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2018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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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日益体现在其人力资源的质量与可持续开发能力上。职工教育培训是提升人力资源价值最直接的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我国税法体系专门设立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51号文件,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关键性调整,引发了企业界和财税实务领域的广泛关注。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对职业教育政策与实务的研究积累,将对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阐述,以帮助企业管理者、财务人员及人力资源从业者准确把握政策精髓,规范税务处理,最大化政策效益。

一、2018年政策的核心变化:扣除比例的重大提升
2018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一个长期执行的标准。
2018年的核心变化正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另有规定”。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调整将扣除比例上限从2.5%大幅提高到8%,力度空前。
这一变化的政策意图非常明确:
- 大力鼓励创新驱动: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企业研发和创新活动离不开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提高扣除比例,直接降低了企业培训高端人才、研发人员的税收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前沿技术、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投入。
- 适应产业升级需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劳动者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 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面对全球化竞争,持续的员工培训是企业保持活力的关键。提高扣除标准有助于我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更无后顾之忧地投资于员工能力建设,提升整体竞争力。
二、政策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准确适用该政策,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对象。易搜职考网提醒,需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的企业类型:该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成立、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均可享受。但对于个别已有特殊规定行业(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需注意政策衔接,通常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2.适用的职工范围:政策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合同工)并为其发放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也包括由企业负担工资薪金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发生的相关培训费用,需根据其报酬性质及税法规定判断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基数。
3.适用的经费支出范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必须是与本企业职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可包括:
- 上岗和转岗培训费用;
-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用;
-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
-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的费用;
-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 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
- 职工教育的公杂费、差旅费、授课费等。
三、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与计算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其定义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可扣除金额的大小。根据税法规定,这里指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关键在于:
- 实际发生原则:必须是当年已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而不仅仅是计提数。
- 合理性原则: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安排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属于合理的支出。
- 范围明确: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应严格依据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避免因基数计算错误导致税务风险。易搜职考网在实践中发现,不少企业容易将社保、福利等计入基数,或将未实际发放的计提数作为基数,这都是需要纠正的做法。
四、扣除操作与结转扣除的具体细则
1.扣除方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将全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然后,计算当年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即工资薪金总额×8%)。比较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限额:
- 若实际发生额 ≤ 扣除限额,则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 若实际发生额 > 扣除限额,则超过部分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超过部分并非作废,而是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2.结转扣除的运用:结转扣除是该项政策的重要设计,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和优惠的充分性。
例如,某企业2018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则:
- 2018年扣除限额 = 1000万元 × 8% = 80万元。
- 2018年可税前扣除80万元,需纳税调增20万元(100万 - 80万)。
- 这20万元可以结转到2019年及以后年度。假设2019年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为1200万元,实际发生教育经费90万元,则2019年扣除限额为96万元(1200万×8%)。2019年首先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90万元,但限额尚有6万元(96万-90万)的结余,此时可以从2018年结转过来的20万元中再扣除6万元。2019年共计扣除96万元,剩余14万元(20万-6万)继续向后结转。
这种机制确保了企业高昂的专项培训投入最终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鼓励企业实施长期性、系统性的培训计划。
五、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风险提示
结合易搜职考网对大量企业案例的观察,在适用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时,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以防范税务风险:
1.支出凭证的合规性:所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包括:
- 培训机构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 内部培训的物料采购发票、讲师课酬发放记录及个税申报凭证;
- 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签到记录等证明培训真实发生的内部资料;
- 设备购置的发票及资产验收记录。
凭证不全会导致相关支出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2.区分职工教育经费与其他费用:必须清晰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例如:
- 组织职工旅游、文体活动发生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
- 员工参加非职业技能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如MBA、EMBA)的个人学费补贴,通常计入职工福利费或与个人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谨慎处理。
- 带有商务招待性质的培训活动相关支出,可能需按比例划分或归入业务招待费。
3.关注特殊行业的叠加优惠:如前所述,部分行业此前已享受更高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如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财税〔2018〕51号文实施后,这些企业可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新政策。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选择最有利的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4.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下准确归集核算相关支出,并做好备查登记。清晰的账务处理是税务申报和接受检查的基础。
六、政策的影响与企业的应对策略
2018年扣除比例的大幅提升,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对企业的影响:
- 直接减税效应:显著降低了企业培训支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税后利润,相当于国家对企业人才培养进行补贴。
- 激励培训投入:企业更有动力规划和增加中长期、高层次、创新型的培训项目,不再因税收成本而过于压缩培训预算。
- 优化人才结构:促使企业将人才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相结合,系统性地投资于员工技能升级和知识更新。
企业的应对策略:易搜职考网建议,企业应化政策红利为发展动力,采取以下策略:
- 重新评估与规划培训体系:结合8%的扣除空间,重新制定或升级年度及中长期员工培训发展规划,重点关注核心人才、关键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 加强财务与HR部门的协同:财务部门需准确掌握政策细节,做好预算、核算与税务申报;人力资源部门需科学规划培训项目,并留存完整证据链。两部门需紧密配合,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经费的申请、审批、执行、报销和归档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支出都合规、可追溯。
- 积极关注后续动态:税收政策会随经济形势调整,企业应持续关注国家相关部门的最新通知和解读,及时调整自身策略。

,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8%,是一项导向鲜明、力度空前的税收激励政策。它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变化,更体现了国家推动人才强国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创新的坚定决心。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呢,深入理解并善用这一政策,既是合规经营的要求,也是降本增效、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易搜职考网认为,企业应将这一政策深度融入其人力资源与财务战略中,通过加大合规有效的职工教育投入,构建学习型组织,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长久的人才优势和发展后劲。政策的有效落地,最终将转化为企业创新活力的迸发和劳动者素质的普遍提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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