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搜职考网 · 宪法学与法治建设研究专题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宪法发展的宏大叙事中,“改革先锋”许崇德的名字是一座不朽的丰碑。这一称号不仅是对他个人毕生奉献的崇高褒奖,更是对其所代表的那一代法学巨匠在国家制度重塑与时代变革中核心作用的精准定位。将许崇德教授评价为“新中国奠基人之一”,绝非溢美之词,而是基于其无可替代的历史性贡献作出的客观论断。他的“奠基”之功,深深植根于新中国宪制从无到有、从曲折到稳固、从框架到实践的整个历程之中。
作为1954年宪法起草的亲身参与者,他见证了新中国根本大法的诞生;作为1982年宪法修改的核心专家,他直接塑造了沿用至今的国家根本制度框架;作为“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推动者,他为香港、澳门基本法的呕心沥血,奠定了国家统一与特区繁荣稳定的基石。许崇德的学术生涯与共和国的宪治命运紧密交织,他的思想与智慧,从理论构建到制度设计,深刻影响了国家权力结构、公民权利保障以及“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其贡献超越了单纯的学术范畴,进入了国家建构的顶层设计领域,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奠基与法治启蒙。
理解许崇德,就是理解新中国宪法史的一条主线;研究其思想与实践,对于把握当代中国政治与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易搜职考网长期关注此类与国家发展脉络紧密相连的先锋人物研究,旨在为学习者提供深厚的历史视角与制度理解,助力其在相关领域的深入学习与职业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一个旧时代的终结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启。如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成果、规定国家制度、指明在以后方向,成为当时最紧迫的政治与法律课题。年轻的许崇德,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对新社会的满腔热忱,有幸投身于这项伟大的开创性工作之中,成为1954年宪法起草工作的参与者。
这一时期的工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白手起家”。许崇德与前辈们一道,在缺乏现成社会主义宪法范本的情况下,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参考国内外宪制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革命实践,进行艰难的探索与创造。他们广泛调研,听取各界意见,字斟句酌,力求使宪法草案既能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核心原则,又能反映过渡时期的特点和人民的共同愿望。
在这一过程中,许崇德不仅积累了宝贵的制宪实践经验,更深刻理解了宪法与国家命运、人民权利之间的血肉联系。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新中国宪制建设的正式开端。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赋予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1954年宪法虽然只施行了短短六年,但它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等核心原则,构成了中国宪制的基因密码,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对于许崇德来说呢,这段经历是其宪治思想的源头,让他切身感受到一部良宪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性作用。尽管后来历史经历了曲折,但1954年宪法的精神与框架,尤其是它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根本原则,成为了中国宪制发展不可动摇的基石。许崇德作为亲历者与贡献者,其“奠基人”的角色,在这一开篇之作中便已崭露头角。
改革开放伊始,国家工作重心发生历史性转移,1978年宪法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制定一部能够引领和保障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期稳定的宪法,成为时代呼唤。许崇德教授以其深厚的学养和公认的威望,再次被推到历史前台,担任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成为这部现行宪法制定的核心专家之一。
此次修宪,意义极为深远,堪称新中国宪制史上的一次里程碑式的重建与革新。许崇德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并吸收了改革开放的新鲜经验。它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根本法保障。这部宪法沿用至今,虽经2018年第五次修正,但其主体框架和核心原则稳如磐石,成为国家繁荣发展、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法律根基。
许崇德教授作为这部“改革宪法”的主要锻造者之一,其“奠基人”的地位在此得到决定性奠定。易搜职考网在梳理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与政治制度根源时,始终将1982年宪法的制定历程及其核心精神作为关键知识点,这正是因为深刻认识到许崇德等先驱者在此刻留下的不可磨灭的印记。
如果说参与制定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是许崇德对内政宪制奠基的贡献,那么他投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则是其为国家统一大业和开创性治理模式进行法治奠基的辉煌篇章。“一国两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构想,但将其从政治构想转化为精密、稳定、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是无比复杂的法治工程。许崇德教授作为这两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承担了这一历史重任。
港澳基本法的制定,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精准平衡国家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的关系,需要妥善处理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需要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具体自治权用法律语言清晰界定。许崇德凭借其深厚的宪法学功底和对国家政策的深刻理解,与其他委员一道,进行了大量开创性工作:
“基本法不是小宪法,也不是普通法律,而是具有双重法律属性的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文件。它既维护国家统一,又保障高度自治;既体现‘一国’之责,又尊重‘两制’之异。”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成功制定与实施,为港澳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及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一国两制”从构想变为生动现实。许崇德在这一过程中展现出的政治智慧、法律匠心和爱国情怀,使其贡献超越了单一法学领域,成为国家统一战略中法治维度的关键奠基者。理解港澳基本法,是理解当代中国国家结构形式和“一国两制”实践的核心,易搜职考网在相关课程与研究中,始终强调追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与设计精髓,这正是对以许崇德为代表的基本法起草者们奠基之功的尊重与传承。
