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帐务处理-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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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深入、系统地掌握其账务处理原理与实务要点,对于每一位财税从业者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技能。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深度解析 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体系的核心,其会计核算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机制上。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教研积累与实践观察,旨在为广大财税工作者梳理出一套清晰、准确、合规的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框架。 一、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法规依据与基本原则 在进行具体账务处理前,必须明确其法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财税文件的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下列情形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特别注意,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兼用于应税项目及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负担”。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其用途对应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科目,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资源消耗状况。 二、 主要情形的具体账务处理分录与解析 以下将针对不同触发情形,结合实例详细阐述会计分录编制方法。 (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或服务用于内部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示例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一批外购的原材料(成本10,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发放给员工作为节日福利。
- 会计处理:该批材料的用途发生改变,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属于个人消费范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
-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解析:转出的进项税额连同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示例2:企业维修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取得维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450元,款项已支付并已认证抵扣。
- 会计处理:食堂属于集体福利设施,为其发生的维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会计分录(支付并抵扣时发现用途不符,进行转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450
贷:银行存款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0
(或先抵扣后转出:原抵扣分录略,转出时:借:管理费用 4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0)
示例3:某制药企业同时生产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本月领用一批原材料(成本20,000元,对应进项税额2,600元)专门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 会计处理:该原材料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免税药品 22,6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解析:若该原材料为应税与免税项目共同耗用,则需按照销售额比例等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转出,这是易搜职考网提醒学员需重点掌握的难点。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进项税额需转出。示例4: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库存商品被盗,该商品成本50,000元,其原材料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经计算分摊为5,500元。
- 会计处理: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并计入损失。
-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5,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500
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等) 55,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5,500
示例5:企业一座旧厂房(已抵扣进项税额)因违法建设被政府强制拆除,该厂房净值80万元,剩余可转出进项税额8万元。
- 会计处理:违反法规导致的损失,其不动产剩余进项税额需转出。
-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8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例如,取得餐饮费普通发票,直接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 三、 特殊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或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较为特殊,需按净值计算。
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 × 适用税率
示例6:企业将一台专用于研发(此前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转为专用于职工食堂。该设备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净值60,000元,适用税率13%。
- 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0,000 × 13% = 7,800元
-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7,800 (或通过“累计折旧”科目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800
易搜职考网强调,此类业务需注意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在以后折旧或处置时予以考虑。
四、 兼营与混用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划分与转出 这是实务中的高频难点。当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时,需按一定方法划分。方法:通常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示例7:某公司当月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万元。当月全部销售额为500万元,其中免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 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00,000 × (1,000,000 ÷ 5,000,000) = 20,000元
-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 误区一:混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而将外购货物用于同一用途,则作进项税额转出。两者税务处理逻辑完全不同。
- 误区二:转出金额计算错误。 特别是非正常损失中,仅转出货物本身的进项,而遗漏了相关运费、加工费的进项;或固定资产转出时未按净值计算。
- 误区三:转出时点确认不当。 应在货物或服务用途发生改变的当期,或损失发生的当期及时进行转出,而非拖延至税务检查时。
- 误区四: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 未将转出的税额正确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影响损益核算的准确性。
风险防范建议:
- 建立健全税务与财务的协同管理流程,明确进项发票认证前的用途审核。
- 完善资产和存货的内部控制,特别是对用途改变、损失报废等环节的审批与记录。
- 财务人员需持续学习最新税收政策,易搜职考网建议通过专业平台定期更新知识库,或利用其提供的模拟实训系统强化实操能力。
- 在ERP或财务软件中设置辅助核算或预警提示,对可能涉及转出的业务进行标记。
- 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复核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合规性,特别是对于兼营业务,应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摊计算工作底稿。
资产负债表: 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会影响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最终的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 转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会直接增加当期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从而减少当期会计利润。
现金流量表: 进项税额转出本身不产生现金流,但其导致当期应交增值税增加,可能会影响在以后“支付的各项税费”现金流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转出的税额需准确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应栏次,确保表间逻辑正确。
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是企业财税工作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它要求财务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分录的编制,更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税法原理,并能结合企业具体业务灵活、准确地应用。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和持续的实践,财务人员能够有效驾驭这一复杂领域,为企业筑牢税务合规的防线,提升财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将此类复杂的财税知识体系化、实务化,帮助从业者在职业道路上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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