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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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常简称为“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进程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它并非简单的税种替换,而是一场深刻的财税体制变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优化产业结构,最终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公平、更高效的税收环境。自2012年在上海部分行业率先试点以来,“营改增”经历了地区扩围、行业扩围直至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覆盖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所有行业,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度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这一改革过程复杂而系统,涉及千万户企业,其成功平稳实施,离不开一套精心设计、周密安排的过渡政策体系。这些过渡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实现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妥善处理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并给予市场主体明确的预期和必要的适应期。深入研究“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于理解中国现代税制建构的逻辑、把握企业税务管理的要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易搜职考网长期跟踪研究此项改革,致力于为财税从业者和学习者提供清晰、准确、实用的政策解读与分析。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核心框架与目标
“营改增”过渡政策的设计遵循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基本原则,并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目标展开:一是平滑税制转换,避免因改革造成企业经营和财务的剧烈波动;二是妥善处理营业税下的存量项目与增值税新规之间的衔接问题;三是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性,提供差异化的政策安排;四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下的延续与转换方式。整个过渡政策体系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一系列配套通知、公告为主体,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规则网络。
主要过渡政策规定详解
一、试点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界定与税率、征收率安排
过渡政策首先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具体项目,将原营业税下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逐步扩展至全部行业。在税率设置上,并未完全照搬原有增值税标准税率,而是根据行业特点设计了多档税率,如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等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1%(后经多次下调),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税率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等。
除了这些以外呢,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规定了增值税征收率(如3%、5%),这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过渡性安排,简化了计税方式。
二、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与处理
这是过渡政策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之一。政策明确,国家给予营业税的减免税优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原则上予以延续。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 直接延续:对部分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改为免征增值税。
例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等。 - 即征即退:对部分原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或减免的项目,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扣减增值税: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特定事项,按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易搜职考网提醒,企业需要对照自身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准确找到对应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或申报,方能继续享受政策红利。
三、跨期业务与差额征税政策的衔接
处理改革时点前后发生的业务,是过渡政策的难点。主要规定包括: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以业务发生时间与改革实施时间(2016年5月1日)为界。试点实施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因故未缴纳营业税,现在需要补缴的,仍按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而非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发生的应税行为,一律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服务、房地产销售、租赁服务等长期合同,如何划分收入并确认纳税义务,政策有详细规定。
2.差额征税政策的过渡:原营业税制度下,许多行业(如旅游、劳务派遣、金融商品转让等)允许以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后,为确保这些行业税负平稳,延续了类似精神,但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法为主体,对部分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特定业务,允许采用差额计税方法。
例如,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安排是过渡性的,旨在解决部分行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
四、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特殊项目的过渡安排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涉及金额大、抵扣影响深远,其过渡政策尤为关键。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改革初期,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等方式)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需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政策后经调整,现已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这本身也体现了过渡政策的动态优化。
-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住房),需区分取得时间。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此后取得的,通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这一规定有效平衡了新旧纳税人的税负。
-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特定行业(如金融、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的专项过渡政策
针对行业特性,政策给予了更细致的安排。易搜职考网在研究中发现,这些专项政策是理解“营改增”深度的关键。
金融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明确相关处理。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这一政策保证了老项目的税负基本稳定。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
于此同时呢,对预售房款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如餐饮、住宿、教育、医疗等,大量延续了原有免税或简易计税政策,确保了民生相关服务的税负不增加。
六、征收管理与其他配套过渡措施
1.汇总纳税:对原以总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机构,如铁路、邮政、银行等,允许其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实行预缴。
2.发票衔接:试点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对于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部分地区延长至8月31日)。
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处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只能从原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期划分规定。
4.会计处理调整:企业需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并规范增值税相关科目的核算。
过渡政策的深远影响与易搜职考网的观察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不仅是一系列技术性规定,其成功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切实兑现了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通过差异化、精细化的政策设计,绝大多数企业实现了税负下降或基本平稳,获得了改革红利。过渡政策有效化解了改革阻力,确保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维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三,它推动企业主动优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加强发票管理,以充分获取进项抵扣,从而提升了整体经营管理水平。过渡政策为最终建立更加统一、简洁、公平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续的税率简并、留抵退税制度完善等,都是在过渡政策平稳落地后的深化之举。

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跟踪研究中注意到,企业对过渡政策的理解与运用能力,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充分享受改革红利。部分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未能及时完成从营业税思维到增值税思维的转变,在业务合同签订、供应商选择、发票取得、纳税申报等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税负未能达到最优。
也是因为这些,深入、持续地学习研究“营改增”及其过渡政策,对于财税专业人员来说呢,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尽管全面“营改增”已过去多年,但许多过渡政策的规定仍在持续执行或对当前业务产生着影响,其设计理念和处理方法对应对在以后可能的税制变化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理解这段历史,就是理解中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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