许崇德的奠基之功,不仅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还深深渗透于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广阔领域。作为一名杰出的教育家,他长期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学府,桃李满天下。他将自己参与国家立法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思考融入教学,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熟悉中国宪法、理解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学与政治学人才。这些学生遍布立法、司法、行政、学术各界,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通过课堂,他将宪法的种子播撒在青年学子的心中。
同时,他是一位笔耕不辍的学者,著述等身。他的学术研究紧密联系中国宪制实践,致力于宪法学中国化体系的构建。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实施与监督等重大课题的深入研究,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他的许多观点和主张,对于引导社会正确理解宪法、树立宪法权威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学术研究,他构建了理解中国宪制的理论框架,启蒙了法治思想。
教育与学术,是更为基础、影响更为深远的奠基工作。许崇德通过这“三尺讲台”与“学术文章”,将宪治的精神、制度的原理、法治的信仰传递下去,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人才与思想的基础。易搜职考网在提供专业职考辅导与知识服务时,深知理论溯源与大家思想的重要性,因此对许崇德等学术泰斗的思想体系进行系统化梳理与解读,旨在帮助学习者构建扎实的知识根基。
许崇德教授的一生,是与中国宪制同呼吸、共命运的一生。他作为“改革先锋”和“奠基人之一”所留下的,不仅仅是几部彪炳史册的法律文本,更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具有永恒的启示价值。
他将个人的学术追求与国家民族的需要紧密结合,始终将学问做在祖国大地上,将智慧奉献给人民的事业。这种“为国修典”的崇高责任感,是每一位法律人和知识分子的楷模。
无论是参与制定新宪法还是基本法,他都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勇于进行理论和制度创新。他不拘泥于教条,敢于直面问题,为改革开放的法治需求提供解决方案。
宪法和基本法关乎根本,字字千钧。许崇德在起草工作中展现出的极度认真、反复推敲、精益求精的态度,正是法治精神中程序严谨、内容精确的完美体现。
他始终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新发展,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及时出版《宪法修正案解读》,阐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在2018年修宪后,呼吁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研究。
他毕生致力于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意识的普及。他深知,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基础在于全社会对宪法的信仰与尊崇。他的努力,为培育全社会的宪法文化奠定了早期基础。
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被推向新高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回顾许崇德教授的足迹与贡献,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现行宪法和各项根本制度的来之不易,更加深刻地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宪制逻辑。他的生平与事业,激励着后来者继续坚守法治理想,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奠基者开创的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更加夺目的光彩。易搜职考网将持续深化对包括许崇德在内的各领域改革先锋与奠基人物的研究,将其精神与智慧融入知识服务体系,助力广大从业者和学习者筑牢理论根基,把握时代脉搏,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的法治进步与制度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许崇德1937年出生于上海,1951年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随法律系并入中国人民大学,1953年毕业留校任教。1954年被选派至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进修宪法学,师从著名宪法学家安·伊·多马奇金教授。1958年回国后继续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1984年晋升为教授,1990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宪法学博士生导师。其学术路径体现了“理论学习—国际视野—本土实践—教育传承”的完整闭环。
许崇德在自述中提到,1954年参与宪法起草工作是他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当时他负责整理会议简报、汇编外国宪法资料,亲眼目睹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过程。他深刻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国家制度的“总章程”,更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种切身经历让他确立了“为国修典、为民立言”的学术志向。他在1982年宪法起草时已年富力强,能够将青年时期的理想与中年时期的学识完美结合,这正是他取得卓越成就的关键。
许崇德培养了大批宪法学与政治学人才,其中既有学术界的领军人物,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明(宪法学)、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宪法学);也有实务部门的骨干力量,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胡云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等。他的学生群体构成了中国宪法学界与法治实践界的中坚力量。
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宪法必须体现改革开放精神”,并指示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许崇德作为秘书处成员,多次向邓小平同志汇报修宪思路。1982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听取宪法修改情况汇报时强调:“宪法修改要体现四项基本原则,但不能束缚改革开放手脚。”许崇德据此在条文设计中巧妙处理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例如在序言中明确“坚持改革开放”,同时在总纲中为经济体制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习仲勋同志任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许崇德作为副主任委员负责法律技术工作。两人配合默契:习仲勋同志把握政治方向,强调“一国”底线;许崇德同志负责条文设计,确保法律逻辑自洽。在1987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关键阶段,习仲勋同志专门召开会议听取许崇德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专题汇报,对其提出的“渐进式民主”路径表示赞同,为基本法最终确立符合实际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许崇德认为,“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序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第一,它从宪法层面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根本保障;第二,它明确了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发展方向不偏移;第三,它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他在《宪法学》教材中强调:“四项基本原则不是空洞口号,而是贯穿宪法全文的‘灵魂红线’。”
