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最新规定-增值税抵扣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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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目前已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体系。其中,进项税额的抵扣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核心环节,其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直接体现了增值税制度的优劣。近年来,为应对复杂经济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抵扣的最新规定与政策口径。这些规定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动态调整的规则体系。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专业研究,将结合实务操作,对当前增值税抵扣的最新规定要点进行系统性地详细阐述。

一、 抵扣凭证管理的最新演进
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抵扣凭证的管理正朝着全领域电子化、自动化核验的方向快速发展。
-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成为主流: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但其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归档全程数字化,无需介质支撑。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接收全电发票,其数据自动归集,为后续抵扣确认提供了极大便利。接收全电发票后,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勾选抵扣),这一过程是抵扣的必要步骤。
- 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平台的深化应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不断强化,不仅实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的勾选确认,还集成了发票查验、风险提示、进项税额转出等功能。特别是“退税勾选”和“抵扣勾选”的区分,加强了对出口退税和国内抵扣业务的管理。纳税人应定期登录平台,及时对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确认操作,避免因逾期导致无法抵扣。
- 其他合规抵扣凭证的明确: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作为抵扣凭证。但需注意,这些凭证的抵扣方式、计算比例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需准确适用。
二、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扩大与细化
为支持特定行业、降低企业成本,最新政策在抵扣范围上做出了多项突破性规定。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的延续与优化:为扶持服务业发展,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主要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如10%、15%),抵减应纳税额。这实质上是扩大了进项税额的抵扣效应。易搜职考网提醒,该政策具有阶段性,纳税人需密切关注政策有效期和自身行业占比条件的变化。
-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全面纳入抵扣:这是一个重要的惠民惠企政策。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客票等,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降低了企业的差旅成本,但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旅客运输费用。
-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此前,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两年抵扣。现行规定已改为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可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性全额抵扣。这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鼓励了固定资产投资。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等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的特别规定:尽管贷款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企业向员工提供通勤班车等集体福利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凭证,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与用于个人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规则进行了区分,体现了政策的精准性。
三、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明确与例外
明确不得抵扣的边界,与明确可以抵扣的范围同等重要。最新规定在原有框架下,对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澄清。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这是不得抵扣的基本原则。其中,“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企业内部设置的食堂、浴室、宿舍等福利设施及其耗用的物料,以及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外购货物、服务等。但需要注意,如果上述用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这体现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抵扣的特殊性。
-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与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转出。企业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以清晰区分损失性质。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四类服务的进项税额原则上不得抵扣。但需注意,并非所有餐饮服务都不得抵扣。如果餐饮服务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如酒店为住店客人提供餐饮服务),其购进食材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除了这些以外呢,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出差交通费的抵扣政策形成对比。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会将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申报等高风险特征的发票列为异常凭证。收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后,才可恢复抵扣或继续申报抵扣。这要求纳税人在交易中更加注重对供应商的合规性审查。
四、 进项税额转出与留抵退税制度的衔接
进项税额转出与留抵退税是处理进项税额的两种相反方向的操作,最新规定使二者的衔接更为顺畅。
- 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服务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需要计算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包括:1.直接计算法:适用于能直接确定对应进项税额的;2.实际成本比例法:适用于无法直接划分的兼用情况,按照不得抵扣部分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采用净值率计算法。
- 留抵退税制度的常态化与扩大化:这是近年来增值税改革的重头戏。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特定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均可按规定比例申请退还。留抵退税意味着企业可以将沉淀的进项税额转化为现金流,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退税前若干期未发生特定违法行为、退税比例等条件。易搜职考网强调,享受留抵退税后,相关进项税额已退还,若后续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需要按转出金额补缴已退税款。
- 转出与退税的动态平衡管理:纳税人需在账务上清晰核算进项税额的抵扣、转出、留抵及退税情况。特别是在申请留抵退税后,要关注资产用途变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可能引发进项税额转出的事项,及时履行补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五、 特殊行业与业务的抵扣规定
针对农业、金融、建筑等特殊行业,以及并购重组、资产重组等特殊业务,抵扣规则有其特殊性。
-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方式多样。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票抵扣;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可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口农产品,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扣除率会根据政策调整,需实时关注。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负差处理: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可在一个纳税期内相抵。但该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如相关服务费进项)不得直接抵扣该业务的销项税额,而是可以参与企业整体的进项税额抵扣。
- 建筑服务预缴税款与进项税额的协调:提供建筑服务,通常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抵减应纳税额。企业为建筑项目采购材料、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正常抵扣销项税额。需注意预缴税款的计算基数和抵扣顺序。
-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进项税额处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也是因为这些,相关资产原有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需根据重组的具体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来确定,可能涉及进项税额的结转或重新确认。
,增值税抵扣的最新规定是一个动态发展、精细管理的复杂体系。它既坚守了增值税“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基本原理,又通过加计抵减、留抵退税、扩大旅客运输抵扣等政策工具,发挥着特定的经济调节功能。
于此同时呢,以全电发票为代表的征管技术革新,正深刻改变着抵扣凭证的管理模式,使得抵扣流程更高效、风险监控更精准。

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呢,深入理解和准确应用这些规定,已不再是单纯的税务合规要求,更是提升内部管理、优化成本结构、获取政策红利的核心能力。财务与税务人员需要持续学习,关注政策动态,特别是易搜职考网等专业平台发布的权威解读与案例分析,建立健全内部的发票管理、进项审核、用途跟踪和转出计算机制。在实务中,应注重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的匹配,妥善保管各类抵扣凭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进行税务管理,确保每一笔进项税额的抵扣都合法、合规、合理,从而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下稳健前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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