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类凭证
经济合同是印花税最大税源,占应税凭证90%以上。以下为10类核心合同的计税规则:
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购销合同
按合同所列购销金额计税。具体规则:
- 以物易物合同: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即双方成交额总和);
- 未列明金额:按合同所载数量×国家牌价或市场价估算;
- 跨地区销售:以合同签订地为准,无合同则以货物发运地为准。
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100台,合同注明单价10万元(不含税),总金额1000万元,则印花税=1000万×0.03%=3000元。
加工承揽合同
分两种情形: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合同分别记载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0.05%)、原材料按“购销合同”(0.03%)分别计税;未分别记载的,按“加工承揽合同”0.05%全额计税;
-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仅按合同所列加工费或承揽收入计税(0.05%)。
筹划提示: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将原材料与加工费分项列示,可适用较低税率,降低整体税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合同所载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金额计税,税率为0.05%。注意:若合同包含设备采购,需区分服务与货物部分,仅对服务金额计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合同所列承包金额计税(0.03%)。特别注意:分包/转包合同需重复计税。例如,总包方签订5000万元合同,再分包2000万元,则总包方按5000万、分包方按2000万分别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按合同所列租赁金额计税(0.1%)。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常见误区:将“押金”误认为不征税,实际上押金若在合同中约定为租金组成部分,仍需计税。
货物运输合同
按合同所列运输费用计税(0.03%),不含所运货物价值、装卸费、保险费。例如,运输费10万元+保险费2万元,仅对10万元计税。
仓储保管合同
按合同所列仓储保管费用计税(0.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均适用此税率,但仓库日常管理费(如保洁、安保)若未在合同中单独列示,通常不视为应税凭证。
借款合同
按合同所列借款金额计税(0.005%)。注意: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以全部租金为计税依据;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免税。
财产保险合同
按合同所列保险费收入计税(0.1%),不含所保财产价值。例如,车险保费1万元,其中含代收车船税120元,仍按1万元全额计税。
技术合同
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或使用费计税(0.03%)。技术开发合同仅对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征税。需在合同中明确区分“经费”与“报酬”,否则全部计税。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股权转让、专利权转让等,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价款或报酬。
- 股权转让书据:以转让成交价为计税依据。若无成交价,按净资产份额或评估价确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出让金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以成交价格为依据;
- 专利权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税率0.03%。
易搜职考网提醒:2023年某科技公司以0元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补税+滞纳金超80万元,凸显公允价值确定的重要性。
营业账簿
自2022年7月1日起,仅对“资金账簿”征税,其他账簿(如日记账、明细账)免征。
- 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计税规则:仅对增加部分征税。例如,企业设立时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0,缴税100万×0.025%=2500元;次年增加至150万(资本公积50万),仅对新增50万计税:50万×0.025%=1250元;若年末仍为150万,则无需再缴。
特别注意: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属于“增加”,需就转增金额补税。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按件贴花5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