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判决裁定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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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法院行使审判权最终会外化为一系列法律文书,其中判决和裁定是最为重要和常见的两种。尽管它们都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无论从理论建构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二者都存在着一系列根本性和技术性的区别。对于立志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投身法律实务的考生来说呢,精准把握这些区别是必备的素养。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的教研经验,旨在系统性地梳理和阐述判决与裁定的核心差异,以助益于各位学员构建清晰的知识图谱。

一、 根本性质与解决问题的范畴不同
这是判决与裁定最核心、最本质的区别,决定了二者在其他方面的所有不同。
判决,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所谓实体问题,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例如:
- 在民事诉讼中: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及赔偿数额、决定离婚与否及财产如何分割、确定遗产的继承份额等。
-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等。
- 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应予撤销或变更等。
判决的核心在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定分止争”,它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最终回应。
裁定,则是人民法院主要针对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以及少数特定的涉及实体处分但具有程序保障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性问题关注的是诉讼如何有序、合法地进行。例如:
- 是否准许起诉或自诉;
- 是否驳回起诉;
- 是否准许撤诉;
- 中止或终结诉讼;
- 是否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
-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中止或终结执行等。
简言之,判决回答的是“谁对谁错、如何承担”的实体问题;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能否进行、如何推进”的程序问题。易搜职考网提醒学员,这一性质区分是后续所有区别的根源,必须在理解上首先夯实。
二、 适用阶段与作出频率不同
基于所解决问题的性质,判决与裁定在诉讼中的适用阶段和出现频率也呈现出明显差异。
判决通常发生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理阶段结束时,尤其是庭审辩论终结之后。它标志着一个完整的实体审理周期的完结。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实体问题的判决通常具有终局性,因此判决的作出相对慎重,数量也较少。通常,一个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最终以一个判决(或调解书)告终。当然,也存在部分判决(如一审中对可独立解决的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先行判决)和多个诉讼请求分别判决的情况,但总体上,判决是阶段性的“归结起来说陈词”。
裁定则可能发生于诉讼(包括执行)的任何阶段,从立案开始,到审理、执行乃至结束之后(如补正笔误),只要出现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就可以作出裁定。
也是因为这些,裁定具有灵活性和多次性。在一个复杂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作出多份裁定来处理不同时间点出现的不同程序问题,例如先裁定财产保全,后裁定准许证人出庭,再裁定中止审理等。易搜职考网在分析历年真题时发现,对裁定适用阶段的广泛性考察是一个常见考点。
三、 表现形式与格式内容不同
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判决和裁定在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性区别。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判决书。判决书的格式严谨、内容详实,通常包括以下必备部分:
- 首部(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等);
- 事实部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 理由部分(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逻辑论证);
- 主文部分(判决结果,即“判决如下”的具体内容);
- 尾部(诉讼费用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审判人员署名、法院印章、日期等)。
判决书的核心在于“事实-理由-主文”的严密推理过程,体现了司法的说理性。
裁定则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书),也可以在某些简单、紧急的程序性事项上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记入笔录。
例如,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可以口头裁定。裁定书相对于判决书来说呢,格式较为灵活,内容更为简洁。它通常包括首部、裁定事由与依据、裁定主文和尾部。裁定书一般不需要像判决书那样详细展开事实调查和长篇说理,重点是直接引用法律依据并作出程序性决定。易搜职考网强调,形式差异背后反映的是二者功能的不同,书面判决旨在固定实体结论并供上诉审查,而裁定的灵活性则服务于程序效率。
四、 上诉(抗诉)期限与救济途径不同
法律为不服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设定了不同的救济期限和途径,这是程序法上的重要区别。
对于判决,其上诉(刑事诉讼中针对判决为上诉,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期限较长:
- 民事判决:上诉期为15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刑事判决:上诉期为10日,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 行政判决:上诉期为15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对于裁定,其上诉(抗诉)期限则短得多:
- 民事裁定:针对允许上诉的裁定(如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上诉期为10日。
- 刑事裁定:针对允许上诉的裁定,上诉期为5日。
- 行政裁定:针对允许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通常为10日。
更重要的是,并非所有裁定都可以上诉。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涉及当事人重大程序权利或阻碍诉讼根本进行的裁定(如上述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才允许上诉。而绝大部分用于内部程序管理的裁定(如中止审理、财产保全、准许撤诉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单独上诉,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或在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中附带提出异议。相比之下,几乎所有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易搜职考网提醒,此处的区别是考试中的高频重点和易错点,务必结合具体裁定类型记忆。
五、 法律效力与既判力范围不同
判决与裁定的效力,特别是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存在显著差异。
判决,尤其是生效的终审判决,具有强大的既判力。这意味着:
- 确定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事不再理);
- 拘束力: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其他法院都必须尊重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 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的既判力主要针对实体法律关系,其效力通常及于案件的所有当事人。
裁定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程序上的约束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大多数裁定是为了解决特定时间点的特定程序问题,其效力往往随着该程序环节的结束而耗尽,或者仅对后续程序产生指引。
例如,中止审理的裁定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即失效;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一般不具有像判决那样针对实体问题的既判力。其拘束范围通常也限于诉讼参与人和作出裁定的法院本身。易搜职考网在教学中发现,理解效力差异有助于学员把握再审程序启动条件等更深层次的知识点。
六、 一个案件中的数量与相互关系
从数量上看,一个案件通常以一份(或一组)判决作为实体终结的标志,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伴随多份裁定。判决通常是诉讼流程追求的最终产出,而裁定则是保障和规范这一流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正确的程序性裁定(如合法采取保全措施)能为最终实体判决的公正实现提供保障;而实体判决的作出,也使得许多程序性裁定(如中止裁定)的使命得以完成。在易搜职考网提供的案例研习中,常常需要学员同时分析一个案件中出现的判决与多份裁定,厘清它们各自的作用与法律效果。
,判决与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体两翼,二者在性质、功能、形式、救济和效力上各司其职,共同构成了司法裁判的完整体系。判决侧重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权威性判定,是诉讼的“终点站”和实体正义的载体;而裁定侧重于对诉讼程序的指挥、管理与保障,是确保诉讼列车能公正、高效驶向终点的“轨道信号”和“调度指令”。对于法律人来说呢,娴熟地辨析并运用判决与裁定,是保障程序正当、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功。易搜职考网通过对这些核心区别的持续深耕与清晰讲解,旨在帮助广大法学子和备考人员筑牢基础,在职业道路上精准驾驭法律程序,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理解并尊重判决与裁定的内在差异,不仅是对法律技术的掌握,更是对司法规律和诉讼文明的深刻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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