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构成及纳税人高频关注问题

深入解析组成计税价格的法理基础、适用情形、计算逻辑与实务应用,结合进口货物、视同销售、委托加工等核心场景,系统梳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的计税规则,帮助财税从业者与备考人员精准掌握这一税收征管核心知识点。

立即了解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的基本定义与法理基础

组成计税价格是税法为保障税基公平、堵塞征管漏洞而创设的法定拟制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的法律定位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特定涉税情形下,当纳税人缺乏符合税法要求的、可被采信的正常销售价格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的构成要素,通过公式计算推导出的一个用于计税的“模拟”价格。其本质是一种法律拟制价格,不是市场交易中实际发生的成交价,而是税法为实现税收公平与征管效率而设定的计税基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式核定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例如: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可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进而推算组成计税价格。

法理基础的三大核心原则

组成计税价格制度的设立,植根于现代税收法治的基本原则,其法理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征管应关注经济实质,而非仅拘泥于法律形式。例如企业将自产设备用于职工福利,虽无货币资金流入,但经济实质等同于销售,税务机关据此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并采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反避税原则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人为压低价格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税法创设组成计税价格机制,使税务机关具备“价格还原”能力,保障国家税源不因价格失真而流失。

税收中性原则

在缺乏市场价格的交易中,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模拟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避免税收对交易行为产生扭曲影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易搜职考网特别提示

理解组成计税价格不能仅停留在公式记忆层面,应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其制度逻辑。许多考生在考试中失分,并非公式不熟,而是未能准确识别适用场景,导致公式错用。例如将“进口货物”误套用“视同销售”公式,或混淆消费税价内税特性导致还原步骤遗漏。

组成计税价格的主要应用场景

大典型场景覆盖进口、流转、核定三大征管关键环节

进口货物
视同销售
委托加工
价格偏低

进口货物环节

进口货物在完成报关后,需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如属应税消费品)。其中,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均为“组成计税价格”,而非到岸价(CIF)或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征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不征消费税】

易搜职考网提示:第一步必须判断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进口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卷烟、白酒等,须采用含消费税还原的公式。

【例1】进口高档香水(消费税税率15%)

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关税40万元,则:

组成计税价格 = (200 + 40) ÷ (1 - 15%) = 240 ÷ 0.85 ≈ 282.35(万元)

进口增值税 = 282.35 × 13% = 36.71(万元)

进口消费税 = 282.35 × 15% = 42.35(万元)

⚠️ 易错点提醒

若误用不征消费税公式计算,得240万元,将导致消费税少缴2.35万元,引发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与消费税法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相关税款: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仅对外赠送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为: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不征消费税】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1 - 消费税税率) 【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率:通常为10%,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白酒、黄酒、啤酒、成品油等有特殊规定)。

【例2】企业将自产设备(成本80万元)用于职工食堂(不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 80 × (1 + 10%) = 88(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 88 × 13% = 11.44(万元)

【例3】企业将自产高档化妆品(成本60万元)用于广告赠送(消费税税率15%)

组成计税价格 = 60 × (1 + 10%) ÷ (1 - 15%) = 66 ÷ 0.85 ≈ 77.65(万元)

消费税 = 77.65 × 15% = 11.65(万元)

增值税 = 77.65 × 13% = 10.10(万元)

⚠️ 特别注意

成本利润率是法定统一比率,不可按企业实际利润率(如20%)计算,否则构成偷税风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并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抵扣;若直接销售,则需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

加工费: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

【例4】甲公司委托乙厂加工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500克),材料成本50万元,加工费8万元

假设该批白酒共10吨(20,000斤)

从价部分组成计税价格 = (50 + 8) ÷ (1 - 20%) = 58 ÷ 0.8 = 72.5(万元)

从量部分 = 20,000 × 0.5 ÷ 10,000 = 1(万元)

若采用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 = [72.5 × (1 - 20%) + 1] ÷ (1 - 20%)?

错误!复合计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应为: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从量消费税)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即:(50 + 8 + 1) ÷ (1 - 20%) = 59 ÷ 0.8 = 73.75(万元)

消费税 = 73.75 × 20% + 1 = 14.75 + 1 = 15.75(万元)

⚠️ 关键提醒

复合计征(如白酒、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需将从量税额先加入分子,再进行比例税率还原,不可拆分计算。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方法包括: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 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即组成计税价格法)
  • 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在采用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法时,通常采用: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一般货物】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从量税额 【复合计征消费税】

【例5】某企业销售自产设备10台,成本100万元/台,申报单价80万元/台(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核定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1 + 10%) = 110(万元/台)

应补缴增值税 = (110 - 80) × 10 × 13% = 39(万元)

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及处以0.5-5倍罚款。

⚠️ “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参考)

