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和承典人是什么意思-出典与承典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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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金融与民事法律领域,出典人与承典人是两个历史悠久且内涵特定的法律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传统“典权”关系的核心主体。这一制度深深植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实践,尤其在民间融资与不动产利用方面曾扮演过重要角色。简单来说呢,出典人是指为了获取一笔资金(典价),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通常是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保留最终所有权回赎权利的一方;而承典人则是支付典价,从而获得该不动产在典期内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这种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抵押借贷,也不同于彻底的买卖,它巧妙地融合了融资、用益与担保等多种功能。在现代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典》颁布后,传统的典权虽未作为独立物权被明确纳入,但其精神与部分规则在相关合同纠纷处理中仍有体现。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把握我国物权制度的演进、处理历史遗留的房产纠纷以及理解民间特定的交易习惯具有重要意义。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专业研究中发现,无论是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是处理实际民生问题,清晰界定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权利义务边界,都是不可或缺的知识节点。

在浩瀚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有一些制度虽历经时代变迁,其核心精神仍深刻影响着当下的民事活动与司法实践。典权制度及其核心主体——出典人与承典人,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易搜职考网多年来致力于对这类基础而关键的法律术语进行深度剖析,旨在为学习者与实践者提供清晰、准确且贴合实际的知识图谱。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核心概念,详细阐述其定义、法律特征、权利义务内容、关系设立与消灭,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实际意义,力求构建一个全面而立体的认知框架。
一、 出典人与承典人的基本定义与法律特征
要深入理解典权关系,必须首先准确把握其两端的主体。
出典人,又称“典权人”的相对方,是指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在传统与实践中主要为房屋)交付给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从对方处收取一定数额的典价,并约定在在以后特定期限内有权以原典价赎回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出典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身份的双重性:一方面,他是不动产的原初、终极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他为了融资需求,暂时让渡了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核心权能。
承典人,即典权人,是指在典权法律关系中,支付典价给出典人,从而取得对出典人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一方。承典人的核心特征在于,他支付的对价(典价)并非购买所有权的价款,而是购买一定期限内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对价。在典期内,承典人对不动产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近乎一种物权性的地位。
典权关系本身则呈现出独特的法律特征:它是一种物权关系,具有排他性;它兼具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部分属性;关系的设立以转移不动产占有为要件;典价通常显著低于不动产的实际卖价,体现了其融资性质;以及最重要的,出典人享有回赎权,这是典权区别于买卖的根本标志。
二、 出典人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作为典权关系的发起方和所有权保留方,出典人享有一系列特定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义务。易搜职考网提醒,这些权利义务构成了其法律地位的基础。
出典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 收取典价权:这是出典人设立典权的直接经济目的,有权要求承典人按约定支付典价。
- 所有权保留与最终处分权:尽管转移了占有,但出典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并享有最终处分权,即回赎权或找贴时的处分权。
- 回赎权:这是出典人最核心、最具特色的权利。在约定的典期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以原典价赎回不动产,从而使典权关系消灭,恢复其完全的所有权状态。回赎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旦出典人作出回赎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典权即告消灭。
- 找贴请求权(或称找价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如果出典人明确表示将不动产所有权让与承典人,承典人也表示同意,则出典人有权请求承典人按照该不动产当时的价格补足典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这实质上是将典权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
- 对担保物的权利:若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传统规则,典权与回赎权均归消灭,损失由双方分担,出典人无需返还典价。这体现了典权风险共担的特性。
出典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交付典物并转移占有:必须将不动产实际交付给承典人占有,这是典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
-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典物上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承典人行使其用益权利的权利负担(如抵押权等)。
