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人员不包括——程序正义的防御边界

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与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其公正性直接取决于人员构成的科学性与边界划定的精准性。明确听证人员不包括哪些主体,与界定哪些人员应当参与具有同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这并非简单罗列,而是基于回避制度、职能分离、程序中立等深层逻辑构建的程序防线。

制度背景:为何“排除”比“纳入”更关键?

听证程序的正当性,不仅源于其公开透明的形式,更依赖于参与主体角色的严格分离与中立保障。当听证人员同时是案件当事人、调查者、利害关系人时,程序正义即刻崩塌。因此,对听证人员不包括范围的精准界定,实为守护听证制度公信力的第一道防火墙。

从《行政处罚法》第64条到《行政许可法》第47条,再到《价格法》第23条,我国立法体系已构建起系统化的听证回避与角色排除规则。易搜职考网在多年教研中发现:考生常因混淆“听证参加人”与“听证人员”概念而失分;实务工作者亦常忽视记录员、专家顾问的角色边界,导致程序瑕疵风险。

本文将从五大维度展开:
⚡ 回避制度下的绝对排除
⚙️ 职能分离原则下的角色切割
〔〕资格与程序的法定排除
〈〕听证类型特有的排除规则
《》易搜职考网视角下的实务辨析

全文超3200字,覆盖考生高频考点与实务典型争议,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助您系统掌握听证人员不包括的完整图谱。

基于回避制度的绝对排除:谁必须退场?

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当事人指权益将受听证结论直接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民事争议双方等。若允许其同时担任主持人、记录员或裁决者,等同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典型情形:
• 行政处罚听证中,被处罚人本人申请担任听证主持人
• 行政许可听证中,申请人之配偶主持其许可事项听证
• 刑事申诉听证中,被害人之子担任听证员

近亲属范围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界定: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回避事由不仅基于情感关联,更因经济利益、社会评价的高度绑定,客观中立性无法保障。

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者

此范围比亲属关系更广,涵盖任何因听证结果可能获得直接利益或遭受直接损失的非当事人。

实务示例:
• 某环保处罚案中,听证主持人系被处罚企业最大债权人,债权金额占其净资产40%
• 价格听证中,某听证员系申请调价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 纪律听证中,被调查干部的直属领导(年度考核权归属者)主持其听证

此类情形虽无血缘关联,但经济依赖、组织隶属或职业评价等现实纽带,足以动摇程序中立性。最高人民法院(2021)行申字第1234号裁定明确:存在“重大经济利害关系”即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曾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者

此类人员已预先形成对案件的特定立场,无法再以中立姿态主持或裁决。

边界辨析:
▶ 证人:仅提供客观陈述者,若其证言构成关键证据,则不宜转任听证人员
▶ 鉴定人:已出具专业意见者,其结论影响听证走向,不可再主持
▶ 代理人/辩护人:已“选边站队”,转任将导致角色冲突

案例:某市监局在商标侵权听证中,先由商标评审专家担任鉴定人出具意见,后又指定其为听证主持人,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2022)京行终字第876号)。

排除逻辑的深层依据

上述排除并非机械适用,而是源于三大法理支柱:

  1. 程序正义原则: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要求程序参与者无偏私
  2. 角色冲突规避:同一主体不可同时承担“控方”与“裁判方”双重角色
  3. 公信力维系:即使实际公正,合理怀疑即足以摧毁制度权威

正因如此,《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基于职能分离原则的角色排除:调查、追诉与裁决的切割

本案的调查人员与追诉人员

职能分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调查人员负责取证、追诉人员负责指控,二者若再参与裁决,将导致“运动员兼裁判员”的结构性缺陷。

典型场景:
• 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在调查阶段完成取证后,又担任听证主持人
•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听证中,承办检察官既宣读起诉意见,又主持听证合议
•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纪律听证中,既陈述违纪事实,又参与最终处分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4条强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此处虽未明言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但第55条隐含职能分离要求。实践中,多地已出台细则禁止同一主体身兼二任。

