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赠品销售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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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商业实践中,赠品营销已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吸引客户、提升市场份额的常见策略。无论是“买一赠一”、“满额即赠”还是“积分兑换”,赠品都紧密地融入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中。这种常见的促销手段背后,却涉及一系列复杂且至关重要的财税处理问题,其核心便是“赠品视同销售”。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会计记账,而是税法原则在具体业务场景中的深刻体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控制与利润核算。

“视同销售”本质上是指,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需要按照销售行为来计缴相关税费的行为。对于赠品来说呢,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层面,通常被认定为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具有了销售的性质,因此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这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区分赠品的来源(自产/外购)、赠予的对象(客户/非客户)以及促销活动的具体形式,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账务与税务处理逻辑。
深入理解并正确进行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对企业具有重大意义。它关乎税务风险。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税务稽查风险,导致补税、罚款乃至滞纳金,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它影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错误的处理会扭曲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数据,导致财务报表失真,影响管理层决策和投资者判断。它也是企业财务内控水平的体现。规范的处理流程能够确保营销活动的财务后果清晰可控。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研究与服务中发现,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或处理误区。
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性地梳理赠品视同销售的法规依据、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要点,不仅是财务人员的必备专业技能,更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保障。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将这类复杂的实务问题条分缕析,帮助从业者构建清晰的知识体系。
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并非凭空而来,其背后有着坚实的税法法规作为支撑。处理此类业务,必须首先厘清相关的税法原则。
在增值税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定顺序有明确规定: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这一原则确保了国家增值税链条的完整,防止因无偿行为导致税款流失。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也是因为这些,赠品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同样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其目的是为了准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定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财务人员需分别依据各自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易搜职考网提醒,掌握这些核心原则是进行正确账务处理的起点。
不同来源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务赠品的来源主要分为自产(或委托加工)和外购两种,其账务处理路径有显著区别。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研究,将这两种情形的处理实务详解如下。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赠送当企业将自身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赠品时,由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且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如促进主营产品销售),在会计和税务上均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处理:会计上,虽然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需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市场售价)结转成本,并将该成本计入相关的费用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 管理费用—招待费等
- 贷:库存商品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销项税)
税务处理:
- 增值税:按前述顺序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 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一方面,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另一方面,调增视同销售成本(货物的账面成本)。此调整不影响会计利润,仅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外购货物直接用于赠送,其处理逻辑与自产货物不同,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会计处理:外购时已确认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于此同时呢,按货物的购入成本及相关税费计入费用。具体分录如下:
-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 管理费用—招待费等
- 贷:库存商品 (购入成本)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原已抵扣)
税务处理:
- 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于此同时呢,若该外购货物用于了“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企业所得税:与自产货物类似,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均为该外购货物的公允价值(购入价可视为公允价值的一种体现)。
在实际业务中,赠品活动形式多样,财务人员需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断。易搜职考网选取几种典型场景进行深度解析。
“买一赠一”或“满额即赠”组合销售这是最常见的促销方式。其经济实质是消费者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主商品和赠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指导意见,此类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在主商品和赠品之间按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分别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例如,销售A商品售价100元,同时赠送B商品(市场价20元)。会计处理为:
- 总收入100元,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A商品收入 = 100 [100/(100+20)] ≈ 83.33元;B商品收入 = 100 [20/(100+20)] ≈ 16.67元。
- 分录:
- 借:银行存款 1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83.33
-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16.67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100元计算)
- 同时,结转A商品和B商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A,库存商品—B。
当赠品并非与销售商品直接捆绑,而是作为独立的市场推广活动(如扫码抽奖、活动派发)送出时,通常明确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其账务处理如前文“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赠送”部分所述,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此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需严格按视同销售规定执行。
积分兑换赠品的处理客户通过消费累积的积分兑换赠品,其本质是客户以既往消费获取的奖励权利(积分)为对价,换取赠品。这并非无偿。
- 授予积分时:应将销售收取的款项在商品销售收入和积分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摊,将积分分摊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 客户兑换积分时:将“合同负债”转销,确认收入。若兑换的是外部商品,按购买行为处理;若兑换的是自产商品,则按正常销售处理,通常不再适用视同销售规则。
正确的账务处理必须辅以规范的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
发票开具:
- 对于“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发票上主商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列示,赠品不单独列示金额,但建议在备注栏注明“赠品:XX商品,数量:X”。总金额为实际收款额。
- 对于确认为视同销售单独计入费用的赠品(如抽奖礼品),在增值税申报上需计算销项税额,但通常无法也不需要对受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开具发票或在开票系统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申报:
- 增值税申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的相应税率列中。
- 企业所得税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完成调整。准确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
基于多年的研究积累,易搜职考网归结起来说出赠品财务处理中常见的风险点,并给出内控建议。
主要风险点:
- 税务风险:未正确视同销售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本应分摊确认收入的“买一赠一”错误按视同销售处理,导致收入确认不准确;赠品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
- 财务核算风险:会计科目使用不当,影响费用分析;成本结转不准确,导致毛利率失真;未在备查簿中登记赠品出入库,造成资产账实不符。
- 管理风险:赠品采购、领用流程混乱,易产生舞弊;营销活动预算失控,赠品成本侵蚀利润。
内控管理建议:
- 制度先行:制定明确的《赠品管理办法》,规范赠品的定义、类型、采购、入库、领用、财务处理及税务申报全流程。
- 流程管控:赠品领用必须经过审批,并附有完整的活动依据;财务部门需提前介入营销方案设计,评估税务影响。
- 账实相符:将赠品纳入库存管理,定期盘点;建立赠品台账,详细记录收发存情况。
- 持续学习:财务人员应通过如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平台,持续更新税收法规知识,定期复盘企业赠品处理实务,确保合规性。

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宛如商业促销盛宴背后一道精细严谨的财务工序。它要求财务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准则和税法条文,更要深刻理解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从原则把握到场景应用,从会计分录入账到纳税申报表填列,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丝毫马虎。
随着税收监管的日益精准化与企业管理的不断精细化,规范处理赠品业务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企业应当建立起从业务前端到财务后端的一体化管控链条,将税务合规意识嵌入营销决策之中。易搜职考网持续关注该领域的最新动态与复杂案例,致力于为企业财务人员和相关从业者提供扎实、前沿的知识服务,助力企业在充分利用赠品营销工具的同时,筑牢财税安全的防火墙,实现促销效果与合规经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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