类似自由的起点。它旨在防止权利滥用,避免个人以行使自身权利为名,侵害公共利益或践踏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社会冲突与失序。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实践,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法治权威维护以及公民权利自身的切实保障。深入研究其内涵、法理基础、具体表现及实践挑战,对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提升全社会法治素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公职考试研究与教学实践中发现,对此原则的精准把握,不仅是法律从业者的必备素养,更是广大公民,尤其是志在服务公共事务的考生必须深入理解和内化于心的关键法治命题。

在现代社会,自由与权利是公民身份的象征,是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驱动力。这些自由与权利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它们的行使天然地与社会关系、他人权益及公共利益紧密交织。
也是因为这些,确立一条明确的边界至关重要。这条边界便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原则如同法治大厦的承重墙,支撑着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私人权益与公共福祉之间的微妙平衡。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研究与教学中,始终强调对这一原则的深度理解,因为它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法治精神的内核,指导着公民行为,塑造着健康的社会生态。

公 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一、 法理基础与核心内涵

“不得损害”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它有着深厚的法理根基和丰富的内涵层次。

其法理基础源于社会契约理论和权利相对论。根据社会契约思想,个人为了共同生活的安全和便利,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形成公共权力,并接受法律约束。这意味着,个人权利的实现以不破坏共同缔结的社会契约、不危及公共秩序为前提。权利相对论则明确指出,不存在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一个人的权利止于他人权利开始之处。
例如,言论自由是宝贵的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如果散布谣言诽谤他人,便越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该原则的核心内涵体现在几个关键层面:

  • 利益保护的多元性: 它保护的对象是多元的,包括国家利益(如安全、主权、机密)、社会公共利益(如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生态环境)、集体利益(如企业、社区、社团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公民每一项合法的自由与权利。这种多元保护构成了一个立体的防护网。
  • 行使方式的合规性: 它要求权利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正当。即使目的正当,也不能采取违法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去实现。
    例如,维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采取堵路、打砸等破坏公共秩序的方式,便构成了损害。
  •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与义务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不滥用该权利、尊重他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一原则正是权利义务一致性的集中体现和法治化的具体要求。

易搜职考网提醒备考者,理解这些法理与内涵,不能停留在字面,而应看到其背后关于个人与社会、自由与责任辩证统一的深刻哲学。


二、 在具体权利行使中的体现与边界

这一原则并非抽象教条,它具体而微地渗透在每一项公民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为其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


1.言论出版自由的边界:
公民享有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表达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但这项自由受到多重限制: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权);不得煽动民族仇恨、宗教歧视(损害社会团结与国家统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不得宣扬淫秽、暴力、恐怖信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媒体上发言同样需遵守此边界。


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边界:
公民有权依法表达诉求、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但在行使时,必须事先申请,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或财产。其核心是和平与非暴力,一旦超越,便可能损害公共秩序与他人权利。


3.财产权与经营自由的边界: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从事合法经营的自由。但行使财产权时,不得污染环境、制造噪音扰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邻居权益);经营活动中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不得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个人自由与隐私权的边界:
公民人身自由、隐私权受保护。但个人自由的行使,不得以跟踪、偷拍、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不得以自由为名实施家庭暴力;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得成为掩盖违法犯罪行为的盾牌。当个人行为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如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利益时,可能需要依法让渡部分隐私信息。

易搜职考网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指出,准确识别这些边界,是公民理性、合法行使权利,避免从“权利行使者”沦为“侵权者”或“违法者”的关键。


三、 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平衡艺术

尽管原则明确,但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不得损害”原则,常常面临挑战,考验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智慧,也考验着公民的法治素养。

挑战一:不同利益与权利之间的冲突。 现实中,不同主体的合法权利可能发生冲突。
例如,广场舞爱好者的健身娱乐权与附近居民的安静休息权;开发商的建设权与周边住户的采光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此时,不能简单判定某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而需进行细致的利益衡量,通常遵循比例原则:考察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必要性、损害的最小化以及利益权衡的均衡性。

挑战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 “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有时边界并不绝对清晰。
例如,城市规划拆迁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网络新兴业态的管理,如何平衡创新发展与市场秩序、消费者保护?这需要法律不断细化,也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和社会讨论来凝聚共识。

挑战三:防止原则被滥用。 要警惕“不得损害”原则被不当扩大解释,成为不当限制公民正当权利的借口。公权力机关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公民权利时,必须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目的正当且手段必要。公民也应敢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抵制权力的任性。

应对这些挑战,需要的是一种精致的平衡艺术。易搜职考网认为,这要求:

  • 完善立法: 通过更精细的法律规定,明确各类权利行使的具体条件和限制情形。
  • 公正司法: 法院在审理权利冲突案件时,应成为智慧的平衡者,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合法合理。
  • 提升公民素养: 公民应树立“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并重的观念,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常怀对他者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敬畏之心。


四、 易搜职考网的视角:培育负责任的公民与从业者

作为长期深耕于公职考试与法治教育领域的专业平台,易搜职考网深知,“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这一原则的教育与传播,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对于广大备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职岗位的考生来说呢,深刻理解并践行这一原则,是基本的职业要求和伦理底线。在以后的公共管理者、服务者,不仅自身要成为依法行使权利、恪守边界的典范,更要在工作中妥善处理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复杂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易搜职考网的课程与培训,始终致力于帮助考生构建这种系统的、辩证的法治思维。

对于更广泛的社会公民,这一原则是法治社会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易搜职考网通过普及性的知识讲解、案例解读,旨在推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真正的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有温度的权利是懂得克制的权利。一个成熟的社会公民,应具备“权利敏感”和“边界意识”,既勇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空间和社会的公共规则。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这一原则面临新的诠释场景。网络言论、数据权利、算法伦理等新问题层出不穷。易搜职考网持续关注这些前沿动态,引导思考如何在虚拟空间同样构建起“不损害”的行为规范,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更好地造福于民。

公 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原则,是一座连接个人与社会的桥梁,是一把衡量行为合法性的标尺。它要求我们在珍视自由、主张权利的同时,时刻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领域——他人的合法空间、社群的共同利益、国家的长远发展。这并非对自由的削弱,恰恰是对自由最坚实的保障,因为只有在有序的框架内,每个人的自由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和尊重。易搜职考网相信,通过持续的教育、理性的对话和制度的完善,这一法治原则必将更加深入人心,指引我们共同构建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现代社会。在这条道路上,每个公民的理性与担当都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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