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听证制度正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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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深入、系统地厘清听证制度的法律框架、运行机制与实践要求,对于提升考生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至关重要。
下面呢将基于易搜职考网的多年研究积累,对听证制度进行全面阐述。
一、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法理基础

听证制度,简来说呢之,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行政行为之前或之后,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法理根基深厚,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 自然公正原则:这是普通法系国家程序的基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以及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前都有权获得公平听证。这构成了听证制度最初的哲学与法理来源。
-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尤其在成文法国家,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领域最典型的体现。
- 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原则:现代民主行政要求政府决策过程透明,并保障受决策影响的公众有权参与其中。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参与渠道。
-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原则:听证程序对行政权力形成事中制约,通过赋予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有效平衡了行政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重要程序屏障。
易搜职考网提醒考生,理解听证制度不能仅停留在概念层面,必须将其置于上述法理原则的背景下,才能深刻把握其价值和功能。
二、听证制度的主要类型与适用范围
听证制度并非单一模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其适用范围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准确区分类型是解答相关题目的关键。
(一)根据举行时间分类
- 事前听证: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举行。适用于将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决定,如行政处罚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这是最主要的听证类型,旨在预防侵害。
- 事后听证: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举行。通常适用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或涉及人数众多、事前听证不现实的情形,但事后必须及时补正程序,给予当事人救济机会。
(二)根据形式严格程度分类
- 正式听证:也称“审判型听证”。其程序司法化色彩浓厚,通常包含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听证记录对最终决定有约束力(即案卷排他性原则)。适用于对权益影响极为重大的事项。
- 非正式听证:程序较为灵活,形式多样,如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听证结果通常作为决策参考而非唯一依据。广泛应用于规章制定、规划审批等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范围较广的具体决策中。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必须或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主要包括:
- 行政处罚领域: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听证权利的义务。
- 行政许可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除了这些以外呢,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行政立法与决策领域: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 其他领域: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等,也包含了听证或类似听证的公众参与程序。
易搜职考网研究发现,考生常混淆“应当听证”与“可以听证”的法定情形,以及不同行政行为中启动听证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还是当事人申请),这些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三、听证制度的核心程序环节
一个规范的听证程序,通常包含以下连续且法定的环节,这些环节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听证本身的效力。
(一)听证的启动
- 依职权启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组织听证。
- 依申请启动: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为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二)听证前的准备
- 通知与公告: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关键步骤。
- 确定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主持人通常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且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以保证中立性。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的举行
- 宣布与核对:主持人宣布案由、听证人员名单,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调查与辩论: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交证据,双方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这是听证的核心环节,体现了对抗性特征。
- 最后陈述: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后的处理
- 制作听证笔录:笔录需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在正式听证中,笔录是唯一依据)、调查结果及全部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决定。对于非正式听证,听证意见是重要参考。
易搜职考网强调,程序正义是听证制度的生命线。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瑕疵,都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考生需熟记各环节的顺序与法定要求。
四、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明确各方主体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是理解听证制度运行的另一个维度。
(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 获得通知权:及时获知听证相关事项的权利。
- 申请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的主持人等提出回避申请。
- 委托代理权: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陈述、申辩与质证权:这是最核心的实体性程序权利,可以就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
- 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义务
- 按时参加听证。
- 遵守听证纪律,服从主持人指挥。
- 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
(三)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职责
- 公正、独立地主持听证进程。
- 保障各方充分行使权利。
-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纪律者予以制止或警告。
- 提出听证后的处理建议。
易搜职考网在辅导中发现,考生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委托代理的具体要求等细节容易把握不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加深理解。
五、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听证制度能否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也是考试中的难点。对此,需区分不同情境:
- 在正式听证中(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必须且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记载的证据和事实作出。笔录之外的证据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赋予了听证极强的约束力,使听证不再是“走过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在非正式听证中:听证笔录或意见通常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并非唯一依据。行政机关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决定,但一般应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应,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明确笔录的效力,有助于判断行政机关在听证后作出的行为是否合法。易搜职考网建议考生重点掌握“案卷排他性”原则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六、我国听证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发展完善
尽管我国听证制度立法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认识这些挑战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该制度。
(一)主要挑战
- 听证适用范围仍有局限:许多对公民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如某些行政规划、资源分配)尚未全面纳入强制听证范围。
- 听证代表选任机制有待优化:在一些公共决策听证中,代表的选择方式、代表性常受质疑,影响听证的公信力。
- 听证笔录效力落实不一:除行政许可领域有明确规定外,其他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其“案卷排他性”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时未能得到严格执行。
- 重形式、轻实效现象一定程度存在:部分听证会被诟病为“听涨会”、“走过场”,公众意见对最终决策的影响有限。
(二)发展与完善方向
- 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逐步将更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纳入法定听证程序。
- 强化听证程序的刚性与中立性:完善主持人独立选任制度,普遍确立并严格落实案卷排他性原则,确保听证意见能切实影响决策。
- 丰富听证形式,提升参与质量: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线上听证,优化代表遴选机制,加强对参与者的信息供给和能力支持。
- 健全听证的监督与救济机制:明确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后果(如行政行为可被撤销),畅通对“假听证”、“走过场”的投诉举报和监督渠道。
易搜职考网认为,对考生来说呢,了解这些实践动态,不仅能应对可能的拓展性考题,更能培养关注制度运行现实的法学思维。
,听证制度是一个体系严密、程序严谨、旨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法律制度。从基本概念到法理基础,从类型划分到具体程序,从权利对等到效力认定,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丰富的知识点和深刻的法治精神。对于备战各类职业考试的考生来说,系统掌握听证制度的方方面面,不仅是应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这类题目的应试所需,更是构建完整行政法知识体系、塑造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一环。通过易搜职考网提供的系统化学习和深入解析,考生能够穿透法条表象,把握制度精髓,从而在考试与在以后的工作中,都能准确运用这一制度武器,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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