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2019|2019年最新政策详解与实操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作为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计算方式始终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人力资源、财务及行政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的焦点。2019年度的保障金计算工作,在延续“按比例安排就业”核心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征收管理机制,强化了对小微企业等特定主体的扶持力度。
深入理解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2019,不仅关乎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社会责任,更直接影响其用工成本结构与财税筹划成效。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政策追踪与实操服务经验,系统梳理2019年保障金计算的政策框架、核心变量、优惠适用条件、常见风险点及典型计算案例,旨在为企业提供可落地、可复用的专业指引。
本指南严格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各省、市、自治区2019年最新执行细则编写,覆盖全国主流地区口径,兼顾地方差异,确保内容权威性与实操性并重。
年保障金计算的三大关键特征
- 〔政策稳定性〕核心计算逻辑延续既有框架,未发生根本性调整,但执行细节更趋精细化
- 〔优惠精准化〕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工资上限等优惠政策协同发力,显著减轻企业负担
- 〔监管规范化〕税务部门主导征收(自2020年起全面实施),申报时限、材料要求、审核标准趋于统一
核心目标
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吸纳残疾人就业,实现“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落地,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
计算原则
未达标即缴费;以上年度数据为基准;严格认定残疾人用工;充分适用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
计算保障金的核心政策依据与基本原则
主要政策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基础性法规,明确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核心执行文件,规定计算公式、征收程序、资金用途
- 《关于统一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41号)——引入社会平均工资上限机制,减轻高薪企业负担
-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等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9号)——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政策至2022年
- 各省/市/自治区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税〔2019〕995号)等,具有地方强制力
大基本原则详解
比例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北京、上海等地为1.7%,部分省市可下调至1.2%-1.5%区间)。未达比例即产生缴纳义务
责任共担原则
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创业扶持等,体现“企业用人、社会共担”机制
动态计算原则
以上一年度(2019年计算2018年度数据)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残疾人用工情况为基准,体现真实性与可验证性
优惠扶持原则
对小微企业(30人以下、3年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减免;工资基数设2倍社平上限,防止“高薪高缴”
地方执行差异提示
- 〈比例差异〉:北京1.7%、上海1.5%、广东1.5%(深圳1.5%)、江苏1.5%、浙江1.5%、四川1.6%、重庆1.5%、湖北1.5%、湖南1.5%、河南1.6%、河北1.5%、山东1.5%、山西1.5%、陕西1.5%、辽宁1.5%、吉林1.5%、黑龙江1.5%、内蒙古1.5%、甘肃1.5%、青海1.5%、宁夏1.5%、新疆1.5%、广西1.5%、云南1.5%、贵州1.5%、海南1.5%、福建1.5%、江西1.5%、安徽1.5%、西藏1.5%
- 〈工资口径〉:多数地区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部分城市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深圳、苏州、宁波等计划单列市
- 〈申报时间〉:普遍为每年3-6月申报上年数据,7-9月缴纳,逾期加收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 〈残疾人认定〉:必须持有效《残疾人证》(1-4级)或《残疾军人证》(1-8级),且实际在岗、签订1年以上合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足额缴纳“五险”
年度保障金的标准计算公式及拆解
标准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规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
统计口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2018年)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式如下:
- 月平均人数 = (月初人数 + 月末人数)÷ 2
- 年平均人数 = 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 12
人员范围: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具体涵盖:
- 正式在岗职工(含试用期人员)
- 劳务派遣用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计入,需在协议中明确)
- 非全日制人员(按工作时间折算为年平均人数)
-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人数,如每年用工3个月,按3/12=0.25人计入)
不计入人员:
- 退休返聘人员(无劳动合同)
- 兼职学生(实习协议非劳动合同)
- 完全由其他单位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保的委派人员(如集团总部人员派驻子公司)
- 实习期超过6个月但未签劳动合同的在校生
典型案例:
某制造企业2018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如下:
|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人数 | 98 | 102 | 105 | 110 | 112 | 115 | 118 | 120 | 116 | 114 | 110 | 108 |
则月平均人数:(98+102)/2=100,(102+105)/2=103.5,依此类推……全年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为1260,则年平均人数 = 1260 ÷ 12 = 105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确定
