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认定办法2019|2019转包分包认定权威解读

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系统解析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认定标准、典型案例与合规实务

《2019年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常统称为“违法分包转包”)是长期存在的顽疾,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极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为根治这一乱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国家相关部门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以下简称“《2019年认定办法》”),是在归结起来说既往管理经验、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基础上,出台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部门规章。

该办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现《民法典》)等上位法原则的具体化、操作化,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了清晰、统一、可执行的认定标准与查处程序,极大地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建设活动日益频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利益驱动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形式愈发隐蔽复杂。这些行为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难以落实,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根源。与此同时,层层转包、分包使得工程利润被不断摊薄,最终常常导致处于链条末端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引发社会矛盾。

在《2019年认定办法》出台之前,虽然相关法律早有禁止性规定,但认定标准相对原则,给实际执法带来了困难。各地在认定和处理上存在尺度不一、理解不同的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和公平性。也是因为这些,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细致明确的认定查处办法,成为行业监管的迫切需求。

易搜职考网在跟踪政策动态时注意到,该办法的核心目标非常明确: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细化认定标准,为行政执法提供清晰指引;二是“震慑预防”,通过明确严厉的法律后果,倒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三是“规范秩序”,从根本上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详细认定标准

《2019年认定办法》的核心贡献在于对四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极具操作性的界定和列举。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教学研究,将其精髓归纳如下:

详细认定标准与典型案例解析

违法发包的认定

违法发包主要指建设单位(发包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即“肢解发包”);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后,又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这明确了发包方的责任底线,强调了资质合规、程序合法和契约精神。

典型案例:某地产公司为规避监管,将住宅项目主体结构拆分为土建、给排水、电气三部分分别发包给三家无房建资质的劳务公司,被住建部门认定为“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约42万元),项目暂停施工整改。

转包的认定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或变相转给他人施工的行为。这是打击的重点,办法列举了多种具体情形,极具针对性: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即“化整为零”式的转包);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管理人员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的;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的;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且计取的是“管理费”而非工程款;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这些条款,特别是关于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权的规定,直击转包行为的要害,使得“只收钱不管理”的实质转包行为无处遁形。

人证分离典型场景:某幕墙工程中,总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经理社保由另一关联公司缴纳,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均为挂靠人员,技术负责人无注册证书,材料采购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被认定为转包,处以合同价2%罚款(约186万元),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资格。

违法分包的认定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合法分包需满足主体资质合规、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范围合法(非主体结构)等条件,违反任一条件即可能构成违法分包: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这划清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限,强调了资质、主体结构和利润来源等关键要素。

禁止“再分包”:某幕墙专业分包单位将玻璃安装、五金件安装等非劳务部分分包给两个施工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虽为专业分包,但再分包非劳务作业部分即违法,处以罚款12万元,暂停参与投标资格6个月。

挂靠的认定

挂靠(借用资质)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办法明确了认定挂靠的几个关键关联点: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办法中有关转包的第(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即人员、财务、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与实际施工方无真实关联)。

挂靠是滋生转包、违法分包的温床,将其单独列出并明确认定标准,有助于从源头进行打击。

“资质挂靠+人员挂证”组合违法:某个人以A公司名义中标桥梁工程,A公司仅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项目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均为该个人自行组织,A公司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未承担技术管理责任,被认定为挂靠,A公司吊销资质,该个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类行为关系图示

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逻辑关系图

违法发包 → 诱因源头(建设单位违规)

转包/挂靠 → 承包人失责(不履约或借名)

违法分包 → 下游传导(层层转包中再分包)

其中:
• 挂靠常导致转包,转包中易出现违法分包
• “人证分离+材料代购+管理缺失”是转包核心证据链
• 专业分包再分包非劳务部分即违法(除非总包合同允许)

查处程序与调查取证要点

《2019年认定办法》不仅明确了“什么是违法”,还规定了“如何查处”以及“违法后果”,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闭环。

查处与管辖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对于需要跨区域协作的案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督办或指定管辖。这明确了执法主体,避免了推诿扯皮。

调查取证与认定

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发现线索后,应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查阅资料、委托鉴定检测等措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行为认定。

