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承兑付款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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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承兑人一定是针对远期汇票来说呢的,且其身份源于付款人的主动承兑行为;而付款人的概念则更广,存在于所有汇票之上,但其在承兑前的义务状态是模糊的。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职业考试研究与培训中发现,许多考生和从业者对此二者的理解停留在表面,未能从票据法律关系生成与演变的动态视角把握其本质区别,这在实际业务处理和应对专业考试时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失分点或风险源。透彻辨析二者,对于分析票据权利、义务、抗辩以及追索权行使路径具有奠基性意义。
在金融与商业结算领域,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与信用工具,其运行机制涉及多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角色与责任。其中,承兑人与付款人的界定与区分,构成了理解整个汇票制度,特别是远期汇票制度的核心骨架。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专业研究与市场观察,深知清晰辨析这两个概念对于财务人员、法务工作者、银行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财经类考生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也直接影响到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下面,我们将从多个维度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 基本定义与法律地位的根本不同
从最根本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出发,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 付款人:指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在票面上记载的,接受出票人委托(或命令)在到期日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主体。在汇票未经承兑前,付款人仅仅是汇票上记载的“关系人”,并非确定的票据债务人。他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取决于其是否作出承兑行为以及其与出票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资金关系)。此时,付款人对汇票拥有的是“是否承兑”的选择权。
- 承兑人:特指在远期汇票(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经审查后,对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在票面上签署“承兑”字样并签章,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人。一旦完成承兑,该付款人的法律地位就发生了质变,从“关系人”跃升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或“第一债务人”。这意味着,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首先且必须向承兑人主张付款权利。
简言之,付款人是一个静态的、被记载的“可能付款者”;而承兑人是一个动态的、经其自身行为确认的“必然付款者”。所有承兑人都曾经是付款人,但并非所有付款人都会成为承兑人(例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其付款人不会经历承兑这一环节)。易搜职考网提醒,这是理解二者区别的逻辑起点。
二、 票据行为与责任产生的时点差异
二者所涉及的票据行为及其责任产生的时间点截然不同。
对于付款人来说呢,其名称被记载于汇票之上,是随着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而同时发生的。但此时,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法意义上的行为,其票据责任并未产生。汇票的效力主要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对于承兑人来说呢,其责任产生于一个独立的、后续的票据行为——“承兑”。承兑行为是付款人对出票人付款委托的正式接受和确认。这个行为通常发生在汇票签发之后、到期日之前,由持票人(或受托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引发。只有当付款人完成承兑并交还汇票后,他才正式转变为承兑人,并承担起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这一时点的转换,是票据信用从出票人向承兑人转移的标志。易搜职考网在分析相关案例时发现,许多纠纷的焦点就在于承兑行为是否有效完成,以及责任起算的时点。
三、 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范围对比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承兑人的责任远比未承兑的付款人沉重和明确。
- 付款人(未承兑时)的责任:其责任是模糊的、有条件的。他有权基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真实资金关系、抗辩事由(如未收到资金、合同纠纷等)拒绝承兑或付款。即使持票人提示付款,未承兑的付款人也可以合法拒付,持票人不能直接向其行使追索权(除非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提示付款即视同行使权利,但此时付款人的责任基础也不同)。
- 承兑人(已承兑后)的责任:其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最终的。承兑人一旦承兑,便对汇票的文义性负责,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问题或其他基础关系抗辩来对抗善意持票人。汇票到期,承兑人必须付款。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不仅可以对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还可以直接向其发起追索。承兑人成为整个票据链条中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易搜职考网强调,这种责任的“绝对性”是承兑制度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基石。
四、 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环节与作用
从票据流通的环节来看,二者扮演的角色也不同。
付款人主要存在于汇票的起点(出票环节记载)和终点(付款环节执行)。他是出票人设定的支付对象,也是最终完成资金交付的关键一环。但在承兑制度介入前,他的角色更像一个被动的“等待者”。
承兑人则活跃于汇票流通的中间环节——承兑环节。他的核心作用在于“增强信用”。一张由信用卓著的企业或银行承兑的汇票,其市场接受度和流通性会大大提升。承兑行为实质上是承兑人以其自身信用为汇票的到期偿付提供了担保,从而促进了票据的转让和融资功能。易搜职考网注意到,在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作为承兑人,其信用传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机制。
五、 具体应用场景与汇票类型的关系
二者的区分与汇票的具体类型紧密相关。
-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申请承兑的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银行经审查同意后成为承兑人。此时,银行信用取代了企业信用,汇票的偿付性极强。这里的“付款人”(申请企业)在银行承兑后,实际上并不是票据法上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承兑人”,他承担的是对银行的资金偿付责任。
-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通常为购货企业)自身进行承兑,从而成为承兑人。此时,承兑人信用即为企业自身信用。
- 见票即付的汇票(如支票、部分汇票):这类票据无需提示承兑,持票人可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也是因为这些,在这类票据中,只有“付款人”的概念,没有“承兑人”的概念。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委托或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付款。
易搜职考网提醒,区分不同汇票类型,是判断“付款人”是否会转化为“承兑人”,以及各方责任如何界定的重要前提。
六、 对持票人权利影响的深度分析
对于持票人来说呢,面对的是付款人还是承兑人,其权利的安全性与实现路径有显著区别。
当持票人持有一张未经承兑的远期汇票时,他的付款请求权对象是“付款人”,但这项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能否实现取决于付款人后续是否承兑。此时票据的信用基础相对薄弱。
一旦汇票获得承兑,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象就明确为承兑人。这项权利变得确定、稳固。持票人无需再担心出票人的信用问题,因为承兑人承担了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即使承兑人最终无力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也更加明确和有力。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应对票据权利案例分析题时,始终强调要首先判断汇票是否承兑,并据此确定核心的追索对象。
七、 易混淆情形与特别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有几个容易混淆的点需要特别注意:
- 承兑人≠保证人:虽然两者都增强了票据信用,但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是附属债务人。承兑行为发生在付款环节之前,而保证可以发生在多个环节。
- 付款人拒绝承兑后的地位:如果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他就不再有任何成为承兑人的可能,持票人可据此行使期前追索权。此时,付款人完全退出票据责任体系(见票即付情形除外)。
- 承兑的生效要件: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完成签章并交付后,才正式成为承兑人。仅有口头承诺或内部审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承兑效力。
易搜职考网建议,在处理票据业务或解答相关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进行判断。

,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区别贯穿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生成、演变与终结全过程。从付款人到承兑人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一个法律责任从或然到必然、从附属到主要、从有条件到无条件的根本性跃迁。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风险承担的主体以及各类票据业务的本质。对于广大财经从业者和备考者来说呢,深入掌握这一知识点,不仅能提升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能力,也能在诸如注册会计师、司法考试、银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类职业考试中奠定扎实的基础。易搜职考网将持续致力于此类核心专业知识的深度剖析与传播,帮助学员和从业者在职业道路上构建清晰、系统的知识框架,从容应对实践与考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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