  • 市场价格普遍下跌,且企业销售价格与市场指数基本一致
  • 关联企业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需准备同期资料)
  • 清算、破产、司法裁决等非正常经营行为导致的低价处置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全景图

大场景、六大公式、多税种联动,构建完整知识体系

公式对照表

场景 税种 公式 备注
进口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仅消费税从价部分参与还原
进口货物 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不征消费税时直接使用
视同销售 增值税/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通常为10%
委托加工 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不含从量税;复合计征另列
委托加工(复合计征) 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比例税率) 如白酒、卷烟
价格偏低核定 增值税/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税 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消费税价内税特性解析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因此,当组成计税价格用于消费税计税时,必须进行“价税分离还原”:

  • 若直接以“成本+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则未包含消费税本身,导致税基低估;
  • 通过“÷(1-税率)”将不含税价格还原为含消费税的价格,才能真实反映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基础。

数学原理:设组成计税价格为P,消费税税率为t,则:

P × (1 - t)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P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1 - t)

【例6】还原逻辑演示

成本1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消费税税率20%

若直接用110万元计税:消费税 = 110 × 20% = 22万元,实际税负率 = 22/110 = 20%

但110万元中不含消费税,真实税基应为P,满足:P - 0.2P = 110 ⇒ P = 137.5万元

正确计算:100 × 1.1 ÷ 0.8 = 137.5万元

消费税 = 137.5 × 20% = 27.5万元,税负率 = 27.5/137.5 = 20%(符合法定税率)

? 理解记忆技巧

“价内税需还原,价外税不还原”——消费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故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无需还原,直接加成本利润率即可。

组成计税价格的关键构成要素深度辨析

成本、利润率、完税价格、税率——每个要素都影响最终计税结果

成本的界定与取值规则

  • 视同销售场景:指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或“实际采购成本”。例如:
    • 自产货物: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制造费用
    • 外购货物:采购成本(含进项税转出部分,不含可抵扣进项)
  • 委托加工场景:指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即实际耗用材料的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不包括受托方提供的辅料(辅料计入加工费)。
  • 税务稽查重点:税务机关会核对生产成本账簿、采购发票、材料出库单等,确保成本真实、合法、可验证。

成本利润率的法定标准

成本利润率并非企业实际利润率,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标准化比率,目的是确保计税价格的公平性与可比性。

常见成本利润率标准

货物类型 成本利润率 政策依据
一般货物(设备、电子、服装等) 1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白酒 10% 财税〔2012〕38号
卷烟 56%(甲类)/36%(乙类) 国税发〔1993〕156号
化妆品 5% 财税〔2016〕4号(试点地区)

⚠️ 警示:成本利润率不得擅自调整

某企业将化妆品成本利润率按15%计算,导致组成计税价格偏低,被税务机关追缴消费税12万元,并处0.5倍罚款。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并非合同价格,海关依法采用“成交价格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估价体系:

  • 成交价格法: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CIF价格)。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无成交价格时,采用同时期向中国销售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无相同货物时,采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 倒扣价格法:按该货物在境内销售价格倒推(适用于境内销售)。
  • 计算价格法:按材料费、加工费、利润、费用等计算。
  • 合理方法:其他不违背原则的方法。

注意:进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难以确定的,海关可按货价的0.5%估算运输费,按货价加运费的0.3%估算保险费。

消费税税率的分类与适用

消费税实行“一品一率”,税率结构复杂,需注意以下分类:

比例税率(适用从价计征)

  • 高档化妆品:15%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10%
  • 汽车轮胎:3%
  • 摩托车:3%、10%
  •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定额税率(适用从量计征)

  • 啤酒:220元/吨(甲类)、190元/吨(乙类)
  • 黄酒:240元/吨
  • 汽油:1.52元/升
  • 柴油:1.2元/升

复合计征(从价+从量)

  • 卷烟:45% + 0.003元/支
  • 白酒:20% + 0.5元/500克(或500毫升)

? 记忆技巧

“两烟一酒一高档”——卷烟、白酒、高档化妆品、啤酒(甲类)、高尔夫球具等高税率商品,务必单独记忆。

高频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结合真实业务场景,拆解计算步骤与税务风险点

进口高档手表案例(复合税)

某公司2024年3月进口高档手表100只,关税完税价格为80万元,关税20万元,消费税税率20%,无从量税。

计算步骤:

  1. 判断是否征消费税:是(高档手表属于消费税税目)
  2. 代入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80 + 20) ÷ (1 - 20%) = 100 ÷ 0.8 = 125(万元)
  3. 进口消费税 = 125 × 20% = 25(万元)
  4. 进口增值税 = 125 × 13% = 16.25(万元)

后续处理:

  • 若收回后连续生产高档手表,25万元消费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 若直接对外销售,需按125万元确认消费税计税依据,再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已征)。