易搜职考网提醒从业者:调查取证环节非常关键,相关单位保留完整的项目管理记录、劳动合同、采购合同、财务凭证等,是证明自身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常见证据清单如下: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文件、人员任命通知;
  • 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
  • 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运输单据;
  • 工程款收付凭证(注意与“管理费”区分);
  • 现场考勤、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签到表;
  • 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核查是否再分包)。

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存在矛盾(如社保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极易被推定为违法。

认定流程时间轴

年3月
《2019年认定办法》正式施行
建市规〔2019〕1号文件发布,全国统一执行标准
年6月起
住建部开展全国专项督查
重点检查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
年12月
首批“全国建筑市场典型案例”公布
通报27起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案件
年起
信用惩戒全面接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违法行为公示同步至“信用中国”及地方平台

法律责任与信用惩戒体系

经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措施严厉且具有叠加性:

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0.5%~1%);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某央企地产子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公司,导致基坑坍塌,造成2人死亡,除行政处罚外,项目负责人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同价0.5%~1%);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如1年内2次违法)。

某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因2年内发生3起转包行为,被吊销房建资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 处以罚款(单位罚款数额5%~10%);
  • 规定期限内(1~3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或担任相关职务;
  • 注册人员暂停执业6个月~1年。

对注册执业人员: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
  • 规定期限内(3~5年)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某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被认定为转包,其未履行管理职责且收取挂靠费,被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行业通报批评。

信用惩戒与联合惩处

这是《2019年认定办法》最具威慑力的部分之一。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这意味着,违法行为将产生长期的“信用污点”,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

  • 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部分地方规定3年内禁止);
  • 资质延续、升级、增项审核不予通过;
  • 融资授信受限(银行将违法记录纳入风控模型);
  • 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如“鲁班奖”申报需无市场违法记录);
  • 企业法人、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乘坐高铁飞机等。

易搜职考网在职业培训中特别强调,在现代信用社会,信用记录的价值有时甚至超过一次性罚款,是企业与个人必须珍视的无形资产。

对建筑业从业者的重要启示与合规建议

《2019年认定办法》的深入实施,深刻改变了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对于广大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来说,必须主动适应,强化合规意识。

对企业管理的启示

企业必须树立“合规即竞争力”的理念。建立健全内部承包与分包管理制度,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过程管理。要规范项目管理团队的建设,确保派驻项目的关键管理人员与本企业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杜绝“证书挂靠”和“人证分离”。再次,要加强合同与财务管理,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路径清晰合规,避免出现资金往来异常成为认定转包、挂靠的证据。

易搜职考网建议企业:

  • 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计(每季度1次);
  • 将《2019年认定办法》纳入管理人员年度培训(≥16学时);
  • 建立项目管理人员“一人一档”电子档案;
  • 合同签订前进行“四性审查”:主体资质、签约主体、付款路径、管理责任。

对项目经理与执业人员的警示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责任重大。根据办法,若其负责的项目被认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且其本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甚至知情参与,将面临个人罚款、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的风险。

也是因为这些,执业人员必须“人证合一”、履职到位,切实承担起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责任,并保留好履职记录,这既是对工程负责,也是对自身职业生涯负责。

履职留痕要点:

  • 每日考勤记录(带时间水印照片);
  • 主持的监理例会签到表、会议纪要;
  • 质量检查、安全巡查记录及整改通知;
  • 与分包单位的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
  • 关键工序旁站记录(附影像资料)。

旦发生纠纷或调查,这些记录是证明自身履职尽责的核心证据。

对劳务分包与专业作业的规范

合法的劳务分包和专业作业是建筑生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了合法劳务分包的界限,即专业作业承包人只能计取劳务作业费用,不能计取主要材料款和大型设备费用。这要求劳务企业必须专注于提供合格的劳务服务,规范经营,而不能变相从事需要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

总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在选择劳务队伍时,也需甄别其经营模式的合规性:

  • 核查其是否持有《劳务作业资质》(2020年起全国推行);
  • 合同中明确计价方式为“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禁止约定“总价包干”;
  • 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由总包方负责或明确约定责任方;
  • 避免出现“以包代管”,总包对分包的管理责任不可免除。

网友们还关心的十大问题深度解答

问题1:母公司子公司间工程转移是否违法?
问题2:项目“内部承包”是否等于转包?
问题3:农民工实名制与违法认定有何关联?
问题4:EPC项目中设计院能否分包施工?

问题1: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施工是否构成转包?

