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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干部住房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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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3 20:18:10
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历来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住房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其分配、使用与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廉洁形象、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对这一领域进行制度化、规

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历来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住房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其分配、使用与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廉洁形象、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对这一领域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约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制定专门的暂行规定,旨在明确标准、划清红线、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确保领导干部将精力集中于为人民服务,而非生活待遇的攀比与追逐。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一套科学、严密、可操作的住房管理规定,必须植根于现实国情,兼顾历史沿革与在以后发展,既要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更要彰显纪律的刚性约束,从而在保障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与严格廉洁自律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关 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住房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级党委(党组)参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住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廉洁节约原则。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等不得超过规定,严禁追求奢华。
  • (三)公平透明原则。住房配置、管理、监督等环节应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 (四)保障工作需要与生活必需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保障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所需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住房管理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组织人事、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配置

第五条 领导干部住房主要通过参加房改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市场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等方式解决。严禁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住房面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兴建、购买、租赁、装修住房。面积标准通常根据职务级别、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地任职期间,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易搜职考网提醒,此类住房仅限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居住,不得长期占用或转借、转租。

第八条 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任职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其住房,一般提供临时性住所,不得为其长期占用原任职地住房和新任职地住房提供便利。

第九条 领导干部晋升、调任后,其原有住房面积超过新任职级标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清理、腾退或按市场价支付超标部分租金。

第三章 住房使用与处置

第十条 领导干部对其合法拥有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本规定及廉洁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住房购买、租赁、置换、装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占用公有住房、单位周转房或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住房。已占用的,必须限期清退。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出售、赠与、出租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名下的房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易搜职考网分析认为,此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持有房产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登记,说明资金来源和持有必要性。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的住房装修应坚持简朴实用,费用自付。不得使用公款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装修服务、材料及费用。

第四章 住房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包括住房来源、性质、位置、面积、产权情况、购置价格、装修情况等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推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场合,应对本人住房情况作出说明,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环节,应将核查住房情况作为了解干部廉洁自律表现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住房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信访举报,严肃查处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 (一)超标准配置、使用住房的;
  • (二)多占住房,或违规占用公有住房、周转房的;
  • (三)利用职权在住房方面为他人或自身谋取私利的;
  • (四)不如实报告个人住房情况的;
  • (五)违反规定在国(境)外持有房产的;
  • (六)其他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时,应将领导干部住房相关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五章 住房改革与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逐步缩小福利性住房配置范围,完善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领导干部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使补贴标准与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相适应,并严格规范补贴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住房保障金制度,将住房保障与履职年限、廉洁表现等挂钩,任职期满且符合条件方可兑现。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领导干部住房信息与不动产登记、金融征信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比对,提升监管效能。易搜职考网认为,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提升管理精准度和有效性的必然趋势。

第二十六条 将领导干部住房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住房观、权力观,自觉遵守住房管理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 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领导干部住房管理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迈出了坚实一步。它不仅是约束权力的笼子,也是保护干部的行规,对于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深远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学习领会,严格对照执行,将遵规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相关管理监督部门须履职尽责,敢于较真碰硬,确保规定落地生根,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必将更加科学有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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