【对比错误处理】

若误用不征消费税公式:100万元,则消费税少缴20%,被稽查补税5万元+滞纳金+罚款。

视同销售用于职工福利案例

某食品厂将自产糕点(单位成本8元/斤)1万斤用于“三八”妇女节职工福利,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10%。

分析:

  • 是否征消费税?糕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8 × 1.1 = 8.8(元/斤)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8.8 × 10,000 × 13% = 11,440(元)
  •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99,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440

⚠️ 风险提示

企业若直接按成本8元确认福利费,未做视同销售,将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

委托加工白酒案例(复合计征)

甲酒厂委托乙厂加工粮食白酒,提供高粱成本50万元,支付加工费10万元(含税),乙厂无同类售价。该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500克,共加工10吨(20,000斤)。

计算:

  • 从量消费税 = 20,000 × 0.5 ÷ 10,000 = 1(万元)
  • 组成计税价格 = (50 + 10 + 1) ÷ (1 - 20%) = 61 ÷ 0.8 = 76.25(万元)
  • 消费税 = 76.25 × 20% + 1 = 15.25 + 1 = 16.25(万元)
  • 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6.25万元

甲厂收回后处理:

  • 若继续生产白酒:16.25万元可抵扣;
  • 若直接销售:按76.25万元确认销售额,不再缴纳消费税;
  • 若以120万元对外销售:需补缴消费税 = (120 - 76.25) × 20% = 8.75万元。

【稽查案例】

某企业收回后直接销售未缴消费税,被认定为偷税,补税8.75万元+滞纳金2.3万元+罚款4.375万元,合计15.425万元。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案例

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关联方销售SUV,市场公允价25万元/台,成本20万元,关联方购入后以24.5万元对外销售(低于成本)。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核定过程:

  • 成本利润率:汽车行业通常为10%
  • 组成计税价格 = 20 × 1.1 = 22(万元/台)
  • 应补缴增值税 = (22 - 20) × 13% = 2.6万元/台
  • 若销售10台,合计补税26万元

? 关联交易特别提示

关联方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定价符合“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等转让定价方法,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组成计税价格常见误区与避坑指南

来自易搜职考网教学大数据的高频错误归因分析

误区一:混淆“组成计税价格”与“销售额”

错误观点:“组成计税价格是不含税价格,计算增值税时要再除以(1+13%)”

正解:组成计税价格本身已是增值税的“销售额”。例如:

  • 视同销售中,组成计税价格 = 88万元,即为销售额,直接×13%得增值税。
  • 若再除以1.13,将导致税基严重低估。

【错误计算】

÷ 1.13 × 13% = 10.13万元(少缴1.31万元)

✅ 正确做法:组成计税价格 =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

误区二:忽略消费税的价内税特性

错误观点:“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正解:消费税为价内税,必须还原。例如:

  • 成本1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消费税税率20%
  • 错误:110万元 → 消费税22万元
  • 正确:110 ÷ 0.8 = 137.5万元 → 消费税27.5万元

✅ 记忆口诀

“价内税要还原,价外税不还原;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误区三:成本利润率误用企业实际利润率

某企业实际利润率30%,在视同销售中使用30%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1.3 = 130万元

风险:税务机关按法定10%核定,补税 = (130 - 110) × 13% = 2.6万元,并认定为虚假申报。

✅ 法定标准高于实际利润?

是的!成本利润率是最低利润标准,确保国家税基。若企业实际利润率低于10%,仍按10%计算;高于10%时,仍按10%计算,不叠加。

误区四:进口环节公式套用错误

将“不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误用征消费税公式:

  • 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20万元
  • 错误:(100+20)÷(1-0%) = 120万元(虽结果相同,但逻辑错误)
  • 若误用消费税税率13%:120÷0.87 ≈ 137.93万元 → 多缴税

✅ 正确流程

先判断是否征消费税;② 再选择对应公式;③ 最后验证逻辑一致性。

误区五:复合计征计算顺序错误

白酒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中,将从量税遗漏或后加:

  • 错误公式:(材料+加工费)÷(1-20%) + 1 = 72.5 + 1 = 73.5万元
  • 正确公式:(50+8+1)÷0.8 = 73.75万元
  • 差额0.25万元 → 消费税少缴0.05万元/吨

✅ 复合计征公式口诀

“从量先加,再行还原;分子含量,分母为1减税率”

易搜职考网学习要点与备考策略

从“死记硬背”到“逻辑推导”,掌握核心能力

大核心学习要点

  • ① 场景判断优先:做题时第一步永远是识别业务属于哪类情形(进口?视同销售?委托加工?价格偏低?),这是选择公式的前提。建议建立“场景—公式”映射表。
  • ② 税种联动思维:特别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动。例如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同时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消费税可抵扣,但增值税仍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销项。
  • ③ 公式推导理解:理解“价内税需还原”的数学原理(P×(1-t)=不含税成本),比机械记忆更牢固。易搜职考网开发了“税负还原图解法”,帮助学员直观理解。

