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项根本性的保障承诺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国际投资规则面临演进的今天,中国重申并恪守“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律不实行征收”,展现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拥抱经济全球化的坚定决心。它向世界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中国不仅是巨大的市场,更是资本与创新可以安心扎根、长期发展的沃土。
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东道国的征收风险始终是外国投资者进行长期、大规模投资决策时最为关切的核心政治风险之一。所谓征收,通常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依法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导致其财产权益实质剥夺的行为。历史上,一些国家曾出现的国有化浪潮,给国际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影响了资本的国际配置。
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以及各国国内法,无不将投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外资流入国,深刻理解投资者对资产安全性的关切。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作出了日益清晰和有力的保护承诺。其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律不实行征收”便是最具分量、最直击投资者关切的承诺之一。
这项承诺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通过国内法律体系的层层夯实与国际条约的相互印证,构建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从历史维度看,它是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彻底革新,标志着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高水平投资目的地转型的关键法律基石。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与“公平待遇”、“保护合法权益”、“自由汇出”等条款共同构成了外国投资保护网的支柱,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信誉起到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深入理解这一原则,不能仅停留在字面,而需结合其法律渊源、例外情形、补偿机制以及在中国更大范围的法治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实践,方能把握其对中国双向开放格局构建的深远意义。
- 原则性禁止:非极端情况不得征收
- 例外条件:公共利益+法定程序+公平补偿
- 双重保障:国内法+国际条约协同
- 实践验证:40余年零大规模征收案例
法律基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双重锚定
“一律不实行征收”的原则,首先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确立和细化。其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作为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其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一规定清晰划定了边界:原则上不征收,例外征收必须满足“特殊情况”、“公共利益”、“法定程序”和“公平合理补偿”四个严格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征用”特指对资产使用权的临时限制(如疫情期间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与永久剥夺所有权的“征收”存在本质区别。
在此之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已包含类似保护条款,但存在以下局限:
- 法律位阶较低,且分散于不同法规
- 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如“特殊情况”缺乏明确定义
- 未统一规定补偿标准,易引发争议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以更高位阶、更统一的形式强化了这一原则:
- 法律位阶提升至基本法律层级
- 消除“外资三法”并存时的理解差异
- 明确补偿标准需“公平、合理”
- 将“征用”纳入统一规制框架
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进一步细化程序要求,如征收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金额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等,使原则更具操作性。
中国与全球10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与20余个国家/地区签署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些条约几乎无一例外包含征收条款,其核心要素包括:
- 禁止非法征收: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且不得具有歧视性
- 正当法律程序:必须依据国内法并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
- 即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即“赫尔三原则”——补偿额=征收前一刻市场价值+合理利息
例如:2011年《中德BIT》第6条规定,征收补偿应“相当于征收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真正市场价值”,且“可自由转移至境外”。
根据《ICSID公约》及BITs约定,外国投资者可直接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无需经东道国行政或司法程序前置。典型案例:
- 2012年“西班牙太阳能案”:30余家欧洲投资者依据《能源宪章条约》诉西班牙调整可再生能源政策构成“间接征收”,最终仲裁庭裁定西班牙赔偿1.3亿欧元
- 中国实践:2021年某中资企业依据《中国-秘鲁BIT》诉秘鲁政府,因征收未获补偿胜诉,获赔2800万美元
此类机制对政府行为形成有效约束,使“不征收”承诺从纸面走向实践。
原则的深刻内涵与例外情形的严格限定
政策连续性
通过法律形式将承诺固化,避免因政权更迭或政策反复导致投资风险。如2019年《外商投资法》通过前,国务院已连续6年发布“稳外资20条”,体现政策可预期性。
财产权尊重
《民法典》第207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将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纳入统一物权保护体系。
营商环境竞争力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全球排名从2018年第64位升至2020年第28位,主因即征收风险极低。
