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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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践中,“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至关重要且专业性极强的核心环节。它特指纳税人已将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后,因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需要将这部分已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并重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的行为。这一操作并非对过往错误的简单纠正,而是增值税“链条”机制在复杂经济业务中的动态体现,旨在确保税款抵扣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维护税收公平。其触发情形具有法定性,通常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后续用途改变或状态变化紧密相关,例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对企业和财税专业人员来说呢,精准理解和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各种情形、计算规则以及对应的账务处理流程,是防范税务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功。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职业考试研究与实务跟踪中发现,该知识点不仅是初级、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税务师考试乃至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和难点,更是广大财会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直面和妥善处理的实务问题。深入剖析其账务处理逻辑,对于构建清晰的增值税核算思维、提升财税合规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进项税额转出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核心原则是,只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一旦原先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或服务改变了用途,不再符合抵扣条件,纳税人就负有将相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定义务。
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研究,将常见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类:
- 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具体包括:(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后续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2)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员工食堂福利、将办公用品发放给员工个人等;(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此情形已大幅减少,但特定情况仍需考虑)。
- 发生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通常无需转出。
- 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扣税凭证异常或失控: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以及税务机关发现专用发票数据异常等情况,即使已经申报抵扣,也需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 其他特定政策规定情形:如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需按公式计算转出;又如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予以转出。
准确计算转出税额是进行账务处理的前提。计算方法因具体情形而异,易搜职考网提醒考生和实务工作者需特别注意区分。
1.直接计算法适用于能够直接确定需转出进项税额的资产或服务。
例如,将一批明确价值且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原材料,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则直接按该批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额转出。
适用于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且当期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需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净值率计算法主要适用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或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形。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 × 适用税率
此处“净值”是指资产的原值减去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还原计算法适用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用于生产经营,但后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需要计算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此时需将损失产品的成本,按成本构成还原为外购材料成本,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转出税额。对于采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还需注意扣除率的适用。
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详细账务处理账务处理的核心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易搜职考网以下通过具体情形分述。
情形一: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非应税项目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13%)将一批账面成本为10,000元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职工食堂改善伙食。该批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1,300元已于购进当期抵扣。
- 计算:需转出进项税额 = 10,000元 × 13% = 1,300元。
-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此处理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连同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福利费,影响当期损益。
情形二: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例如,企业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产成品被盗,其生产成本为50,000元。经测算,该批产成品耗用外购材料的成本为40,000元(材料适用税率13%)。
- 计算:需转出进项税额 = 40,000元 × 13% = 5,200元。
-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5,2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200
待报经批准后,根据原因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如,企业一栋厂房原值2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净值160万元。该厂房进项税额已于购入时全额抵扣(假设购入时税率9%,抵扣税额为200万×9%=18万)。现将该厂房专用于职工宿舍(集体福利)。
-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 × 适用税率 = 1,600,000 × 9% = 144,000元。
- 会计分录: (1)计算转出税额时: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1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4,000
(2)同时,由于不动产用途改变,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例如,某建筑公司同时提供一般计税项目(税率9%)和简易计税项目(征收率3%)服务。某月全部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200万元。当月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合计为50万元。
-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50万元 × (200万元 ÷ 1000万元) = 10万元。
- 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或主营业务成本等)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当税务机关通知某张已抵扣的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时,纳税人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会计分录: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根据原抵扣时计入的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经核实最终允许继续抵扣,则做相反分录冲回。
四、账务处理的后续影响与纳税申报表填写完成上述账务处理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将在月末或纳税期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或直接参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该金额需准确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并相应填写附列资料(二)的第13至23b栏次的具体项目。
易搜职考网特别强调,进项税额转出不仅影响当期应交增值税,还可能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计算,同时会改变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也是因为这些,必须保证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三者之间的高度一致性。
基于长期的研究观察,易搜职考网归结起来说出实务中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个常见误区:
- 误区一:混淆“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销项税额;而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同一用途,则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两者税务处理逻辑不同,不可混淆。 - 误区二:忽视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变化后的处理。全面营改增初期不动产进项税额需分2年抵扣,但现行政策已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于在旧政策期间购入、按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时,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基数应为“该不动产的净值”,且需考虑已抵扣和待抵扣部分。
- 误区三:非正常损失判断不准确。将所有的存货损失都做进项转出,忽略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转出。
- 误区四:计算基数错误。在还原计算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时,错误地以产成品成本全额计算,而非还原后的材料成本。
风险防范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台账和内控制度,对资产和服务的用途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财务人员需持续学习最新税收政策,准确把握进项税额转出的各种法定情形和计算方法。在遇到复杂或不确定的业务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化知识体系和模拟实训,正是为了帮助财税从业者筑牢这一关键领域的专业根基。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是一项贯穿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财税管理工作。它要求财税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准则和税法条文,更需理解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并具备将原则性规定灵活、准确地应用于千变万化具体业务场景的能力。从准确识别转出情形,到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再到完成规范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丝毫马虎。
随着税收监管手段的日益智能化、精准化,企业唯有夯实内部税务管理基础,提升财税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才能有效管控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健发展。这正是易搜职考网多年来致力于相关领域知识传播与能力培养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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