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讯问的区别-问与询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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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的广阔天地中,精确使用法律术语是专业素养的体现,也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石。“询问”与“讯问”便是这样一对常被混淆,却至关重要的概念。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研究与教学积累,旨在深入剖析二者在法律内涵、适用场景、程序要求及法律效力上的本质区别,为法律学习者与备考者提供一份清晰、系统的指引。

一、 核心定义与法律性质的根本分野
从最根本的定义出发,询问与讯问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询问通常是指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或其他调查人员,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为目的,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了解案件情况的调查行为。其核心特性在于“问”,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方式,对象通常是了解案情的第三方,其本身并非案件的涉嫌违法或犯罪主体。询问在性质上更偏向于一种调查性、了解性的谈话,强调主体的广泛性和对象的非嫌疑性。
相比之下,讯问则特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面对面的盘问和审查。讯问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已被依法确定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其法律性质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追究性,是刑事侦查阶段的核心手段之一,目的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直接关系到其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易搜职考网提醒,把握住“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关键点,是区分二者的第一把钥匙。
二、 适用对象与阶段的清晰界限
适用对象的不同,直接决定了“询问”与“讯问”的适用阶段和法律语境。
- 询问的适用对象与阶段:
- 对象:主要是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是案件的知情人或受影响方,而非被追诉方。
- 阶段: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例如,警察在接到报案后向报案人、现场目击者了解情况是询问;法官在法庭上向证人发问也是询问。
- 讯问的适用对象与阶段:
- 对象:严格限定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一旦某人被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依法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的正式调查谈话即应称为讯问。
- 阶段:主要集中于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庭对被告人的发问通常称为“审问”或“发问”,但就其本质来说呢,仍带有讯问的属性,只是程序语境不同。易搜职考网注意到,这是许多考试案例分析题中设置混淆点的常见位置。
三、 实施主体与场所的法定要求
法律对实施“询问”与“讯问”的主体和场所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体现了程序严苛程度的差异。
对于询问,实施主体相对广泛:
-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均可依法进行询问。
-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法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等也可进行询问。
- 询问的场所较为灵活,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司法机关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适宜场所进行,以方便被询问人为原则。
对于讯问,法律则有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 实施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这是为了防止单人讯问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或证据真实性争议,确保程序合法与安全。
- 讯问的场所具有法定强制性。对于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证明文件。严禁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进行讯问。易搜职考网强调,这些程序性规定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程序法部分的重要考点。
四、 程序规则与权利保障的强度对比
这是二者区别中最能体现法律对人权保障程度的部分。法律对讯问设置了远比询问严格得多的程序限制和权利告知义务。
询问的程序规则相对宽松:
-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 询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询问一般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的程序规则则极为严格,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取证:
- 权利告知义务:讯问开始时,必须首先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核心是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
- 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
- 对特殊人群的保护: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提供翻译。
- 笔录核对与签字: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对笔录进行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且要求全程不间断。这一制度已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成为规范讯问行为、固定证据的关键措施。易搜职考网在辅导中发现,程序性权利保障是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高频命题角度。
五、 证据种类与法律效力的不同定位
在证据法上,通过询问和讯问所获取的材料,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定证据种类,其证明力的审查重点也有所不同。
通过询问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属于独立的证据种类。其证明力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人、被害人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本身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通过讯问获得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在中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被视为重要的直接证据,但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这凸显了口供补强规则的重要性。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是否遵循上述严格程序)是审查口供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首要前提。非法讯问取得的口供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六、 易混淆场景与实务辨析
在实践中,某些场景下二者容易混淆,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 初查阶段的谈话:在职务犯罪侦查或普通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初查阶段,与相关人员谈话,由于对方尚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此时的性质属于询问。
- 从“询问”到“讯问”的转换: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表明其自身可能涉嫌犯罪,且经初步核实后依法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那么此后对其进行的谈话性质就应立即转变为讯问,并严格遵守讯问的程序规定。易搜职考网提醒,这个转换节点是程序合法性的关键。
- 行政执法中的“询问”与“调查”:在治安管理处罚、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调查谈话,在法律文书和程序上通常称为“询问”违法嫌疑人,但其强制性和程序要求介于刑事讯问和一般询问之间,需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特别规定执行,不可简单等同于刑事讯问。

,询问与讯问的区别是一个由表及里、贯穿法律程序多层面的系统性课题。从对象的身份(案外人 vs 嫌疑人)、法律行为的性质(调查取证 vs 侦查追诉)、程序的宽松与严苛、到所获证据的类型与审查规则,二者均存在着泾渭分明的界限。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形式把握,更是对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法治精神的深刻领悟。对于备战各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呢,透彻掌握这一知识点,能够有效提升在案例分析、文书改错、论述题等题型中的答题精准度。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深度解析此类核心法律概念,将理论与实践、考点与实务紧密结合,帮助学习者在复杂的法律知识体系中构建清晰框架,为成功通过职业考验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法律之路,始于概念的精确,成于体系的贯通,这正是易搜职考网陪伴每一位法律求知者与备考者前行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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