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2019|2019年最新政策详解与实操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作为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计算方式始终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人力资源、财务及行政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的焦点。2019年度的保障金计算工作,在延续“按比例安排就业”核心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征收管理机制,强化了对小微企业等特定主体的扶持力度。

深入理解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2019,不仅关乎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社会责任,更直接影响其用工成本结构与财税筹划成效。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政策追踪与实操服务经验,系统梳理2019年保障金计算的政策框架、核心变量、优惠适用条件、常见风险点及典型计算案例,旨在为企业提供可落地、可复用的专业指引。

本指南严格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各省、市、自治区2019年最新执行细则编写,覆盖全国主流地区口径,兼顾地方差异,确保内容权威性与实操性并重。

年保障金计算的三大关键特征

  • 〔政策稳定性〕核心计算逻辑延续既有框架,未发生根本性调整,但执行细节更趋精细化
  • 〔优惠精准化〕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工资上限等优惠政策协同发力,显著减轻企业负担
  • 〔监管规范化〕税务部门主导征收(自2020年起全面实施),申报时限、材料要求、审核标准趋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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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标

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吸纳残疾人就业,实现“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落地,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

计算原则

未达标即缴费;以上年度数据为基准;严格认定残疾人用工;充分适用优惠政策

〔〕

适用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

计算保障金的核心政策依据与基本原则

主要政策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基础性法规,明确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核心执行文件,规定计算公式、征收程序、资金用途
  • 《关于统一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41号)——引入社会平均工资上限机制,减轻高薪企业负担
  •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等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9号)——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政策至2022年
  • 各省/市/自治区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税〔2019〕995号)等,具有地方强制力

大基本原则详解

♀♂

比例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北京、上海等地为1.7%,部分省市可下调至1.2%-1.5%区间)。未达比例即产生缴纳义务

责任共担原则

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创业扶持等,体现“企业用人、社会共担”机制

动态计算原则

上一年度(2019年计算2018年度数据)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残疾人用工情况为基准,体现真实性与可验证性

§

优惠扶持原则

对小微企业(30人以下、3年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减免;工资基数设2倍社平上限,防止“高薪高缴”

地方执行差异提示

  • 〈比例差异〉:北京1.7%、上海1.5%、广东1.5%(深圳1.5%)、江苏1.5%、浙江1.5%、四川1.6%、重庆1.5%、湖北1.5%、湖南1.5%、河南1.6%、河北1.5%、山东1.5%、山西1.5%、陕西1.5%、辽宁1.5%、吉林1.5%、黑龙江1.5%、内蒙古1.5%、甘肃1.5%、青海1.5%、宁夏1.5%、新疆1.5%、广西1.5%、云南1.5%、贵州1.5%、海南1.5%、福建1.5%、江西1.5%、安徽1.5%、西藏1.5%
  • 〈工资口径〉:多数地区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部分城市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深圳、苏州、宁波等计划单列市
  • 〈申报时间〉:普遍为每年3-6月申报上年数据,7-9月缴纳,逾期加收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 〈残疾人认定〉:必须持有效《残疾人证》(1-4级)或《残疾军人证》(1-8级),且实际在岗、签订1年以上合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足额缴纳“五险”

年度保障金的标准计算公式及拆解

标准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规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人数
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算流程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

统计口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2018年)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式如下:

  • 月平均人数 = (月初人数 + 月末人数)÷ 2
  • 年平均人数 = 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 12

人员范围: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具体涵盖:

  • 正式在岗职工(含试用期人员)
  • 劳务派遣用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计入,需在协议中明确)
  • 非全日制人员(按工作时间折算为年平均人数)
  •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人数,如每年用工3个月,按3/12=0.25人计入)

不计入人员:

  • 退休返聘人员(无劳动合同)
  • 兼职学生(实习协议非劳动合同)
  • 完全由其他单位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保的委派人员(如集团总部人员派驻子公司)
  • 实习期超过6个月但未签劳动合同的在校生

典型案例:

某制造企业2018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如下:

月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人数98102105110112115118120116114110108

