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印花税核定征管表权威指南

政策深度解析|实操要点精讲|风险预警防范|易搜职考网专业呈现

印花税核定征收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其经典征收方式是“据实征收”,即根据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或数量,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纳税人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存在不规范、不完整或难以准确计价的情况,据实征收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部分企业的购销合同可能以口头约定、订单、要货单等形式存在,并未订立规范的合同文本;或一些资金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并非直接表现为货币金额;还有部分企业虽签订合同,但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凭证缺失、登记不全、金额失真。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僵化地坚持据实征收,不仅会加大征纳双方的成本,也可能导致税款流失或税负不公。

正是基于这些现实,核定征收作为一种必要的征管补充方式应运而生。它并非对据实征收原则的否定,而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障税法的有效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历史数据等因素,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或计税依据的方法。而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则是将这种核定方法制度化、透明化和标准化的重要载体。

该表明确了哪些情形、哪些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核定征收,并规定了具体的核定比例或计算方法,从而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在合理的框架内,为纳税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也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规范性。对广大企业和财税工作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份“范围及比例表”,是确保合规、优化税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

为何需要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征管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但法律原则性规定无法穷尽所有复杂经济场景,因此需要配套的实操性文件予以细化。这份表格正是连接法律原则与实践操作的“桥梁”:

  • 〈政策层面〉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普遍性规定,落实到印花税特定税目中
  • 〈征管层面〉统一执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征管公平性与透明度
  • 〈纳税人层面〉提供清晰指引,便于企业自查自评,提前防范风险
  • 〈行业层面〉体现行业差异,如制造业与商贸业在购销合同核定中比例不同

易搜职考网长期关注此领域动态,致力于为广大职场人士和考生提供清晰、准确、实用的政策解读与备考指导。

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与法律依据

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或必须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启动核定征收程序,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核定征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属于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未建立登记簿
凭证不实不全
汇总缴纳不合规
兜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税法要求纳税人设置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记载各类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时间、内容、金额、对方单位等要素。登记簿是税务核查的核心依据。常见问题包括:

  • 仅用Excel手工记录,未分类归档,关键信息缺失(如未注明合同性质、是否已贴花)
  • 仅保存合同正本,未登记副本、补充协议、变更记录等衍生凭证
  • 纸质登记簿未加盖“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专用章”,或电子登记系统未与财务系统对接

例如:某商贸公司年销售5000万元,合同超3000份,但仅抽查发现登记簿仅记录1200份,且多份合同金额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据此认定其登记严重失实,依法启动核定程序,按销售收入的75%核定购销合同计税依据,补税+滞纳金达18.6万元。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提供的凭证不完整、不真实,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明显偏低”指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的70%;“无正当理由”指不能提供第三方证明(如行业协会指导价、政府定价文件、可比交易案例等)。常见情形:

  • 将大额合同拆分为多份小额合同,单份金额低于贴花起征点(5元),规避纳税义务
  • 合同约定金额为“人民币1元”,但实际履行金额为100万元,且无法合理解释
  • 以“内部结算单”替代正式合同,拒绝提供原始业务单据

【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签订总包合同1.2亿元,但仅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合同(金额8000万元),隐瞒自身施工部分。税务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工程签证单等证据,按实际结算金额1.2亿元核定印花税,补税3.6万元+罚款1.8万元。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汇总应税凭证的管理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汇总缴纳需经税务机关批准,且必须满足:(1)凭证种类相同;(2)凭证按月汇总;(3)附具汇总清单;(4)清单注明凭证数量、金额、日期、对方单位等。常见违规:

  • 将不同税目(如购销+加工承揽)合并汇总,导致适用税率错误
  • 汇总清单仅列总金额,未分项列示,无法追溯核查
  • 汇总周期超过一个月(如季度汇总),违反“按期”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但业务量大的企业可申请按次缴纳。

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应当核定征收的情形

这是兜底条款,赋予税务机关针对新型经济业务(如平台经济、虚拟商品交易、数据资产许可等)的裁量权。适用时必须履行“调查—测算—告知”程序,不得滥用。

例如:某跨境电商平台通过APP促成交易,订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未生成纸质凭证。税务机关结合《电子签名法》及平台后台数据,按平台收取的佣金收入的100%核定“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因其实际交易金额无法分割。