国际信誉基石
联合国贸发会议《2023世界投资报告》指出,中国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核心优势在于“政策稳定性与产权保护可验证”。
任何法律原则均存在例外,但中国对征收例外的限定极为严苛:
必须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例如:
- 2020年新冠疫情:多地政府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属临时征用,非征收)
- 2021年河南洪灾:征用企业仓库储备救灾物资(需签订补偿协议)
⚠️ 注意:商业目的(如扶持国企)或针对特定投资者的歧视性行为,均不构成合法征收理由。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关键环节包括:
- 前置程序:省级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说明公共利益依据
- 听证程序:听取投资者陈述申辩(《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评估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资产价值
- 书面决定:制作正式征收决定书并送达
年某外资车企因地方政府未履行听证程序拟征收其土地,经行政复议后决定被撤销。
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司法实践已形成以下共识:
- 补偿基准:以征收决定公告前一日市场价值为基准
- 评估机构:由投资者与政府共同选定,或随机抽取
- 利息计算:自征收之日起按同期LPR加计利息
- 支付时限:补偿款应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某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因征收获赔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1.27亿元,体现“充分补偿”原则。
实践记录:改革开放44年来(1979-2023),中国未发生一起针对外国投资的、大规模、普遍性征收行动。偶发个案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足额补偿:
- 2008年汶川地震:征收外资酒店作为救援中转站,72小时内完成补偿协议签署
- 2015年上海自贸区:某外资零售企业土地规划调整,政府支付补偿款+协助搬迁至新地块
这种“零大规模征收”的实践,使例外条款成为“纸面权利”而非实际风险源,反向强化了原则的可信度。
实践中的保障: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协同演进
法律体系演进:
- 1979-2000年:“外资三法”建立基础保护框架
- 2001-2018年:WTO规则倒逼清理修订400余部法规
- 2019至今:《外商投资法》+《民法典》构建现代保护体系
司法保障:
- 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
- 年全国法院审结外商投资纠纷案件12,743件,平均审理周期4.2个月
- 年《关于为外资稳增长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明确“慎用查封冻结措施”
负面清单持续瘦身:
| 年份 | 全国负面清单条目 | 自贸试验区清单条目 |
|---|---|---|
| 2017 | 63条 | 95条(含上海等11个自贸区) |
| 2020 | 33条 | 30条 |
| 2023 | 31条 | 27条 |
年版清单特点:
- 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新能源车已全面开放)
- 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 制造业条目清零(仅剩农业、能源等关键领域限制)
产权保护制度创新:
- 《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知识产权保护:2019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涉外案件3,217件,平均赔偿额较2018年提升47%
- 公平竞争审查:2021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不得对外资企业设置歧视性条件”
- 产权冤错案件纠正:2020年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等涉产权案件,释放“法不溯及既往”信号
争端解决渠道矩阵:
国内司法
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适用《民事诉讼法》
行政复议
针对征收决定可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复议
国际仲裁
依据BITs提交ICSID、ICC或SCIA仲裁
投资争端预防
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协调
年数据:
-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受理案件1,842件,调解成功率达76.3%
- 中国当事人作为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案件17起,胜诉率58.8%
自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以来,中国外资存量从0增长至2023年的2.1万亿美元,但从未发生系统性征收。典型例证:
- 汽车产业:2018年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落地,政府以协议承诺“不征收”,2023年产能达75万辆/年,成为特斯拉全球出口中心
- 航空制造:2020年波音737 MAX中国总装线恢复,中方承诺“不实施技术国有化”,波音2023年在华采购额达38亿美元
- 金融开放:2020年摩根大通全资控股海通恒信,高盛控股高盛高华证券,均以“产权安全”为合作前提
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在‘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上进步显著,核心在于征收风险极低且补偿机制透明。”
时代意义与在以后展望
高水平开放的决心
在保护主义抬头背景下,中国以法律形式锚定投资安全,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1.13万亿元,同比增长1.2%,彰显“开放大门越开越大”的定力
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年外资企业贡献了中国1/4的工业总产值、1/3的税收、1/5的进出口,保护外资就是保护产业升级引擎
全球治理的担当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规则型开放”范本,2023年《全球投资治理倡议》获126国联署
从“政策优惠”转向“制度红利”:
- 《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将细化“公共利益”认定标准
- 探索“负面清单+承诺许可”模式,减少行政裁量空间
- 建立征收风险预警机制,对高敏感领域实施动态监测
典型案例:2023年海南自贸港试点“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外资项目审批周期缩短35%
数字经济新挑战:
- 数据资产界定:明确数据作为“投资”的法律地位(如2023年《数据产权规则》征求意见)