计算方式: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构成(应发、税前):
-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 奖金(年度绩效、季度奖、项目奖等)
- 津贴和补贴(高温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重要上限规定:
根据财税〔2018〕41号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2倍计算保障金。例如:
- A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7.2万元 → 上限为14.4万元
- 某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万元 → 计算时按14.4万元/人
- 某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万元 → 计算时按12万元/人(未超上限)
社会平均工资口径说明:
- 多数省份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部分城市(如深圳、宁波、苏州)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通常低5%-15%
- 具体数值需查询当地人社局或统计局2018年公布数据
特别提示:工资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数据保持一致,避免因数据不一致引发稽查风险。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
四重认定标准:
- 〔持证要求〕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 〔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实际在岗〕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工作,不得挂名、兼职、虚设岗位
- 〔薪酬社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计算方式:按月累加后换算为年平均人数
- 安排1名残疾人全年在岗 → 计1人
- 安排1名残疾人工作6个月 → 计0.5人
- 安排2名残疾人各工作3个月 → 计0.5人
- 安排1名残疾人工作满全年,另1名工作9个月 → 计1 + 0.75 = 1.75人
申报审核流程:
- 每年1-2月:用人单位整理残疾人用工材料(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纳凭证、残疾证复印件)
- 月: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 月:残联审核并出具《审核认定书》(明确实际安排人数)
- 月起:凭审核结果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常见驳回情形:
- 残疾证过期或未年检
- 工资支付低于最低标准(如2018年北京最低工资2120元/月)
- 未缴或漏缴社保(仅缴一险或按最低基数缴纳)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期不足1年
- 残疾人未实际在岗(如仅挂名不干活)
计算流程图解
确认属地比例要求
根据注册地查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比例(如北京1.7%,全国多数1.5%)
统计年平均职工人数
按月平均法计算,含季节性用工折算
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
经残联审核确认,取得《审核认定书》
确定工资基数
取实际年平均工资与2倍社平工资的较小值
计算差额人数
应安排人数 = 职工总数 × 比例;差额 = 应安排 - 实际安排
适用优惠政策
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等条件
计算最终应缴额
差额人数 × 工资基数 × 减征比例(如有)
公式变量关联图示
上年职工总人数
本地规定比例
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差额人数
工资基数(≤2倍社平)
初步应缴额
减征比例
最终应缴额
年适用的主要优惠政策解析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9号、各地实施细则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 3年(含)
- 在职职工总数 ≤ 30人(含)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规定比例
典型案例:
- 甲公司2017年3月成立,2018年末职工28人,未安排残疾人 → 2019年免征
- 乙公司2016年5月成立,2018年末职工25人,未安排残疾人 → 2019年不免税(已满3年)
- 丙公司2018年6月成立,2018年末职工35人,安排1名残疾人 → 2019年不免税(人数超30人)
特别提示:部分地区对2019年已满3年的小微企业延续免征政策至2020年(如深圳),需关注地方最新通知。
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要点:
- 安排比例 ≥ 1% 但 < 规定比例(如1.5%)→ 按应缴额的 50% 缴纳
- 安排比例 < 1% → 按应缴额的 90% 缴纳
计算示例:
某企业2018年职工100人,应安排1.5人,实际安排1人(比例1%):
- 差额 = 1.5 - 1 = 0.5人
- 工资基数 = 7.2万元/人
- 初步应缴 = 0.5 × 7.2 = 3.6万元
- 因比例=1% ≥1%,适用50%减征 → 最终应缴 = 3.6 × 50% = 1.8万元
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多安排、早安排”,即使未完全达标,也能显著降低缴费压力。
征收标准上限政策
核心机制:将工资基数上限设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对比示例:
| 企业类型 | 职工人数 | 年平均工资 | 社平工资 | 上限工资 | 计算基数 | 差额人数 | 应缴额(万元) |
|---|---|---|---|---|---|---|---|
| 普通企业A | 80 | 9.6万 | 7.2万 | 14.4万 | 9.6万(未超) | 0.2 | 1.92 |
| 高薪企业B | 100 | 20万 | 7.2万 | 14.4万 | 14.4万(超上限) | 0.5 | 7.2 |
| 同规模普通企业C | 100 | 8万 | 7.2万 | 14.4万 | 8万 | 0.5 | 4.0 |
企业B因工资远超上限,其保障金负担仅相当于按20万计算的50%(7.2万 vs 10万),有效防止“高薪高缴”对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其他配套政策
- 〔跨地区用工〕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的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就业人数(需在协议中明确)
- 〔超比例奖励〕部分省市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如上海最高5万元/人)
- 〔缓缴机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公益岗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计入安排人数
政策组合应用
小微企业(20人,成立2年)+ 安排2名残疾人(比例10%)+ 工资基数6万 + 社平7.2万 → 免征!
