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监察机关收集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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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这一表述,是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核心切入点。其中,“监察机关”指明了行使这一权力的特定主体,即各级监察委员会,其整合了原有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力量,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依照本法规定”则强调了监察活动的法治根基,即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授权与程序,确保调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这是法治精神在监察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收集”一词,相较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或“调取”,体现了监察调查活动的主动性和综合性,它不仅是获取证据的物理行为,更是一套包含审批、取证、固定、保管在内的完整法律行为体系。“物证”与“书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两种基础且关键的形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物证以其客观的物质形态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印证相关行为。监察机关对这两类证据的收集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与最终处置的公正性。这一过程深度融合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法治性与专业性要求,是监察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集中反映,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决定性意义。易搜职考网长期关注监察实务与理论发展,致力于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深入、系统的知识梳理与分析。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宏大背景下,监察机关作为专职反腐败的政治机关,其调查工作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与更高的要求。证据是调查工作的基石,而物证与书证作为客观性最强的证据种类,在揭露和证实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和政治任务。它贯穿于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全过程,其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直接决定了案件质量,关乎监察权的公信力与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易搜职考网基于对监察实务的持续研究,以下将对此进行系统阐述。
一、 收集物证、书证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基本法律,为监察证据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其中,关于证据收集的总要求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收集证据。这确立了依法全面收集原则。具体来说呢,收集物证、书证必须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 合法性原则:这是首要原则。收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扣押,或者违反程序获取的证据,将面临被依法排除的风险,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客观全面原则:监察人员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对于物证、书证,应收集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
- 及时性原则:鉴于物证可能灭失、书证可能被篡改或销毁,一旦发现证据线索,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和提取,防止因延误导致证据损毁或丧失证明力。
- 规范保管与链条完整性原则:从收集、提取、封装、运输到保管、移交,必须建立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确保证据不被污染、替换、损坏,其同一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充分证明。
这些原则构成了监察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可逾越的底线和必须遵循的指南,是易搜职考网在解析相关考点时反复强调的重点。
二、 物证、书证的具体收集程序与方法
监察机关收集物证、书证需遵循一套严密、细致的程序,这是保障证据效力的关键。
(一) 启动与审批
收集物证、书证通常与查询、搜查、扣押、调取等调查措施紧密结合。采取这些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例如,进行搜查、扣押等,应当出具法律文书,并有见证人在场。
这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对监察权运行的重要监督。
(二) 收集方法
- 对于物证:
- 现场勘验检查:对可能与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并提取相关物证(如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痕迹等)。应制作笔录,并拍照、录像。
- 搜查与扣押: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的场所、人身、物品进行搜查,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物证予以扣押。必须制作清单,由调查人员、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
- 调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应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 对于书证:
- 调取原件:优先调取书证的原件,包括文件、记录、账册、票据、合同、信件、电子数据打印件等。调取时应注明出处、原件持有者等信息。
- 复制与核对:在无法取得原件的情况下,可以复制、复印,但必须注明复制时间、来源、复制人,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 查询与冻结:依法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资产、证券、房产等信息,获取相关书证材料;必要时可采取冻结措施,固定证据。
(三) 固定与保全
收集到的物证、书证必须立即采取科学方法固定和保全。
例如,物证应使用专用袋、箱封装,加贴封条,注明详细信息;易腐烂、变质的物证应拍照、录像后依法处理。书证应防止污损、折叠。所有过程均应通过笔录、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证据固定记录。
三、 收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监察机关收集物证、书证面临诸多复杂情况,需要高度专业化的应对。
(一) 电子数据载体作为物证与书证的交叉
存储电子数据的手机、电脑、硬盘等载体本身是物证,而其内部存储的文档、邮件、聊天记录等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经打印或转化后可视为书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收集时,需对载体进行物理扣押(物证收集程序),同时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提取、固定内部数据(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并确保过程合法合规,数据完整真实,防止篡改。这是现代职务犯罪调查中的常见难点。
(二) 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的相互印证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隐蔽性强,直接物证、书证可能有限。监察机关需要善于通过讯问、询问获取言词证据,挖掘物证、书证线索,再通过查获的物证、书证来核实、固定言词证据,形成牢固的证据链。
例如,通过行贿人交代的藏匿赃款地点,起获现金(物证);通过查阅特定时间段的财务凭证(书证),印证贪污、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
(三) 涉外因素与跨境取证
一些案件涉及境外账户、资产或文件。监察机关需依据国际条约、司法协助协定或通过外交等渠道,请求境外有关方面协助取证。这个过程程序复杂、周期长,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极高,需要严格遵守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四) 专业化与协作配合
对金融票据、会计账册、建筑工程资料、电子数据等专业领域书证、物证的审查与鉴定,往往需要借助审计、金融、信息技术等专业力量。监察机关需依法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鉴定,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的协作配合,确保对专业性证据的准确解读和运用。
四、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非法证据排除
收集只是第一步,对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监察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调查部门移送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
(一) 审查要点
- 来源是否清晰合法:审查证据是如何发现的,由谁收集,在何时何地,履行了何种审批手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 收集程序是否规范:审查搜查、扣押、调取等过程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笔录、清单是否完备,见证人制度是否落实。
- 保管链条是否完整:审查证据从收集到移送审理,是否处于连续、安全的保管状态,有无被置换、污染、损毁的可能。
- 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关联: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书证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审查其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证明力大小。
(二) 非法证据排除
《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倒逼调查人员必须将规范执法、依法取证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备考时,特别注重对此类程序性违法后果的解析。
五、 物证、书证在案件处置中的运用
经审查认定的物证、书证,最终将服务于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置。
(一) 作为处置决定的依据
无论是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还是认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扎实的物证、书证都是最有力的支撑。它们能客观还原事实,准确认定性质、情节,为恰当量纪量刑提供坚实基础。
(二) 在移送司法中的衔接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就包含经依法收集、固定的物证、书证。这些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需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再次审查确认。监察阶段证据收集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到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最终判决。
(三) 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物证、书证,如巨额现金、贵重礼品、虚假合同等,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用于警示教育展览,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是一个融法律性、技术性、政策性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工程。它始于法治原则的恪守,精于专业规范的执行,成于证据效力的彰显。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对监察证据工作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
这不仅要求每一位监察调查人员具备高超的业务能力和强烈的法治观念,也需要全社会对监察权依法规范运行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支持。易搜职考网将持续追踪监察理论与实践的前沿动态,为相关领域的学习者与从业者提供专业、系统的知识服务,共同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提升。通过对物证、书证收集这一微观环节的深入把握,可以更好地透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成效与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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