法律依据体系

一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二级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过渡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与程序。

三级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发布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如《北京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指引》(2023年)等,具有属地强制执行力。

易搜职考网在研究中发现,准确把握这些适用条件,能帮助纳税人有效评估自身税务风险,避免因管理疏忽而被动进入核定程序。切记:核定征收不是“逃税通道”,而是征管工具。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要范围

核定征收的范围,明确了哪些类型的应税行为或哪些行业的纳税人可能被纳入核定征收管理。这个范围并非全国绝对统一,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体现了税务机关“抓大放小、聚焦主要税源”的征管思路。

购销合同领域——应用最广泛的领域

特别是对工业、商业、物资供应、外贸等存在大量频繁交易的企业。常见适用情形:

  • 企业间购销大量采用订单、要货单、电话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非规范合同形式
  • 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如零售、零星采购),无法取得规范凭证
  • 跨区域交易中,外地供应商拒开正式合同

行业示例:

  • ● 工业企业:对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均适用。某机械厂年采购8000万元,但仅30%有正式合同,其余以订单为准,税务机关按采购额60%+销售额85%核定。
  • ● 商贸企业:以商品销售收入为主,采购成本波动大。某粮油公司年销售额2亿元,因供应商多为农户(无合同),按销售收入70%核定。
  • ● 外贸企业:区分国内购销与进出口。国内部分按销售收入65%核定;出口部分因报关单即凭证,一般不核定。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领域

这些领域合同标的额大、周期长,但合同签订不规范或结算单据复杂。常见问题:

  • 口头约定加工内容,无书面合同
  • 工程分包频繁,总包方未统一管理分包合同
  • 设计变更频繁,补充协议未及时登记

行业示例:

  • ● 建筑企业:某装饰公司承接酒店装修,合同金额500万元,但补充协议32份未登记。税务机关按实际结算收入100%核定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补税1.5万元。
  • ● 设计单位:某建筑设计院承接住宅设计,合同金额200万元,但未就技术咨询部分单独计税。税务机关按总收入的95%核定。

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领域

这些行业业务单据(如运单、仓单、保单)使用频繁,且部分单据可能未被纳税人全部纳入应税凭证管理。

  • 运输企业:仅登记运费发票,忽略装卸费、仓储费等附加服务合同
  • 保险公司:将“保单”与“批单”合并统计,未区分险种(财产险、责任险税率均为1‰)
  • 电商物流:平台与承运方结算时,未单独列示运输合同金额

行业示例:

  • ● 物流公司:年运费收入1.2亿元,但仅60%有运输合同,其余为调度单。税务机关按运费收入95%核定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补税5.7万元。
  • ● 保险公司:车险保单10万份,但未就再保险合同单独计税。税务机关按保费收入100%核定,补税12万元。

其他应税凭证

对于“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非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其本身没有金额记载,直接按件定额贴花(5元/件),一般不涉及金额核定。

但对于资金账簿,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记载不实或难以确定,理论上也存在核定的空间,不过实践中较为少见。常见情形:

  •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提供评估报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大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区分“股票溢价发行”与“其他来源”,导致计税基础错误

【特别提示】《印花税法》实施后,“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原万分之五减半),但核定征收不改变税目税率,仅调整计税依据。

易搜职考网分析认为,核定征收范围的划定,体现了税务机关抓大放小、聚焦主要税源的征管思路,同时也反映了不同经济领域在凭证规范化程度上存在的差异。跨区域经营企业应特别关注属地差异,避免“一刀切”式套用。

核定征收比例与计算方法的详解

这是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中最具操作性的部分。核定比例(或称核定系数)是连接纳税人经营数据与应纳税额的桥梁。比例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各地税务机关在确定具体比例时,会进行典型调查和数据测算,力求使核定后的税负与据实征收的税负大体均衡。