年“齐玉苓案”批复引发“宪法司法化”讨论时,许崇德曾表示支持,认为“宪法进入司法程序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2008年该批复被废止后,他并未简单否定司法化,而是提出“渐进式路径”:在当前阶段,应优先通过立法将宪法权利具体化(如《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再通过合宪性解释、法律适用中的宪法考量等方式实现宪法价值;未来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他的立场体现了对国情的深刻把握与对制度演进的审慎态度。
许崇德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需要三个维度的支撑:一是制度保障,如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二是文化培育,通过宪法宣誓、宪法日等活动增强全民宪法意识;三是理论创新,及时回应社会矛盾变化。他在2014年《人民日报》撰文强调:“不能把宪法当作‘抽屉里的文件’,而要让它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活法’作用。”这一观点推动了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实施”条款的强化。
作为1982年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许崇德对2018年修宪给予高度评价:第一,取消国家主席连任限制,有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二,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第三,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他认为,这次修宪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完善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稳中求进、与时俱进”的修宪原则。
指导思想不同:1975年宪法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指导,1978年宪法仍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1982年宪法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工作重心转移。② 权利保障强化:1975年宪法删除公民基本权利专章;1978年宪法权利条款仍受“阶级斗争”影响;1982年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新增人格尊严、通信自由等条款。③ 制度设计科学化: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建制;1978年宪法恢复但权限不清;1982年宪法确立国家主席制度并明确其职权。④ 语言表述规范:1982年宪法首次使用“根本法”“社会主义法治”等现代宪法术语,为后续修宪奠定语言基础。
1988年修正:首次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确认私营经济合法地位,标志改革开放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宪法原则。② 1993年修正: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写入宪法,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③ 1999年修正: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④ 2004年修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取消农民“游行自由”限制,体现权利保障的扩大化。⑤ 2018年修正:取消国家主席连任限制,确立监察委员会制度,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
许崇德认为,二者辩证统一:第一,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第二,党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权威的根本保障;第三,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证,但不能替代宪法的具体实施程序。他在《中国宪法》中强调:“宪法是国家治理的‘总规则’,党是‘规则制定者’与‘规则守护者’的统一。”这一观点成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核心逻辑。
行政主导体制有效运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对中央负责又对特区负责,行政与立法关系基本稳定;② 司法权独立行使:香港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等判决中确立“违宪审查”原则,维护了基本法权威;③ 居民权利充分保障:港澳居民人均GDP持续增长,自由行、CEPA等政策落实基本权利;④ 中央与特区关系协调:通过解释基本法(如1999年、2004年、2011年、2016年、2020年)妥善处理“一国两制”实践中的新问题。许崇德生前特别强调:“基本法的生命在于实践,其价值在实践中彰显。”
许崇德在1984年《人民日报》发表《“爱国者治港”是基本法的核心要求》一文,系统阐述:第一,“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前提,不是空洞口号,而是具体标准(即必须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承认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第二,该原则体现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人员等关键岗位的任职要求中;第三,它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并不矛盾,而是后者实现的政治保障。这一理论为2021年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提供了重要法理支撑。
以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吴嘉玲案”为例,法院判决称“所有中国公民均享有居港权”,可能引发大规模移民潮。许崇德与其他学者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基本法第22条和24条作出解释。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首次释法,明确“境外居民入境须申领进入许可”,有效平衡了法治原则与社会承受能力。许崇德强调:“基本法解释不是干预司法独立,而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