申报优先级
先申请残疾人就业审核 → 再申报保障金;未获审核确认,不得抵扣人数
风险提示
虚假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一经查实,追缴税款+0.5倍罚款+纳入失信名单
分步计算实例演示(覆盖多类场景)
场景一:普通企业(未达标但适用分档减缴)
企业背景:
- 注册地:A市(比例1.5%)
- 年职工总数:100人(年平均)
- 年工资总额:720万元 → 年平均工资7.2万元
- A市2018年社平工资:6万元 → 上限12万元(7.2 < 12,按实际)
- 经残联审核:安排1名残疾人(全年在岗)
计算步骤:
- 应安排人数 = 100 × 1.5% = 1.5人
- 差额人数 = 1.5 - 1 = 0.5人
- 初步应缴 = 0.5 × 7.2 = 3.6万元
- 实际比例 = 1/100 = 1% ≥ 1% → 适用50%减征
- 最终应缴 = 3.6 × 50% = 1.8万元
场景二: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
企业背景:
- 注册地:B市(比例1.5%)
- 成立时间:2018年3月(2019年未满3年)
- 年职工总数:25人(年平均)
- 工资总额:180万元 → 年平均工资7.2万元
- B市社平工资:6.8万元 → 上限13.6万元
- 未安排残疾人
判断:
- 在职人数 ≤ 30人 ✓
- 成立时间 ≤ 3年 ✓
- 未安排残疾人(比例0% < 规定)✓
结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 最终应缴 = 0元
场景三:高薪企业(工资超上限)
企业背景:
- 注册地:C市(比例1.5%)
- 年职工总数:200人
- 工资总额:5200万元 → 年平均工资26万元
- C市2018年社平工资:8万元 → 上限16万元
- 实际安排残疾人:2人(比例1%)
计算:
- 应安排人数 = 200 × 1.5% = 3人
- 差额 = 3 - 2 = 1人
- 工资基数取上限:16万元/人(26 > 16)
- 初步应缴 = 1 × 16 = 16万元
- 比例 = 2/200 = 1% ≥ 1% → 适用50%减征
- 最终应缴 = 16 × 50% = 8万元
若无上限政策,应缴 = 1 × 26 = 26万元;政策减负达69.2%。
场景四:季节性用工+分段安排残疾人
企业背景:
- 某旅游服务公司,2018年用工具有显著季节性
- 月:80人;4-6月:120人;7-9月:200人;10-12月:90人
- 季节性用工已折算为年平均人数
- 安排残疾人:张三(1-6月在岗)、李四(7-12月在岗)
计算:
- 月平均人数:
- (80+80)/2=80;(80+120)/2=100;(120+120)/2=120;(120+200)/2=160;(200+200)/2=200;(200+90)/2=145;(90+90)/2=90;(90+80)/2=85;(80+80)/2=80;(80+80)/2=80;(80+80)/2=80;(80+80)/2=80
- 全年合计 = 80+100+120+160+200+145+90+85+80+80+80+80 = 1300人
- 年平均人数 = 1300 ÷ 12 ≈ 108.33人
- 残疾人安排:张三6个月→0.5人;李四6个月→0.5人;合计1人
- 假设工资基数7万元,社平6.5万(上限13万),比例1.5%
- 应安排 = 108.33 × 1.5% ≈ 1.625人;差额 = 1.625 - 1 = 0.625人
- 比例 = 1/108.33 ≈ 0.92% < 1% → 适用90%减征
- 最终应缴 = 0.625 × 7 × 90% = 3.9375万元
场景五:劳务派遣用工争议处理
问题背景:
甲公司(用工单位)与乙公司(派遣单位)合作,乙公司派遣1名残疾人至甲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工资由甲支付,社保由乙缴纳。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及各地执行口径