则月平均人数:(98+102)/2=100,(102+105)/2=103.5,依此类推……全年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为1260,则年平均人数 = 1260 ÷ 12 = 105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确定

计算方式: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构成(应发、税前):

  •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 奖金(年度绩效、季度奖、项目奖等)
  • 津贴和补贴(高温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重要上限规定:

根据财税〔2018〕41号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2倍计算保障金。例如:

  • A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7.2万元 → 上限为14.4万元
  • 某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万元 → 计算时按14.4万元/人
  • 某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万元 → 计算时按12万元/人(未超上限)

社会平均工资口径说明:

  • 多数省份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部分城市(如深圳、宁波、苏州)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通常低5%-15%
  • 具体数值需查询当地人社局或统计局2018年公布数据

特别提示:工资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数据保持一致,避免因数据不一致引发稽查风险。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

四重认定标准:

  1. 〔持证要求〕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 〔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实际在岗〕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工作,不得挂名、兼职、虚设岗位
  4. 〔薪酬社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计算方式:按月累加后换算为年平均人数

  • 安排1名残疾人全年在岗 → 计1人
  • 安排1名残疾人工作6个月 → 计0.5人
  • 安排2名残疾人各工作3个月 → 计0.5人
  • 安排1名残疾人工作满全年,另1名工作9个月 → 计1 + 0.75 = 1.75人

申报审核流程:

  1. 每年1-2月:用人单位整理残疾人用工材料(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纳凭证、残疾证复印件)
  2. 月: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 月:残联审核并出具《审核认定书》(明确实际安排人数)
  4. 月起:凭审核结果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常见驳回情形:

  • 残疾证过期或未年检
  • 工资支付低于最低标准(如2018年北京最低工资2120元/月)
  • 未缴或漏缴社保(仅缴一险或按最低基数缴纳)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期不足1年
  • 残疾人未实际在岗(如仅挂名不干活)

计算流程图解

确认属地比例要求

根据注册地查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比例(如北京1.7%,全国多数1.5%)

统计年平均职工人数

按月平均法计算,含季节性用工折算

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

经残联审核确认,取得《审核认定书》

确定工资基数

取实际年平均工资与2倍社平工资的较小值

计算差额人数

应安排人数 = 职工总数 × 比例;差额 = 应安排 - 实际安排

适用优惠政策

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等条件

计算最终应缴额

差额人数 × 工资基数 × 减征比例(如有)

公式变量关联图示

A

上年职工总人数

×
B

本地规定比例

C

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
D

差额人数

×
E

工资基数(≤2倍社平)

=
F

初步应缴额

×
G

减征比例

=
H

最终应缴额

年适用的主要优惠政策解析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9号、各地实施细则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 3年(含)
  • 在职职工总数 ≤ 30人(含)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规定比例

典型案例:

  • 甲公司2017年3月成立,2018年末职工28人,未安排残疾人 → 2019年免征
  • 乙公司2016年5月成立,2018年末职工25人,未安排残疾人 → 2019年不免税(已满3年)
  • 丙公司2018年6月成立,2018年末职工35人,安排1名残疾人 → 2019年不免税(人数超30人)

特别提示:部分地区对2019年已满3年的小微企业延续免征政策至2020年(如深圳),需关注地方最新通知。

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要点:

  • 安排比例 ≥ 1% 但 < 规定比例(如1.5%)→ 按应缴额的 50% 缴纳
  • 安排比例 < 1% → 按应缴额的 90% 缴纳

计算示例:

某企业2018年职工100人,应安排1.5人,实际安排1人(比例1%):

  • 差额 = 1.5 - 1 = 0.5人
  • 工资基数 = 7.2万元/人
  • 初步应缴 = 0.5 × 7.2 = 3.6万元
  • 因比例=1% ≥1%,适用50%减征 → 最终应缴 = 3.6 × 50% = 1.8万元

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多安排、早安排”,即使未完全达标,也能显著降低缴费压力。

征收标准上限政策

核心机制:将工资基数上限设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对比示例:

企业类型职工人数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上限工资计算基数差额人数应缴额(万元)
普通企业A809.6万7.2万14.4万9.6万(未超)0.21.92
高薪企业B10020万7.2万14.4万14.4万(超上限)0.57.2
同规模普通企业C1008万7.2万14.4万8万0.54.0

企业B因工资远超上限,其保障金负担仅相当于按20万计算的50%(7.2万 vs 10万),有效防止“高薪高缴”对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其他配套政策

  • 〔跨地区用工〕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的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就业人数(需在协议中明确)
  • 〔超比例奖励〕部分省市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如上海最高5万元/人)
  • 〔缓缴机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公益岗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计入安排人数

政策组合应用

小微企业(20人,成立2年)+ 安排2名残疾人(比例10%)+ 工资基数6万 + 社平7.2万 → 免征!

申报优先级

先申请残疾人就业审核 → 再申报保障金;未获审核确认,不得抵扣人数

风险提示

虚假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一经查实,追缴税款+0.5倍罚款+纳入失信名单

分步计算实例演示(覆盖多类场景)

场景一:普通企业(未达标但适用分档减缴)

企业背景:

  • 注册地:A市(比例1.5%)
  • 年职工总数:100人(年平均)
  • 年工资总额:720万元 → 年平均工资7.2万元
  • A市2018年社平工资:6万元 → 上限12万元(7.2 < 12,按实际)
  • 经残联审核:安排1名残疾人(全年在岗)

计算步骤:

  1. 应安排人数 = 100 × 1.5% = 1.5人
  2. 差额人数 = 1.5 - 1 = 0.5人
  3. 初步应缴 = 0.5 × 7.2 = 3.6万元
  4. 实际比例 = 1/100 = 1% ≥ 1% → 适用50%减征
  5. 最终应缴 = 3.6 × 50% = 1.8万元

场景二: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

企业背景:

  • 注册地:B市(比例1.5%)
  • 成立时间:2018年3月(2019年未满3年)
  • 年职工总数:25人(年平均)
  • 工资总额:180万元 → 年平均工资7.2万元
  • B市社平工资:6.8万元 → 上限13.6万元
  • 未安排残疾人

判断:

  • 在职人数 ≤ 30人 ✓
  • 成立时间 ≤ 3年 ✓
  • 未安排残疾人(比例0% < 规定)✓

结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 最终应缴 = 0元

场景三:高薪企业(工资超上限)

企业背景:

  • 注册地:C市(比例1.5%)
  • 年职工总数:200人
  • 工资总额:5200万元 → 年平均工资26万元
  • C市2018年社平工资:8万元 → 上限16万元
  • 实际安排残疾人:2人(比例1%)

计算:

  1. 应安排人数 = 200 × 1.5% = 3人
  2. 差额 = 3 - 2 = 1人
  3. 工资基数取上限:16万元/人(26 > 16)
  4. 初步应缴 = 1 × 16 = 16万元
  5. 比例 = 2/200 = 1% ≥ 1% → 适用50%减征
  6. 最终应缴 = 16 × 50% = 8万元

若无上限政策,应缴 = 1 × 26 = 26万元;政策减负达69.2%。

场景四:季节性用工+分段安排残疾人

企业背景:

  • 某旅游服务公司,2018年用工具有显著季节性
  • 月:80人;4-6月:120人;7-9月:200人;10-12月:90人
  • 季节性用工已折算为年平均人数
  • 安排残疾人:张三(1-6月在岗)、李四(7-12月在岗)

计算:

  1. 月平均人数:
  2. (80+80)/2=80;(80+120)/2=100;(120+120)/2=120;(120+200)/2=160;(200+200)/2=200;(200+90)/2=145;(90+90)/2=90;(90+80)/2=85;(80+80)/2=80;(80+80)/2=80;(80+80)/2=80;(80+80)/2=80
  3. 全年合计 = 80+100+120+160+200+145+90+85+80+80+80+80 = 1300人
  4. 年平均人数 = 1300 ÷ 12 ≈ 108.33人
  5. 残疾人安排:张三6个月→0.5人;李四6个月→0.5人;合计1人
  6. 假设工资基数7万元,社平6.5万(上限13万),比例1.5%
  7. 应安排 = 108.33 × 1.5% ≈ 1.625人;差额 = 1.625 - 1 = 0.625人
  8. 比例 = 1/108.33 ≈ 0.92% < 1% → 适用90%减征
  9. 最终应缴 = 0.625 × 7 × 90% = 3.9375万元

