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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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领域一个极具现实意义和复杂性的议题。它直接触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边界以及用人单位的合规管理义务。在实践中,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多元,既可能源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而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也可能由于人力资源管理疏漏、对法律理解偏差,或双方口头约定先行用工等较为复杂的情况。无论原因如何,其法律后果是明确且由法律严格规定的。这一状态不仅使得劳动者在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核心权益方面面临潜在风险,处于举证相对弱势的地位,同时也将用人单位置于支付双倍工资、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之中。深入研究此问题,对于明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用工行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易搜职考网长期关注此类用工实践中的难点与痛点,致力于提供清晰的法律脉络分析与实务应对指南,帮助从业者与学习者穿透迷雾,把握实质。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总是同步进行。这种“先用工、后签约”或“只用工、不签约”的状态,引发了大量的法律争议与实务困惑。易搜职考网基于多年的研究与观察,旨在系统性地剖析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策略,为构建规范、合规的用工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一、 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要件与书面合同的形式价值
理解未签合同情形下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厘清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依据。我国法律认定劳动关系建立,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意味着,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定的实质性要件,而非是否拥有一纸合同。
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通常包括:
- 主体适格:一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另一方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 人身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上服从安排。这是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征。
-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其劳动报酬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多由用人单位提供。
-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上述要件同时满足时,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也认为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证据效力和明确预期的功能。它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固化,是预防争议、清晰约定工资、岗位、期限等关键条款的最佳工具。易搜职考网提醒,缺少这份文件,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虚无,反而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进入了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和推定的、不确定性更高的状态。
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成因剖析
导致已建立劳动关系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可分为用人单位方原因、劳动者方原因以及客观情况三大类。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 规避法律义务: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不签订合同就可以免除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试图降低用工成本。
- 人力资源管理疏失:管理制度不健全,入职流程存在漏洞,HR人员更替或疏忽,导致忘记或延迟办理签约手续。
- 试用期观念的误区:错误地认为试用期无需签订合同,待试用合格后再行签订。
- 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不了解未签合同将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法律后果,存在侥幸心理。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 维权意识薄弱:尤其是部分基层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机会,不敢或不知主动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
- 对短期用工的误解:认为工作时间短、临时性工作不需要签订合同。
- 个人原因拖延:如对合同条款有异议但未明确提出,或因故迟迟不配合完成签约流程。
客观情况:
- 双方就合同某些条款尚在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已先行提供劳动。
- 用人单位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处于混乱期,管理暂时停滞。
- 通过第三方平台、项目外包等新型用工模式,法律关系界定模糊。
易搜职考网分析认为,无论何种原因,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的主导方和优势方,都负有主动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原因简单归咎于劳动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认定
法律对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定了明确且逐步升级的责任体系,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签约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1.支付双倍工资罚则
这是最直接、最常见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计算十一个月。易搜职考网需要特别指出,这里的“二倍工资”中,第一倍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第二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通常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2.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即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仅仍需承担此前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受时效限制),还意味着其丧失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用工自主权。除非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此种“视为”存在的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相关权益的保障与举证责任
未签合同期间,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福利待遇等。一旦发生争议,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在证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试用期约定等内容时可能面临困难。此时,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盖有公章的文件、同事证言、工作沟通记录等,将成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和具体待遇的关键证据。易搜职考网提示,在仲裁与诉讼中,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考勤管理等负有的举证责任更大。
四、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与处理难点
在具体案件中,围绕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会产生诸多争议焦点。
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通常以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获得的工资报酬为准,但是否包含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存在不同裁审观点。多数倾向认为,应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为准,即剔除加班费等非常规性收入。
关于补签合同与倒签合同:补签合同是事后签订,落款日期为实际签订之日;倒签合同则是将合同期限追溯到用工之初。补签合同后,用人单位通常仍需支付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倒签合同,如果能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劳动者未受欺诈胁迫,有时可能被认定为对前期事实的追认,从而免除部分双倍工资责任,但这并非绝对,且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极高。
关于特殊人员的适用:对于法定代表人、人事经理等负有签订合同职责的人员,如果他们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需要审查其未签约的原因。若系其自身失职或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除了这些以外呢,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在校学生实习等情形,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主张双倍工资的前提。
关于仲裁时效的起算: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其仲裁时效如何起算(按月分别起算还是从满一年或离职时起算)在实践中存在分歧,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判断。
五、 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呢,杜绝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合同的风险,必须建立系统化、流程化的合规管理体系。易搜职考网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入职流程管理: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工前置必备程序。设计标准化的入职流程清单,明确“先签约,后用工”原则。对于特殊情况需先用工的,应设置严格的审批和跟踪流程,确保在一个月内完成签约。
2.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签署流程: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关键条款(工资、期限、岗位等)填写清晰、明确。安排专门场所,由HR人员见证双方当面签署,确保签署日期真实,并当场将一份合同交付劳动者。保留好签收记录。
3.善用用工辅助文件: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或作为补充,可通过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文件,明确载明即将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待遇与条件,并由劳动者确认。这些文件在发生争议时可作为重要参考。
4.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应提前30-45天启动续签或终止流程,避免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产生新的未签合同风险。
5.妥善处理拒绝签约情形: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保存好书面通知其签约的凭证,并依法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6.加强管理者与HR法律培训: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从业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深刻理解未签劳动合同的严重法律后果,树立牢固的合规意识。
对于劳动者来说呢,则应主动提升权利意识,在入职时即主动询问合同签订事宜,并留存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个法律后果严重、管理风险突出的领域。它考验着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也检验着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法律的天平通过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制度设计,有力地矫正着用工实践中的不规范行为。易搜职考网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在于诚信与合规。用人单位唯有将劳动合同管理内化为严谨的管理流程,劳动者唯有清晰认知自身的权利义务,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争议,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与稳定发展。在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任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轻视与怠慢,最终都可能付出远超预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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