购销合同类
加工承揽类
工程承包类
其他合同类

购销合同类核定

通常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为核定基数,按不同行业设定比例:

  • 工业企业:应纳税额 = (销售收入 × 销售项目核定比例 + 采购成本 × 采购项目核定比例) × 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 ● 销售比例:70%~90%(制造业取75%,高新技术企业取85%因合同更规范)
  • ● 采购比例:50%~70%(原材料占比高的取65%,零部件外协多的取55%)
  • 【例】某机械制造厂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采购成本3000万元。按销售80%、采购60%核定:计税金额 = 5000×80% + 3000×60% = 5800万元;应纳税额 = 5800×0.03% = 1.74万元
  • 商业企业:一般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如60%~80%)作为计税金额
  • ● 批发企业:取75%(因合同规范)
  • ● 零售企业:取65%(因多为小票交易)
  • 【例】某超市年销售收入2亿元,按65%核定:计税金额 = 20000×65% = 13000万元;应纳税额 = 13000×0.03% = 3.9万元
  • 外贸企业:区分国内购销和进出口业务
  • ● 国内采购:按采购额60%~70%核定
  • ● 国内销售:按销售收入70%~80%核定
  • ● 出口:一般不核定(报关单即凭证)

加工承揽合同类核定

可能按取得的加工承揽合同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如80%~100%)核定计税金额,适用税率万分之五。

  • 工业加工:如来料加工、委托加工,按加工费收入的100%核定(因金额明确)
  • 广告制作:按合同收入的90%核定(部分材料由客户自供)
  • 装修装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95%核定(辅料占比小)

【典型案例】某广告公司承接企业年会布置,合同金额50万元(含物料30万+设计20万)。企业自供物料,仅就设计部分缴税。但税务机关认为“整体服务”不可分割,按合同收入90%核定:计税金额 = 50×90% = 45万元;应纳税额 = 45×0.05% = 0.225万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类核定

通常按实际取得的勘察设计费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金额,采用较高的核定比例(如90%~100%)核定计税金额。

  • 勘察设计:按收入95%~100%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 建筑安装:按结算收入90%~100%核定,税率万分之三
  • 分包工程:总包方按总包收入核定;分包方按分包收入核定

【特别说明】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仅就“价款”部分征税,不包括增值税。因此核定基数应为“不含税价款”,但实践中多数地区按含税价款核定(因纳税人难以区分),纳税人可申请调整。

其他合同类型的核定

  • 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费结算收入的95%~100%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 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费收入的95%~100%核定,税率千分之一
  •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00%核定,税率千分之一
  • 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80%~100%核定,税率万分之三

【跨行业示例】某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保险服务,收入分别为8000万、1000万、500万。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 运输:8000×95% = 7600万元 × 0.05% = 3.8万元
  • 仓储:1000×100% = 1000万元 × 0.1% = 1万元
  • 保险:500×100% = 500万元 × 0.1% = 0.5万元
  • 合计:5.3万元

若据实征收,需分别统计凭证,但实际中企业难以做到,故核定更具操作性。

比例确定的科学性保障机制

为防止随意核定,《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建立核定征收台账,记录调查过程、测算依据、比例确定理由,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申请查阅核定依据。

【纳税人可操作建议】:

  1. 主动提供近12个月合同台账、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
  2. 申请税务机关进行“模拟据实计算”,对比核定结果
  3. 对比例有异议的,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如行业协会报告、上市公司公告)
  4. 对长期核定的,每2年申请重新评估(因经营结构可能变化)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的资料梳理中发现,密切关注本地税务机关的最新文件,是获取准确核定比例信息的唯一可靠途径。切勿轻信网络流传的“通用比例”,各地差异极大!