步解题法(实战模板)

  1. 审场景:阅读题干,判断适用情形(进口/视同销售/委托加工/价格偏低)
  2. 查税种:确认涉及哪些税种(增值税必征;消费税需看是否属应税消费品)
  3. 选公式:根据场景与税种,选择对应公式(特别注意复合计征)
  4. 验逻辑:验证结果合理性(如消费税税负率是否等于法定税率)

【例题演练】

某企业将自产化妆品(成本50万元)用于投资,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10%,消费税税率15%。求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

场景:视同销售(投资)

税种:增值税+消费税

公式:50×1.1÷0.85 ≈ 64.71万元

验证:消费税税负 = 64.71×15% ÷ 64.71 = 15% ✔️

增值税 = 64.71×13% = 8.41万元

易搜职考网配套学习资源

  • 阶梯式题库:按“基础→进阶→实战”三级训练,覆盖12大常见变体题型
  • 错题诊断系统:自动识别错误类型(公式错用/税率误判/还原遗漏)
  • 真题精讲视频:逐题解析近5年税务师、中级会计《税法》真题
  • 场景模拟沙盘:虚拟企业业务,沉浸式训练计税价格应用

? 教学反馈

使用“场景—公式”映射法的学员,组成计税价格题目正确率从58%提升至92%(易搜职考网2023年数据)。

组成计税价格在职业发展中的实践意义

从考试考点到企业实务,构建复合型财税能力

企业税务合规的基石

组成计税价格是企业日常税务处理中的高频知识点。财务人员若掌握不到位,极易引发以下风险:

  • 视同销售未申报: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捐赠等未做税务处理,被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
  • 进口环节少缴税:混淆征消费税与不征消费税的公式,导致进口环节税款少缴,影响通关效率与企业信用评级;
  • 委托加工未代扣代缴: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务机关可处应代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建立《视同销售与委托加工税务处理清单》,明确每类业务的计税路径与会计分录。

税务筹划的合规空间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合理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规则可优化税负:

筹划案例:福利费形式选择

企业拟为员工发放节日福利,预算100万元:

  • 方案一:外购礼品(成本100万元)→ 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1.1 = 110万元,增值税 = 14.3万元,总成本114.3万元
  • 方案二:自产产品(成本6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 = 60 × 1.1 = 66万元,增值税 = 8.58万元,总成本68.58万元

结论:在成本可控前提下,使用自产产品福利更节税(但需考虑员工偏好与品牌形象)。

⚠️ 筹划红线

不得虚构委托加工、虚假视同销售,否则构成偷税。所有筹划必须有真实业务支撑,并留存完整证据链。

职业能力进阶的关键

对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稽查人员而言,组成计税价格是专业能力的“试金石”:

  • 税务师:《税法(一)》核心考点,年均分值15-20分;实操中需为客户提供计税价格核定代理服务;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复核企业计税依据的合规性,识别潜在税务风险;
  • 企业税务经理:编制纳税申报表、应对税务稽查、制定税务政策的必备技能。

易搜职考网调研:87%的税务岗位招聘要求“熟练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计税规则”,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是高频考核点。

跨境业务中的延伸应用

随着“一带一路”推进,跨境服务日益频繁,组成计税价格在以下场景延伸应用:

  • 跨境交付的视同销售判定(如向境外提供设计服务);
  • 进口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合理费用+利润);
  •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成本加成法(成本×(1+利润率))。

提示: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中,“成本加成法”与我国组成计税价格原理相通,但利润率需参考可比非受控价格(CUP)确定。

高频问题解答(FAQ)

来自易搜职考网学员与读者的真实提问精选

Q1:组成计税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关系吗?
A:无直接关系。组成计税价格是税法拟制价格,依据成本、利润率、税率计算;市场价格由供需决定。当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才启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核定。
Q2:视同销售中,成本利润率能否按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A:不能。成本利润率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法定标准(通常10%),与行业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无关。擅自调整属于税收违法。
Q3:进口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含消费税?
A:是的!对于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该价格已包含消费税税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Q4:委托加工中,辅料费用是否计入材料成本?
A:不计入。委托加工中,材料成本仅指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成本;受托方提供的辅料、动力等,若单独收费,计入“加工费”;若未单独计价,通常视为加工费组成部分。
Q5:企业合并重组中资产划转是否适用组成计税价格?
A:一般不适用。根据财税〔2014〕109号、2015年第40号公告,符合条件的资产划转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无需计算组成计税价格。但需满足“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等严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