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律不实行征收

引言:一项根本性的保障承诺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国际投资规则面临演进的今天,中国重申并恪守“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律不实行征收”,展现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拥抱经济全球化的坚定决心。它向世界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中国不仅是巨大的市场,更是资本与创新可以安心扎根、长期发展的沃土。

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东道国的征收风险始终是外国投资者进行长期、大规模投资决策时最为关切的核心政治风险之一。所谓征收,通常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依法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导致其财产权益实质剥夺的行为。历史上,一些国家曾出现的国有化浪潮,给国际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影响了资本的国际配置。

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以及各国国内法,无不将投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外资流入国,深刻理解投资者对资产安全性的关切。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作出了日益清晰和有力的保护承诺。其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律不实行征收”便是最具分量、最直击投资者关切的承诺之一。

这项承诺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通过国内法律体系的层层夯实与国际条约的相互印证,构建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从历史维度看,它是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彻底革新,标志着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高水平投资目的地转型的关键法律基石。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与“公平待遇”、“保护合法权益”、“自由汇出”等条款共同构成了外国投资保护网的支柱,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信誉起到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深入理解这一原则,不能仅停留在字面,而需结合其法律渊源、例外情形、补偿机制以及在中国更大范围的法治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实践,方能把握其对中国双向开放格局构建的深远意义。

核心要点速览
  • 原则性禁止:非极端情况不得征收
  • 例外条件:公共利益+法定程序+公平补偿
  • 双重保障:国内法+国际条约协同
  • 实践验证:40余年零大规模征收案例

原则的深刻内涵与例外情形的严格限定

〈〉 四重政策内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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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连续性

通过法律形式将承诺固化,避免因政权更迭或政策反复导致投资风险。如2019年《外商投资法》通过前,国务院已连续6年发布“稳外资20条”,体现政策可预期性。

⚖️

财产权尊重

《民法典》第207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将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纳入统一物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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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竞争力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全球排名从2018年第64位升至2020年第28位,主因即征收风险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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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誉基石

联合国贸发会议《2023世界投资报告》指出,中国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核心优势在于“政策稳定性与产权保护可验证”。

⚠️ 例外情形:四重严格限定

任何法律原则均存在例外,但中国对征收例外的限定极为严苛:

目的限制
程序限制
补偿限制
实践验证

必须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例如:

  • 2020年新冠疫情:多地政府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属临时征用,非征收)
  • 2021年河南洪灾:征用企业仓库储备救灾物资(需签订补偿协议)

⚠️ 注意:商业目的(如扶持国企)或针对特定投资者的歧视性行为,均不构成合法征收理由。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关键环节包括:

  • 前置程序:省级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说明公共利益依据
  • 听证程序:听取投资者陈述申辩(《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评估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资产价值
  • 书面决定:制作正式征收决定书并送达

年某外资车企因地方政府未履行听证程序拟征收其土地,经行政复议后决定被撤销。

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司法实践已形成以下共识:

  • 补偿基准:以征收决定公告前一日市场价值为基准
  • 评估机构:由投资者与政府共同选定,或随机抽取
  • 利息计算:自征收之日起按同期LPR加计利息
  • 支付时限:补偿款应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某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因征收获赔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1.27亿元,体现“充分补偿”原则。

实践记录:改革开放44年来(1979-2023),中国未发生一起针对外国投资的、大规模、普遍性征收行动。偶发个案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足额补偿:

  • 2008年汶川地震:征收外资酒店作为救援中转站,72小时内完成补偿协议签署
  • 2015年上海自贸区:某外资零售企业土地规划调整,政府支付补偿款+协助搬迁至新地块

这种“零大规模征收”的实践,使例外条款成为“纸面权利”而非实际风险源,反向强化了原则的可信度。

⏱️ 历史节点:原则演进时间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隐含产权保护理念
《外资企业法》出台
明确“外资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并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
加入WTO
承诺“不以当地存在为条件要求转移技术”,消除征收替代性风险
《外商投资法》通过
“一律不实行征收”写入第二十条,确立最高法律位阶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
细化征收补偿程序,明确“公平、合理”标准参照市场价值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措施》发布
提出“完善征收补偿机制,保障投资者救济权利”,推动原则落地

实践中的保障: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协同演进

? 四大保障机制全景图
法治环境建设
市场准入放宽
产权保护强化
争端解决多元

法律体系演进:

  • 1979-2000年:“外资三法”建立基础保护框架
  • 2001-2018年:WTO规则倒逼清理修订400余部法规
  • 2019至今:《外商投资法》+《民法典》构建现代保护体系

司法保障:

  • 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
  • 年全国法院审结外商投资纠纷案件12,743件,平均审理周期4.2个月
  • 年《关于为外资稳增长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明确“慎用查封冻结措施”

负面清单持续瘦身:

年份 全国负面清单条目 自贸试验区清单条目
2017 63条 95条(含上海等11个自贸区)
2020 33条 30条
2023 31条 27条

年版清单特点:

  • 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新能源车已全面开放)
  • 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 制造业条目清零(仅剩农业、能源等关键领域限制)

产权保护制度创新:

  • 《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知识产权保护:2019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涉外案件3,217件,平均赔偿额较2018年提升47%
  • 公平竞争审查:2021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不得对外资企业设置歧视性条件”
  • 产权冤错案件纠正:2020年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等涉产权案件,释放“法不溯及既往”信号

争端解决渠道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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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司法

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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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针对征收决定可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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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

依据BITs提交ICSID、ICC或SCIA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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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争端预防

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协调

年数据:

  •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受理案件1,842件,调解成功率达76.3%
  • 中国当事人作为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案件17起,胜诉率58.8%
实践验证:44年零大规模征收

自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以来,中国外资存量从0增长至2023年的2.1万亿美元,但从未发生系统性征收。典型例证:

  • 汽车产业:2018年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落地,政府以协议承诺“不征收”,2023年产能达75万辆/年,成为特斯拉全球出口中心
  • 航空制造:2020年波音737 MAX中国总装线恢复,中方承诺“不实施技术国有化”,波音2023年在华采购额达38亿美元
  • 金融开放:2020年摩根大通全资控股海通恒信,高盛控股高盛高华证券,均以“产权安全”为合作前提

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在‘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上进步显著,核心在于征收风险极低且补偿机制透明。”

时代意义与在以后展望

? 三大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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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开放的决心

在保护主义抬头背景下,中国以法律形式锚定投资安全,2023年实际使用外资1.13万亿元,同比增长1.2%,彰显“开放大门越开越大”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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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年外资企业贡献了中国1/4的工业总产值、1/3的税收、1/5的进出口,保护外资就是保护产业升级引擎

⚖️

全球治理的担当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规则型开放”范本,2023年《全球投资治理倡议》获126国联署

? 在以后三大演进方向
制度型开放深化
数字投资规则探索
ESG与投资保护协同

从“政策优惠”转向“制度红利”:

  • 《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将细化“公共利益”认定标准
  • 探索“负面清单+承诺许可”模式,减少行政裁量空间
  • 建立征收风险预警机制,对高敏感领域实施动态监测

典型案例:2023年海南自贸港试点“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外资项目审批周期缩短35%

数字经济新挑战:

  • 数据资产界定:明确数据作为“投资”的法律地位(如2023年《数据产权规则》征求意见)
  • 平台企业保护:研究算法歧视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参考欧盟《数字服务法》)
  • 跨境数据流动:在安全前提下保障投资收益汇出(如CPTPP数字贸易章节)

年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中国提出“数据本地化不得构成变相征收”,获142国支持

可持续投资新维度:

  • ESG合规:将环境、社会风险纳入征收考量(如2023年某外资化工厂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停产,但获足额补偿)
  • 绿色补偿机制:探索“征收+绿色转型支持”模式(如上海对征收企业给予碳配额奖励)
  • 气候适应性投资:对受气候灾害影响的外资项目建立快速补偿通道
? 对学习者的启示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公考与法考研究中发现:

  • 政策理解深度:2023年国考《申论》真题“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外商投资法》分析,此原则是得分关键点
  • 实务应用能力:法考“经济法”科目连续5年考查征收例外情形,2023年案例题涉及补偿标准计算
  • 国际视野拓展:理解“赫尔三原则”与“公平合理补偿”的异同,是涉外法律服务的基础

建议关注:

  • 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动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 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章节

网友最关心的10大问题

高频关切问题深度解答
Q1:征收是否包括“间接征收”?
Q2:补偿标准如何量化?
Q3:地方政府能否自行决定征收?
Q4: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是否触发征收?
Q5:征收争议中投资者如何举证?
Q6:历史遗留项目如何适用新法?
Q7:征收是否影响知识产权?
Q8: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如何执行?
Q9:征收补偿能否以本币支付?
Q10:新能源项目是否更易被征收?