答:是的,属于违法转包!《2019年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属于转包。

年某省住建厅查处的案例中,某央企母公司中标某住宅项目后,将全部施工任务交由全资子公司实施,虽未收取管理费,但因未派驻母公司管理人员、项目由子公司独立组织,被认定为转包。母公司被罚款156万元,子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

合规路径:若确需由子公司承接,应由子公司直接参与投标,或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共同投标(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而非中标后转移。

问题2:项目“内部承包”是否等于转包?如何界定?

答:不等于!“内部承包”是合法的项目管理模式,而转包是违法行为。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内部管理关系与责任承担

合法内部承包应满足以下条件:

  • 承包人是本企业注册在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 企业对其人员、财务、技术、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 项目盈亏由企业统一核算,承包人仅领取薪酬及绩效奖金;
  • 对外以企业名义承担责任(合同、付款、诉讼)。

而转包的特征是:企业不承担技术、质量、安全责任,仅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独立组织人财物。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判决中明确:“内部承包关系中,企业对项目实施实质性管理是核心判断标准”。

风险提示: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未派驻管理人员、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仅按工程款比例收取管理费,极易被认定为挂靠或转包。

问题3:农民工实名制与违法转包认定有何关联?

答:实名制是认定“真实管理”的重要证据链环节!《2019年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主要管理人员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社保关系,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可认定为转包。

在住建领域实名制管理系统全面覆盖的背景下,若项目人员(尤其是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实名制考勤记录显示其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或未在本项目考勤,将直接成为违法证据。例如:

  • 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登记为A公司员工,但其社保由B公司缴纳——构成“人证分离”;
  • 项目经理在该项目月度考勤为0,但A公司称其为本企业员工——无法合理解释;
  • 劳务人员工资通过银行代发至本人账户,但资金来源为实际施工人个人账户——证明资金未经过总包账户,构成违法分包或转包证据。

合规建议:确保实名制信息与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三统一”,并保留完整电子档案备查。

问题4:EPC项目中设计院能否将施工任务分包?

答:可以,但必须满足资质与程序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同时具有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可自行实施设计与施工;仅具设计资质的单位,可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但不得将主体设计分包

年某市查处的EPC项目中,设计院(甲级资质)将全部施工任务以“联合体”名义分包给施工单位,并收取10%管理费,但未派驻任何项目管理人员,被认定为违法分包。设计院被罚款82万元,暂停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接资格1年。

合规要点:

  • 施工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
  • 分包单位须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
  • 设计院仍需对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派驻设计代表参与施工管理;
  • 禁止“只挂名、不管理”,设计院与施工单位应建立联合项目部。

问题5:个人能否承接专业作业?是否需要资质?

答:2020年起,全国推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制”,个人可作为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承接劳务作业,但不得承接专业工程。专业作业仅限砌筑、混凝土、钢筋、模板等劳务作业,计取人工费,不得计取材料费。未备案个人承接工程,可能被认定为挂靠或违法分包。

问题6:材料代购是否必然构成转包?

答:不一定。若合同约定由总包采购主材,但实际由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并直接供货,且总包仅提供配合服务(如卸车、保管、检测),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条款,并保留建设单位指令文件,则不构成转包。但若总包未约定即代购,且无法证明材料款由建设单位支付,则易被推定为转包。

问题7:项目资金回流是否等于挂靠?

答:高度关联!办法虽未直接列举“资金回流”,但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主要材料采购由他人支付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可认定为转包;若同时存在人员挂证、管理缺失,则整体可认定为挂靠。2021年某案中,实际施工人通过第三方账户将工程款分批转回总包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法院认定构成挂靠。

问题8: subcontracting(分包)与 subcontracting(再分包)如何区分?

答:关键看分包单位的来源:
• 合法分包:总包→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给有资质单位;
• 违法再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将非劳务部分再分包(除非总包合同允许);
• 专业分包单位仅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或备案作业人员。

问题9: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挂靠人以出借资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挂靠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若出借资质单位不配合起诉,挂靠人需证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建设单位明知挂靠关系(如直接付款、直接指挥)。

问题10:2019办法施行前的违法行是否追溯?

答: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若违法行为持续至2019年3月1日之后(如项目仍在施工、管理缺失状态持续),则适用《2019年认定办法》。2020年某省高院判决明确:“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在办法施行后的,查处时适用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