场景五:劳务派遣用工争议处理

问题背景:

甲公司(用工单位)与乙公司(派遣单位)合作,乙公司派遣1名残疾人至甲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工资由甲支付,社保由乙缴纳。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及各地执行口径

认定规则:

  • 劳务派遣员工的“在职职工人数”计入用工单位(甲公司)
  • 残疾人就业人数计入派遣单位(乙公司)——因其签订合同、缴社保

示例:

  • 甲公司:职工100人(含派遣3人),未直接安排残疾人 → 人数基数100人
  • 乙公司:职工20人(含派遣1名残疾人),实际安排残疾人1人 → 可用于抵扣

风险提示:若甲乙双方未明确约定,易引发重复计入或漏计,建议在派遣协议中书面明确残疾人就业人数归属方。

场景六:跨年度政策衔接(2018年成立企业)

企业背景:

  • 年6月注册,2018年7-12月在职职工:50人、52人、55人、58人、60人、62人
  • 年申报2018年度保障金
  • 安排1名残疾人(2018年9月入职,工作4个月)
  • 工资总额:360万元;社平工资:6.8万元

计算:

  1. 月平均人数:(50+52)/2=51;(52+55)/2=53.5;(55+58)/2=56.5;(58+60)/2=59;(60+62)/2=61;合计=51+53.5+56.5+59+61=281人
  2. 年平均人数 = 281 ÷ 6 ≈ 46.83人(注意:仅计算实际运营月份)
  3. 残疾人工作4个月 → 计0.333人
  4. 应安排 = 46.83 × 1.5% ≈ 0.702人
  5. 差额 = 0.702 - 0.333 = 0.369人
  6. 工资基数:360 ÷ 46.83 ≈ 7.69万元 < 13.6万 → 按7.69
  7. 比例 = 0.333/46.83 ≈ 0.71% < 1% → 适用90%减征
  8. 最终应缴 = 0.369 × 7.69 × 90% ≈ 2.56万元

特别提醒: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年平均人数,但比例仍按1.5%执行。

常见误区与易搜职考网特别提示

大高频误区

⚠️

误区一:忽略职工人数统计口径

误将劳务派遣人员重复计入(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均计入);未将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人数;漏计试用期员工

⚠️

误区二:混淆工资计算口径

使用税后工资或仅基本工资;未包含奖金、补贴;不知晓社平工资2倍上限,导致多缴或少缴

⚠️

误区三:残疾人认定想当然

认为雇佣残疾人即自动抵扣;未办理残联审核;未满足工资、社保等全部条件

⚠️

误区四:优惠政策适用不全

忘记小微企业免征;未准确应用分档减缴;不知晓高薪企业有上限政策

⚠️

误区五:错过申报缴纳时间

逾期申报导致无法享受分档减缴;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6万元逾期1年增2628元)

易搜职考网实操建议

  1. 〔前置准备〕每年1月起整理用工、工资、残疾人用工材料,建立台账
  2. 〔主动咨询〕3月前联系当地税务部门与残联,确认地方执行口径
  3. 〔内部协同〕财务、HR、法务三方核对数据,确保口径统一
  4. 〔工具辅助〕使用易搜职考网提供的在线计算工具进行预测算(支持全国300+城市)
  5. 〔战略规划〕将残保金纳入年度用工成本模型,合理规划残疾人招聘节奏

风险防控清单

  • □ 残疾人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每年需年检)?
  • □ 工资支付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多数城市2000-2200元/月)
  • □ 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五险齐全)?
  • □ 劳动合同是否满1年?
  • □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残联申报审核?
  • □ 工资总额是否与个税申报、财务报表一致?
  • □ 是否存在重复计入劳务派遣人员?
  • □ 是否充分适用了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