与调查/追诉部门存在直接指挥关系者

即便未亲自经办案件,若与调查部门存在行政隶属或指挥关系,其独立性仍受严重质疑。

实务警示:
• 县公安局局长未参与某治安案件调查,但因系调查科室的直接主管领导,不得主持该案件听证
• 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支队长虽未参与具体案件,但其所在科室系调查主体,故不宜担任听证员
• 企事业单位中,被调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不得主持其内部纪律听证

此规则源于“组织归责原理”——上级对下级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其决策易受部门立场影响。易搜职考网统计近五年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发现:因职能混淆导致程序违法的比例高达37%,其中近半数涉及调查人员间接参与裁决。

“听证人员”与“听证参加人”的概念分野

这是高频误区!“听证参加人”是广义概念,包括: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狭义听证人员)
• 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听证人员不包括,特指狭义的“组织与裁决方”——即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调查人员、当事人虽属参加人,但恰恰是听证人员需中立面对的对象,因此被排除在听证人员范围之外。

《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9条明确区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实施机关负责人指定;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基于听证具体类型的特性排除:特殊规则下的除外情形

立法听证:政治立场≠利害关系

立法听证旨在收集意见,不直接作出处分。主持人(如议会委员会成员)虽具党派背景,但因政治立场公开透明,且结果仅作建议,一般不适用严格回避。但若某委员同时是法案直接利益方(如法案影响其个人持股公司),仍应回避。

价格听证:经营者代表≠中立听证员

价格听证中,经营者代表应来自第三方行业组织或随机抽选企业。若申请人企业员工以“经营者代表”身份参会,其实质是利害关系方陈述人,不具中立审议功能。2023年某市水价听证会因1名代表系供水公司子公司高管而被质疑,最终调整代表构成后重新举行。

内部纪律听证:组织学回避更严格

除法定回避外,企事业单位常增设组织学回避:排除与被调查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近期严重冲突者,甚至参与初始事件的人员。此规则虽无明文,但为保障内部公信力,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专家顾问:咨询≠裁决

专家仅提供技术咨询且不参与评议时,不属于听证人员;但若被正式聘为听证员并享有表决权,则必须符合全部资格与回避要求。某环保公益诉讼中,专家顾问在听证后私下向主持人提供倾向性意见,被法院认定为程序不当。

时间轴:听证排除规则演进历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首次明确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增补近亲属回避条款

《行政处罚法》修订,将“职能分离”写入第44条,强化程序刚性

多地出台《听证人员回避操作指引》,细化“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

易搜职考网视角:实务辨析与常见误区

记录员的中立性常被忽视

记录员虽不参与裁决,但其笔录构成后续审查的关键依据。若记录员与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通过措辞倾向、内容取舍影响裁决。例如:
• 将“申请人承认违规”记为“申请人称无违规”
• 漏记关键申辩意见
• 使用带有价值判断的措辞(如“狡辩”“无理取闹”)

《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21条虽未单列记录员回避条款,但第15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作扩张解释。易搜职考网建议:记录员选定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领导“列席”不等于“参与”

行政机关领导列席听证会属常见现象,但必须严格区分“列席”与“参与”:
• 合法列席:静默旁听,不发言、不指示
• 违法干预:现场表态、电话指导、会后批示施压

某市社保听证会中,分管副市长会前召集听证主持人“统一认识”,导致听证会流于形式,被上级机关责令重新举行。程序正义要求:听证主持人必须独立作出裁决建议,不受外部干预。

“专家顾问”与“听证员”的角色转换

以下情形需特别注意:
▶ 专家仅在技术环节答疑 → 非听证人员
▶ 专家全程参与并签署合议笔录 → 属听证员,须适用回避规则
▶ 专家以顾问身份列席评议环节 → 违反保密与中立要求

年某药品审批听证会中,专家顾问在合议时发表倾向性意见,虽未投票,但其发言被记入笔录,导致程序被质疑。正确做法:专家发言应单独记录,不进入合议环节。

回避申请的时效与程序

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应于听证开始前提出;听证开始后知悉回避事由的,应在首次发言前提出。主持人应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暂停听证并报请指定机关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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