认定规则:
- 劳务派遣员工的“在职职工人数”计入用工单位(甲公司)
- 残疾人就业人数计入派遣单位(乙公司)——因其签订合同、缴社保
示例:
- 甲公司:职工100人(含派遣3人),未直接安排残疾人 → 人数基数100人
- 乙公司:职工20人(含派遣1名残疾人),实际安排残疾人1人 → 可用于抵扣
风险提示:若甲乙双方未明确约定,易引发重复计入或漏计,建议在派遣协议中书面明确残疾人就业人数归属方。
场景六:跨年度政策衔接(2018年成立企业)
企业背景:
- 年6月注册,2018年7-12月在职职工:50人、52人、55人、58人、60人、62人
- 年申报2018年度保障金
- 安排1名残疾人(2018年9月入职,工作4个月)
- 工资总额:360万元;社平工资:6.8万元
计算:
- 月平均人数:(50+52)/2=51;(52+55)/2=53.5;(55+58)/2=56.5;(58+60)/2=59;(60+62)/2=61;合计=51+53.5+56.5+59+61=281人
- 年平均人数 = 281 ÷ 6 ≈ 46.83人(注意:仅计算实际运营月份)
- 残疾人工作4个月 → 计0.333人
- 应安排 = 46.83 × 1.5% ≈ 0.702人
- 差额 = 0.702 - 0.333 = 0.369人
- 工资基数:360 ÷ 46.83 ≈ 7.69万元 < 13.6万 → 按7.69
- 比例 = 0.333/46.83 ≈ 0.71% < 1% → 适用90%减征
- 最终应缴 = 0.369 × 7.69 × 90% ≈ 2.56万元
特别提醒: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年平均人数,但比例仍按1.5%执行。
常见误区与易搜职考网特别提示
大高频误区
误区一:忽略职工人数统计口径
误将劳务派遣人员重复计入(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均计入);未将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人数;漏计试用期员工
误区二:混淆工资计算口径
使用税后工资或仅基本工资;未包含奖金、补贴;不知晓社平工资2倍上限,导致多缴或少缴
误区三:残疾人认定想当然
认为雇佣残疾人即自动抵扣;未办理残联审核;未满足工资、社保等全部条件
误区四:优惠政策适用不全
忘记小微企业免征;未准确应用分档减缴;不知晓高薪企业有上限政策
误区五:错过申报缴纳时间
逾期申报导致无法享受分档减缴;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6万元逾期1年增2628元)
易搜职考网实操建议
- 〔前置准备〕每年1月起整理用工、工资、残疾人用工材料,建立台账
- 〔主动咨询〕3月前联系当地税务部门与残联,确认地方执行口径
- 〔内部协同〕财务、HR、法务三方核对数据,确保口径统一
- 〔工具辅助〕使用易搜职考网提供的在线计算工具进行预测算(支持全国300+城市)
- 〔战略规划〕将残保金纳入年度用工成本模型,合理规划残疾人招聘节奏
风险防控清单
- □ 残疾人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每年需年检)?
- □ 工资支付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多数城市2000-2200元/月)
- □ 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五险齐全)?
- □ 劳动合同是否满1年?
- □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残联申报审核?
- □ 工资总额是否与个税申报、财务报表一致?
- □ 是否存在重复计入劳务派遣人员?
- □ 是否充分适用了小微企业免征、分档减缴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