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亮点解读-民法典新规解读
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它不仅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对“2020民法典亮点解读”的深入研究,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其亮点并非简单的新规罗列,而是体系性、时代性与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深入解读民法典的亮点,首先在于理解其编纂的体系化成就。法典将原先散见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订与创新,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部协调的有机整体。这从根本上消除了法律之间的矛盾与重复,为民事司法和公民维权提供了统一、清晰的规范指引。亮点体现在鲜明的时代回应上。法典直面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等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与网络侵权、生态环境损害等新型问题作出了立法回应,使这部诞生于21世纪的法典充满了现代气息。其亮点深刻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从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到增设离婚冷静期引导理性化解家庭矛盾;从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到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无不彰显着对个体人格尊严与人身财产权利的细致关怀与全面保障。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精准地解读2020民法典的亮点,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广大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权利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途径。对于像易搜职考网这样长期专注于法律知识传播与职业考试研究的平台来说呢,深入解析这些亮点,并将其转化为易于理解的学习资源,是帮助考生和公众掌握民法精髓、应对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乃至融入日常工作生活的核心任务。下文将摒弃浮光掠影的,力求结合现实生活场景与法律实践,对民法典的核心亮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
一、 总则编:夯实民事活动的基石与原则民法典开篇的总则编,确立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是整个法典的纲领与灵魂。其亮点不仅在于对既有通则的承继,更在于诸多顺应时代发展的创新与完善。
(一) 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被称为绿色原则。它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要求所有民事活动——无论是合同订立、物权行使还是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考虑生态价值,这为后续各分编具体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奠定了总基调,体现了民法典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响应。
(二) 加强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限制,在特定事项上赋予胎儿拟制的权利能力,使其在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能够预留份额,更周全地保障了生命的起点权益。
(三) 扩大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与灵活性。针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家庭结构变化,总则编完善了监护制度。亮点包括:
- 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
- 增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与自己信任的个人或组织预先协商确定监护人,以应对在以后可能出现的失能状况,充分尊重个人自主决定权。
- 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及指定新监护人的程序和条件,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考量。
物权编的核心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利用与保护,其亮点紧扣民生热点,着力解决现实中的财产权利纠纷。
(一) 创设全新的“居住权”制度。这是物权编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方式,通常具有无偿性且一般不得转让、继承。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
- 保障离婚一方、孤寡老人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益,实现“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安定状态。
- 盘活房屋资源,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在出售房屋的同时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或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等多元化财产安排。
(二)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破解小区治理难题。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小区公共场所收益归属不清等普遍问题,物权编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 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例如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改变了原先“双三分之二”同意的硬性要求。
- 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三) 细化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助力乡村振兴。法典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赋予土地经营权登记能力,稳定了经营者的长期预期,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
三、 合同编: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效率合同编在原有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积极回应了电子商务发展、公共利益保护等新需求。
(一) 吸纳典型合同类型,规范新兴交易模式。合同编新增了四种典型合同:
- 保证合同: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规定纳入并完善,更加体系化。
- 保理合同:针对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促进了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 物业服务合同:将物业服务关系明确为合同法律关系,对物业服务人的公开报告义务、业主的解聘权等作了详细规定,为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了直接依据。
- 合伙合同:对民事合伙关系作出了系统规范,填补了法律空白。
(二) 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变更、解除合同。这为因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剧变的情形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三) 加强对弱势契约方的保护。
例如,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电、水、气、热力等公用事业提供者的强制缔约义务,保障民生基本需求;完善了格式条款规则,强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
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凸显了对人的全面保护。
(一) 确立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与开放性。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在列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兜底条款,为在以后可能出现的新型人格利益保护预留了空间。
(二) 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屏障。在数字化时代,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 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
- 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满足征得同意、公开规则等条件。
- 赋予自然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规定与后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共同构建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网。
(三) 明确禁止性骚扰与职场防治责任。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明确了单位的法定义务。
(四) 规范器官捐献、医学科研等伦理问题。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从事与人体基因、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
五、 婚姻家庭编:守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编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方面着墨甚多,对民众关心的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问题作出了重要调整。
(一) 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请发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因一时冲动导致的轻率离婚,给予夫妻双方修复感情的缓冲时间,但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等诉讼离婚不受此限。
(二)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规定有效遏制了“被负债”现象,保护了未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三) 新增登记离婚时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将原《婚姻法》中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离婚经济补偿,扩大至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家庭。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六、 继承编:尊重死者的意愿与遗产的流转继承编的修改体现了更加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保障遗产顺利流转的现代继承法理念。
(一) 扩大遗产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范围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纳入潜在范围。
于此同时呢,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可代位继承,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的情况。
(二) 增加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新形式。在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形式之外,正式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有效要件(如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作出严格规定,适应了社会发展和科技应用现状,为民众设立遗嘱提供了更多便利选择。
(三)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法典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以及报酬请求权。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遗产毁损、流失,并有效清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 侵权责任编:强化损害救济的风险分配侵权责任编针对社会关切的安全问题,完善了责任规则,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一)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被形象地称为“高空抛物禁令”。其主要内容是:
-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发生抛物坠物致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 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系列规定,形成了“法律禁止、公安调查、物业防范、业主自觉、补偿追偿”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呼应总则编的绿色原则,侵权责任编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除了这些以外呢,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三) 回应“AI”、自动驾驶等科技挑战。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完善,并前瞻性地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针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后者应及时转送通知并根据情况采取行动,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产品致损的责任划分,也为在以后立法留下了接口。
,2020民法典的亮点纷呈,几乎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部民事活动。它不仅是对过去民事立法成果的系统归结起来说,更是面向在以后社会发展的智慧结晶。对于广大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呢,深刻理解这些亮点是把握民法精神、应对实务挑战的基础。易搜职考网在研究2020民法典亮点解读的过程中,始终致力于将这些体系宏大、内涵丰富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联系实际的学习材料与备考指南。

通过对总则的基石原则、物权的定分止争、合同的公平效率、人格权的独立彰显、家庭的和谐稳定、继承的意愿尊重以及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这七大板块的深入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民法典如何编织起一张保护民事权利、规范民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网。掌握这些亮点,不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中之重,更是每一位公民在法治社会中安身立命、维护权益的必备素养。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走向深入,其亮点规定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丰富和发展,持续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公民个人福祉的提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6 人看过
6 人看过
5 人看过
5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