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 140号-财税1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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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新税制在带来结构性减税红利的同时,也因涉及行业庞杂、业务形态新颖,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政策适用上的疑问与争议。为了确保改革平稳运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6]140号文件。这份文件虽以“通知”形式下发,但其内容之重要、影响之深远,使之成为营改增政策体系中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是对前期政策的澄清与细化,更是对增值税制度在特定领域内涵的深化与拓展。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教研积累与行业反馈,认为深入剖析此文件,对于构建完整的增值税知识体系至关重要。

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与核心意义
营改增的全面覆盖,消除了重复征税,建立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金融业的复杂性、房地产业的特殊性以及教育等服务行业的多样性,使得通用规则在具体应用时面临挑战。
例如,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收益是否纳税、资管产品运营中的纳税主体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抵扣等问题,在36号文及其后续补充文件中并未完全明确,导致各地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给企业带来不确定的税务风险。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出台,正是为了回应这些紧迫的现实需求。其核心意义在于:
- 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对存在争议的条款给予权威解释,减少因理解不同导致的税收待遇差异,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 填补政策制度空白:针对资管产品等新兴金融业务模式,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其增值税处理原则,填补了制度空白。
- 细化特殊行业规则:对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的特定业务,制定了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 平衡税收与行业发展:在确保税收不流失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一些业务给予了税收优惠或简便处理,支持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易搜职考网提醒广大财税学习者,理解140号文不能孤立看待,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营改增政策框架下,与财税[2016]36号文及后续系列补充通知联系起来,形成系统认知。
二、 金融行业相关政策的明确与深化
本文件对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明确是重中之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1.关于“保本收益”与“非保本收益”的界定
文件明确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上述收益,均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彻底厘清了此前关于各类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收益是否征税的模糊地带。反之,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即非保本收益,在持有期间不征收增值税。这一界定标准清晰,但实践中要求企业对金融产品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慎判断。易搜职考网在专业课程中强调,合同条款的措辞至关重要,是区分税负的关键。
2.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这是140号文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规定之一。文件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处的管理人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而资管产品则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虽非法人实体)。这一规定解决了资管产品层面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缺失问题。随后,财税[2017]56号文进一步细化了执行日期和具体征管办法。这一政策既考虑了资管产品结构复杂、收益逐级分配的特点,也通过简易计税降低了征纳成本,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3.其他金融服务的明确
-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明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买入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明确了持有到期与中途转让的税收边界。
-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利息收入,需计缴增值税。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归属:明确将其纳入“贷款服务”税目,而非“租赁服务”,这影响了其税率适用和发票开具。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细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140号文重点解决了销售额确定中的关键问题——土地价款的扣除。
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于此同时呢,对“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
- 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 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需提供拆迁协议、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土地成本(相当于购进一项无形资产)以扣减销售额的方式,间接纳入了进项抵扣链条,缓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土地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票而导致的税负上升压力。易搜职考网在辅导学员时特别指出,扣除操作需严格按照计算公式进行,且扣除凭证的管理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除了这些之外呢,文件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给予企业一定的计税方法选择权,以应对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 教育辅助服务与其他服务的政策明确
1.教育辅助服务的界定与免税政策
文件对“教育辅助服务”进行了定义,指为帮助学习者掌握相关课程内容,由教育机构或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有偿性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同时明确,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其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为诸如托福、雅思等海外考试在中国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税收优惠依据。
2.餐饮住宿服务的积分兑换处理
文件明确,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将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旅客运输服务以外的应税行为纳入积分兑换范围的,其用于兑换积分的部分,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解决了酒店、航空公司等企业积分奖励计划的税务处理难题,符合商业实质,避免了重复征税。
3.会议室出租服务的税目界定
纳税人将会议展览场地、宾馆客房等出租给他人举办会议、培训活动,并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如音响、清洁、安保等),该业务被明确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而非单纯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这影响了适用的税率和发票开具内容。
五、 文件执行中的要点与易搜职考网的研习建议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执行,需要企业和财税人员关注以下要点:
- 追溯执行问题:除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特殊执行起始日期外,文件大部分条款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企业可能需要对之前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调整,涉及补退税问题,需谨慎处理。
- 合同条款审视:特别是金融企业,必须重新审视各类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依据“保本”承诺的明确性来判断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必要时调整产品设计。
- 核算与申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土地价款扣除台账;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企业需准确核算积分兑换部分的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需建立针对资管产品的独立核算与申报体系。
- 票据管理要求:房地产企业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这是扣除得以实现的前提。
对于财税从业者和学习者来说呢,易搜职考网建议采取系统化的研习路径:通读全文,把握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框架;分行业(金融、房地产、服务)进行专题学习,结合36号文原文对照理解;再次,关注后续如56号文、90号文等对140号文的进一步补充;通过案例分析,将条文规定应用于具体业务场景,理解其商业和税务影响。只有经过这样从理论到实践的多层次学习,才能真正将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精髓内化,提升应对复杂税务问题的专业能力。

,财税[2016]140号文件作为营改增政策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其细致入微的规定有效平息了改革初期的诸多争议,为相关行业的增值税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南。尽管随着时间推移,部分细节已被后续文件微调,但其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框架至今仍然有效。持续跟踪并深刻理解此类 foundational policy documents,是每一位财税专业人士保持专业敏锐度、实现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易搜职考网也将继续秉承深度研究、紧密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助力学员夯实政策基础,从容应对税制变革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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