- 分担风险义务:如前所述,在特定风险(如不可抗力导致的灭失)情形下,需承担相应损失。
- 返还典价义务:当行使回赎权时,必须向承典人返还当初收取的原数额典价,不计利息。
三、 承典人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承典人通过支付典价,获得了对他人不动产的广泛权能,其法律地位同样由一系列权利义务所界定。
承典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 占有、使用、收益权:这是承典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典期内,承典人可以对典物进行居住、经营、出租等,并获取全部收益(如租金、天然孳息),无需再向出典人支付任何费用。
- 转典与出租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典人有权将典物转典给第三人,或将典物出租。但转典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典期,转典的典价也不得超过原典价。
- 让与典权权:承典人可以将自己的典权让与给第三人,原承典人即退出典权关系,由受让人成为新的承典人。
- 优先购买权: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所有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费用求偿权:为改良典物、增加其价值而支出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承典人有权请求出典人在现存增值限度内予以偿还。
- 取得所有权的可能:如果出典人在回赎期届满后仍不回赎,典物即“绝卖”,承典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找贴”方式,支付差价后取得所有权。
承典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支付典价:这是承典人取得典权的基本对价义务。
- 妥善保管典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典物。因过错导致典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权存续期间,因承典人的原因导致典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则与出典人共同分担。
- 返还典物:当出典人依法行使回赎权时,承典人必须将典物恢复原状(正常使用损耗除外)并返还给出典人。
- 遵守转典、出租限制:行使转典或出租权利时,不得损害出典人的利益,如不得超出原期限,不得擅自改变典物用途等。
四、 典权关系的设立、存续与消灭
典权关系的动态过程,是理解出典人与承典人关系演变的关键。
1.设立 典权通常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当事人(出典人与承典人)需订立书面典契,内容应包括典物情况、典价数额、典期、回赎期限等核心条款。传统上,该契约可能还需经公示(如交付契据)才能对抗第三人。其设立以实际转移不动产占有为生效要件。
2.存续 在典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承典人享有广泛的用益权,而出典人则保有所有权的“裸权”,等待回赎时机的到来。此期间可能发生转典、出租、典权让与等衍生法律关系。
3.消灭 典权消灭的原因多样,主要包括:
- 回赎:出典人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这是最典型的消灭方式。
- 绝卖:回赎期届满,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则典物所有权归于承典人。
- 找贴:双方协商一致,承典人支付找贴差价后取得所有权,典权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而消灭。
- 典物灭失:典物因不可抗力完全灭失,典权关系终止。
- 混同:出典人与承典人成为同一人。
- 抛弃:承典人抛弃典权。
五、 现代法律语境下的审视与实践意义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典权未被明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这并不意味着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概念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易搜职考网在研究中指出,其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城乡存在大量历史形成的房屋典当关系。当发生纠纷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和批复中,仍沿用出典、回赎、典价等概念和规则进行处理,主要依据合同法和尊重习惯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理解民间融资实践:在民间,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类似“典”或“当”房屋的融资形式依然存在。虽然其法律性质可能被界定为“让与担保”、“附回购条件的买卖”或“租赁与借贷的结合”,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很大程度上仍参照了传统典权中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模式。准确理解这些传统概念,有助于辨析复杂合同关系的本质。
3.法律研究与考试的重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尤其是备战司法考试、法学研究生考试的考生来说呢,典权制度是物权法历史与比较研究中的重要知识点。清晰掌握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权利义务构造,是理解这一中国特色制度的关键,也是应对相关考题的基础。易搜职考网的相关课程与资料,正是为了帮助考生攻克此类难点而设计。
4.为制度创新提供借鉴:典权制度中平衡融资需求与所有权保留的智慧,对现代金融担保制度的创新仍有启发意义。
例如,一些非典型担保方式的设计,或多或少能看到典权思维的影子。
,出典人与承典人作为一对共生共存的法学概念,定义了一种独具特色的财产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以不动产为载体,以融资与用益的双重需求为动力,通过精巧的权利义务设计,在特定历史时期满足了社会的经济需求。尽管在现代成文法体系中,其独立物权地位有所变化,但其蕴含的法律逻辑、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在法律文化中的深厚积淀,使其依然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和应用参考价值。对于法律从业者、学习者以及涉及相关实务的人士来说呢,透彻理解这两个角色的内涵与外延,无疑是掌握一类重要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钥匙。易搜职考网持续关注此类基础法律概念的演变与实践应用,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与时俱进、深度与广度并重的专业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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