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专门从事免税业务的企业,如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养老机构、古籍书店等。其特点是:无应税收入,所有采购均不可抵扣。
销售实现时
按实际收款全额确认收入,无需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示例:某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玉米10,300元(现金):
借:库存现金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玉米销售 10,300
采购物资时
所有采购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
借:原材料 / 生产成本 /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取得专票可认证但不抵扣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示例:购买化肥5,650元(含税,普票):
借:原材料 5,650
贷:银行存款 5,650
关键提示:若取得专票,建议在认证时勾选“用于免税项目”,系统自动转出;或直接不认证,避免后续调整风险。
这是实务中最复杂的情形。企业必须:① 分别核算销售额;② 分别核算进项税额;③ 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合理分摊。
销售环节核算
- 免税销售收入:全额计入收入(价税合计)
- 应税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某公司当月:
- 技术转让收入(免税)1,000,000元
- 产品销售收入(13%税率)2,260,000元(含税)
借:银行存款 3,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技术转让 1,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0
进项税额划分与转出
计算公式(按销售额比例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示例:当月取得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150,000元:
不得抵扣额 = 150,000 × [1,0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5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技术转让成本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000
特别注意:“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指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的共同支出,不包括:
• 专门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 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
固定资产等特殊资产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按比例分摊。
此规定体现政策导向:鼓励长期资产投资,避免因短期用途变动导致历史进项税额追溯调整。
纳税人因经营需要(如下游要求专票、提升客户信任度),可主动放弃免税权。但需注意:放弃是针对具体项目,非整体纳税人;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放弃流程与影响
- 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表》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自备案次月起,对该免税项目按适用税率征税
- 放弃后,该部分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案例:某药品企业放弃“阿司匹林片”免税权,当月销售含税收入1,130,000元(税率13%):
销售额 = 1,130,000 ÷ (1+13%) = 1,000,000元
销项税额 = 1,000,000 × 13% = 130,00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阿司匹林片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同时,生产该药品采购原料的进项税额156,000元可正常抵扣。
风险提示:放弃免税权需综合评估:
• 若下游多为个人消费者(无需专票),放弃意义不大
• 若放弃后销项税额增加额 > 进项税额增加额,则税负上升
建议通过税负测算模型辅助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