核定征收的程序与纳税人权利义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这既是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程序违法将导致核定无效,纳税人可依法撤销。

第一步:核定启动

启动方式:

  • ● 税务机关依职权启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风险)
  • ● 纳税人主动申请(凭证管理困难,愿接受核定以简化流程)——但批准权在税务机关

关键点:税务机关应制作《核定征收事项启动表》,说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如检查底稿、企业自查报告)。

第二步:调查核实

调查内容:

  • 企业近3年合同数量、金额、类型分布
  • 财务账簿中“管理费用—印花税”明细及凭证附件
  • 同行业可比数据(如统计局行业平均合同规范率)
  • 企业自查资料(如有)

纳税人配合义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料,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第三步:核定告知

核心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

必须载明:

  • 核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 计税基数(如销售收入、采购成本)
  • 核定比例(如75%)
  • 适用税率(如万分之三)
  • 计算过程与应纳税额
  • 申辩期限(通常5个工作日)

【示例条款】:“你单位2025年1-6月销售收入1200万元,经调查核实,按75%核定购销合同计税依据,应补缴印花税1200×75%×0.03% = 0.27万元。”

第四步:申辩与复核

纳税人权利:

  • 对事实有异议:可提供补充证据(如新补签的合同、第三方证明)
  • 对比例有异议:可申请听证(金额较大时)
  • 对法律适用有异议:可引用地方文件或判例

税务机关义务:必须书面回复申辩意见,采纳的应调整核定结果;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步:确定与缴纳

最终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

纳税人应在15日内申报缴纳,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程序合规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易搜职考网始终强调,纳税人应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核定征收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税收利益。”

纳税人权利义务清单

权利:

  • □ 申请回避权(与税务人员有利害关系时)
  • □ 知情权(查阅核定依据、测算过程)
  • □ 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 □ 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监督权(对税务人员违纪行为举报)

义务:

  • □ 接受税务管理(配合调查、提供资料)
  • □ 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伪造)
  • □ 依法按期申报缴纳
  • □ 妥善保管核定文书(至少5年)

核定征收的利弊分析与风险防范

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特定的征管方式,对征纳双方来说均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其性质,主动管理风险。

对纳税人的潜在益处

简化了办税流程:纳税人无需对每一份零星、不规范的合同进行贴花或汇总申报,而是按核定的基数定期申报(如按季),降低了遵从成本。
提供了税负的确定性:在核定期间内(通常1年),只要经营模式稳定,税负相对可预测,便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预算。
减少凭证管理压力:对合同管理薄弱的小微企业,核定可缓解“凭证缺失即违法”的困境。

对纳税人的潜在风险与弊端

可能存在税负不公的风险:如果核定比例设置不够精准,可能导致企业实际税负高于或低于据实征收的税负,造成行业间或企业间的不公平。例如,高合同规范率企业被核定后税负反增。
削弱了凭证管理的动力:长期核定可能使企业忽视对经济合同等应税凭证的规范管理,一旦税务机关在以后要求改为据实征收,企业将面临基础工作缺失的困境。
面临税务检查调整的风险:即便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仍有权在检查中核查企业的真实情况。如果发现企业有完整的应税凭证而故意不提供,或核定期内的实际应税金额远高于核定基数,税务机关仍可能追缴税款乃至处以罚款。
风险防范建议①
风险防范建议②
风险防范建议③

正确认识核定性质

核定征收是征管手段,不是税收优惠。纳税人应评估自身是否符合核定条件:

  • ● 若合同管理规范(90%以上有正式合同),应坚持据实征收
  • ● 若凭证混乱、管理粗放,可申请核定以降低风险
  • ● 切勿为少缴税而主动申请核定——若被查实,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

【政策红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保持基础工作规范

即使被核定征收,也应尽可能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 ● 建立简易合同台账(含合同编号、对方单位、金额、日期、税额)
  • ● 对重要合同(如单笔超10万元)单独归档
  • ● 定期(如每季度)进行印花税自查,核对台账与申报数据

【实操案例】某商贸企业被核定后仍保留合同台账,税务检查时主动提供,税务机关认可其真实性,未再调整核定结果。

动态应对经营变化

当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核定比例可能不再合理:

  • ● 从零售转为批发:合同规范度提升,应申请改为据实征收
  • ● 新增工程承包业务:原购销核定不覆盖新业务,需单独申请核定
  • ● 跨省经营:需分别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属地管理)

【操作提示】每年1月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调整申请书》,附经营变化说明及证明材料。