- 平台企业保护:研究算法歧视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参考欧盟《数字服务法》)
- 跨境数据流动:在安全前提下保障投资收益汇出(如CPTPP数字贸易章节)
年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中国提出“数据本地化不得构成变相征收”,获142国支持
可持续投资新维度:
- ESG合规:将环境、社会风险纳入征收考量(如2023年某外资化工厂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停产,但获足额补偿)
- 绿色补偿机制:探索“征收+绿色转型支持”模式(如上海对征收企业给予碳配额奖励)
- 气候适应性投资:对受气候灾害影响的外资项目建立快速补偿通道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公考与法考研究中发现:
- 政策理解深度:2023年国考《申论》真题“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外商投资法》分析,此原则是得分关键点
- 实务应用能力:法考“经济法”科目连续5年考查征收例外情形,2023年案例题涉及补偿标准计算
- 国际视野拓展:理解“赫尔三原则”与“公平合理补偿”的异同,是涉外法律服务的基础
建议关注:
- 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动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 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章节
网友最关心的10大问题
是,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中国法律虽未明确定义“间接征收”,但司法实践已认可其存在。2021年《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明确:
- 间接征收情形:政府行为导致外资企业“实质丧失经营能力”或“财产价值贬损超80%”
- 典型案例:2020年某外资光伏企业因地方环保标准突变致设备无法使用,认定为间接征收
⚠️ 注意:正常商业风险(如市场波动)或常规监管(如环评审批)不构成间接征收。
“公平合理”标准的量化路径:
- 市场价值法:参考同类资产近期交易价格(如2022年上海某外资商场征收案)
- 收益折现法:以征收前5年平均现金流为基准(常用于制造业)
- 重置成本法:重建同等产能所需成本(适用于特殊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指导意见明确:
“补偿金额应不低于被征收投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一日的市场价值,且须包含利息、税费、搬迁费等直接损失。”
不能,必须省级以上政府决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
- 征收决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 县级市政府仅可提出建议,无权直接实施
- 重大征收事项需报国务院备案
年某市招商引资项目因市级政府越权征收外资土地,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赔偿损失。
一般不触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股权变更本身不构成征收,但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征收”:
- 政府强制要求外资股东转让控股权
- 以“国家安全审查”为名干预正常并购
- 通过限制经营资质变相剥夺股权价值
典型案例:2021年某外资银行并购境内城商行,因监管部门未说明理由暂停审批,经商务部协调后恢复程序。
投资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
- 征收行为存在:由投资者初步证明资产被政府控制或使用
- 公共利益必要性:由政府举证(如应急预案、专家论证报告)
- 补偿金额争议:双方各自委托第三方评估,取平均值为基准
年某外资芯片厂征收案中,投资者提供设备采购发票证明资产原值,政府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评估报告,法院采信投资者主张。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
《外商投资法》第31条明确:
- 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继续适用“外资三法”至5年过渡期结束(2025年)
- 过渡期内发生征收的,补偿标准按原法规执行(但不低于新法水平)
- 年后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
年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指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新法为由重新审视历史项目。
知识产权自动纳入征收范围:
《外商投资法》第22条强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若征收涉及技术资产:
- 专利权、商标权随主体转移
- 技术秘密需重新签订许可协议
- 补偿金应包含知识产权无形价值
年某外资药企征收案中,补偿金35%用于补偿专利技术价值损失。
中国已建立执行保障机制:
- ICSID裁决:1993年加入《ICSID公约》,2020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直接执行ICSID裁决”
- 非ICSID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 典型案例:2021年深圳中院执行ICC裁决,扣划某外资企业境外账户资金1.2亿元
世界银行《2023营商环境报告》评价:“中国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居全球前10。”
必须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 补偿款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
- 不得要求投资者换汇至境内账户
- 支付时限不得超过30日(自决定生效)
年某省试点“补偿款跨境支付绿色通道”,平均处理时间缩短至72小时。
新能源项目征收率低于传统行业:
数据对比(2019-2023):
| 行业 | 外资项目数 | 征收/征用案例 | 案例占比 |
|---|---|---|---|
| 传统制造业 | 2,147 | 12 | 0.56% |
| 新能源(光伏/风电) | 892 | 3 | 0.34% |
| 金融服务业 | 326 | 0 | 0% |
原因:
- 新能源项目多纳入“十四五”规划,属政策鼓励类
- 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主动提供保护承诺
- 环境评估等新标准提升项目稳定性
公平公正待遇(GDE)
BITs中常见条款,要求东道国行为“合理、透明、非歧视”。与征收条款常联动适用,如2022年某案中,政府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反GDE,构成间接征收。
保护性征用(Protective Seizure)
临时性措施(如海关扣押走私货物),不构成征收。关键区别:是否具有“永久剥夺”意图。
征收豁免条款
部分BITs允许对特定行业(如核电、国防)保留征收权,但中国 BITs 坚持“原则上不征收”,仅在极端情况例外。
投资者自身过错免责
若征收因投资者违法(如偷税、污染)导致,政府可主张免责。2023年某外资电厂因长期超标排放被关停,补偿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