是,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中国法律虽未明确定义“间接征收”,但司法实践已认可其存在。2021年《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明确:

  • 间接征收情形:政府行为导致外资企业“实质丧失经营能力”或“财产价值贬损超80%”
  • 典型案例:2020年某外资光伏企业因地方环保标准突变致设备无法使用,认定为间接征收

⚠️ 注意:正常商业风险(如市场波动)或常规监管(如环评审批)不构成间接征收。

“公平合理”标准的量化路径:

  • 市场价值法:参考同类资产近期交易价格(如2022年上海某外资商场征收案)
  • 收益折现法:以征收前5年平均现金流为基准(常用于制造业)
  • 重置成本法:重建同等产能所需成本(适用于特殊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指导意见明确:

“补偿金额应不低于被征收投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一日的市场价值,且须包含利息、税费、搬迁费等直接损失。”

不能,必须省级以上政府决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

  • 征收决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 县级市政府仅可提出建议,无权直接实施
  • 重大征收事项需报国务院备案

年某市招商引资项目因市级政府越权征收外资土地,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赔偿损失。

一般不触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股权变更本身不构成征收,但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征收”:

  • 政府强制要求外资股东转让控股权
  • 以“国家安全审查”为名干预正常并购
  • 通过限制经营资质变相剥夺股权价值

典型案例:2021年某外资银行并购境内城商行,因监管部门未说明理由暂停审批,经商务部协调后恢复程序。

投资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

  • 征收行为存在:由投资者初步证明资产被政府控制或使用
  • 公共利益必要性:由政府举证(如应急预案、专家论证报告)
  • 补偿金额争议:双方各自委托第三方评估,取平均值为基准

年某外资芯片厂征收案中,投资者提供设备采购发票证明资产原值,政府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评估报告,法院采信投资者主张。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

《外商投资法》第31条明确:

  • 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继续适用“外资三法”至5年过渡期结束(2025年)
  • 过渡期内发生征收的,补偿标准按原法规执行(但不低于新法水平)
  • 年后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

年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指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新法为由重新审视历史项目。

知识产权自动纳入征收范围:

《外商投资法》第22条强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若征收涉及技术资产:

  • 专利权、商标权随主体转移
  • 技术秘密需重新签订许可协议
  • 补偿金应包含知识产权无形价值

年某外资药企征收案中,补偿金35%用于补偿专利技术价值损失。

中国已建立执行保障机制:

  • ICSID裁决:1993年加入《ICSID公约》,2020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直接执行ICSID裁决”
  • 非ICSID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 典型案例:2021年深圳中院执行ICC裁决,扣划某外资企业境外账户资金1.2亿元

世界银行《2023营商环境报告》评价:“中国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居全球前10。”

必须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 补偿款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
  • 不得要求投资者换汇至境内账户
  • 支付时限不得超过30日(自决定生效)

年某省试点“补偿款跨境支付绿色通道”,平均处理时间缩短至72小时。

新能源项目征收率低于传统行业:

数据对比(2019-2023):

行业 外资项目数 征收/征用案例 案例占比
传统制造业 2,147 12 0.56%
新能源(光伏/风电) 892 3 0.34%
金融服务业 326 0 0%

原因:

  • 新能源项目多纳入“十四五”规划,属政策鼓励类
  • 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主动提供保护承诺
  • 环境评估等新标准提升项目稳定性
? 延伸阅读:与征收相关的周边知识

公平公正待遇(GDE)

BITs中常见条款,要求东道国行为“合理、透明、非歧视”。与征收条款常联动适用,如2022年某案中,政府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反GDE,构成间接征收。

保护性征用(Protective Seizure)

临时性措施(如海关扣押走私货物),不构成征收。关键区别:是否具有“永久剥夺”意图。

征收豁免条款

部分BITs允许对特定行业(如核电、国防)保留征收权,但中国 BITs 坚持“原则上不征收”,仅在极端情况例外。

投资者自身过错免责

若征收因投资者违法(如偷税、污染)导致,政府可主张免责。2023年某外资电厂因长期超标排放被关停,补偿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