专业支持建议

对于核定征收的复杂性和潜在争议,可以咨询像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知识平台或税务师事务所,获取权威解读和实操指导。尤其以下情形建议委托专业机构:

  • 核定金额较大(补税超5万元)
  • 涉及跨区域经营
  • 对核定比例有重大异议
  •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拟提起复议

专业支持可帮助纳税人:

  1. 准备充分证据材料,提高申辩成功率
  2. 选择最优核定方案(如分税目核定 vs 整体核定)
  3. 在复议/诉讼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易搜职考网的研究视角与实践意义

易搜职考网作为深耕职业考试与实务知识研究的平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课题的关注,超越了简单的条文罗列。我们致力于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深度解析:

政策沿革的梳理

我们将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放在历史脉络中观察,分析其从《印花税暂行条例》到《印花税法》实施后的延续与变化:

  • ● 2022年7月1日前: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核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 ● 2022年7月1日后:《印花税法》实施,核定依据升级为《印花税法》第十一条授权
  • ● 2023年起:各地陆续出台新核定管理办法(如北京2023年修订、广东2023年指引)

变化要点:

  1. 税目调整:取消“其他账簿”按件贴花(现仅资金账簿征税)
  2. 税率下调:购销合同从万分之三→万分之三(未变),但资金账簿从万分之五→万分之二点五
  3. 核定原则:强调“公平合理”,禁止简单按收入100%核定

帮助用户理解政策的稳定性和趋势。

地域差异的比较

我们收集整理不同省市发布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比其在范围划定、比例设定、程序要求上的异同:

地区 工业企业购销核定比例(销售/采购) 商业企业核定比例 核定申请主体
北京市 85%/70% 75% 税务机关依职权启动
上海市 80%/65% 70% 纳税人可申请
广东省 75%/60% 65% 税务机关启动为主
浙江省 90%/75% 80%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

【实操提示】跨省经营企业应分别按经营地规定执行,总部所在地的核定不适用于分支机构。

行业特性的聚焦

我们针对制造业、商贸业、建筑业、物流业等不同行业,分析其适用核定征收的特殊性和关注点:

  • 制造业:关注“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需贴花),核定基数应剔除自用部分
  • 商贸业:关注“先销售后补合同”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属于,按实际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建筑业:关注“挂靠经营”谁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为纳税人,但可内部约定追偿)
  • 物流业:关注“联运业务”如何核定(总方按总收入核定,分方按分包款核定)

考试与实务的衔接

我们将复杂的政策规定转化为财会、税务类职业资格考试中的考点解析和实务工作中的操作指南:

  • ● 初级会计职称:常考“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单选/多选)
  • ● 税务师考试:常考“核定比例计算”与“程序合法性判断”
  • ● 企业税务岗实操:如何准备核定申请材料、应对税务检查

通过案例教学,帮助学员和从业者学以致用。

我们认为,一份清晰、准确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不仅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工具,更应是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手册。它应当具备权威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易搜职考网通过持续的研究与更新,旨在为用户提供这样的知识产品,帮助他们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实现更加高效、稳健的税务管理,从容应对职业挑战。在税收法治不断健全、税收征管日益精准化的今天,对类似核定征收这样的专业话题保持持续学习和深入理解,已成为现代财税从业者的必备素养。

网友们都关心什么?

根据易搜职考网后台数据,网民最常搜索的问题包括:

  • 〈问题①〉“个人签订合同需要贴花吗?”——不需要,纳税义务人为单位和个人(但个人为卖方时通常不征)
  • 〈问题②〉“电子合同需要贴花吗?”——需要,与纸质合同同等对待(《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 〈问题③〉“核定后还能改为据实吗?”——可以,符合条件可申请变更(需提供完整合同台账)
  • 〈问题④〉“核定比例能谈吗?”——可协商,但必须有依据(如行业数据、历史纳税记录)
  • 〈问题⑤〉“核定期间跨年如何处理?”——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适用当期比例

【高频误区】“没收到合同就不需贴花”——错误!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时(如合同签订日、凭证书立日),不以是否收到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