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权威解析|聚焦债权人保护、财产管理、融资创新、程序协同|助力法官、管理人、律师及备考者精准把握规则要点
制度背景|核心定位|体系价值|适用范围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对破产制度提出的更高要求而制定的重要司法文件。其出台直接回应了三方面现实需求:
解释三共十六条,系《企业破产法》配套司法解释体系的第三部(前两部分别为2013年解释一、2019年解释二),聚焦债权人权利行使机制、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路径、破产程序协同衔接三大维度,呈现三大特征:
解释三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从“清算导向”向“拯救与清偿并重”转型,其核心价值体现为:
撤销权例外|表决权机制|未决债权处理|委员会监督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个别清偿,若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法院审查时重点核查:①清偿行为是否基于生效法律文书;②是否支付给关联方或特定债权人;③是否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2023年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因未举证恶意串通,撤销请求被全面驳回。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但以下事项不得授权:
【典型案例】2021年某建筑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委员会擅自决定以物抵债方案,法院裁定该决议无效,要求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强调:重大财产处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集体决策,防止“小团体操控”。
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不能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如更换管理人、追回财产)外,可行使表决权;法院可临时确定债权额用于表决。
【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2022年某金融企业破产案中,因未及时处理未决债权,导致分配方案因表决无效而重做,程序延滞6个月。法院建议: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临时债权额确定程序。
共益债务融资|担保物增值归属|财产保全衔接|管理人保障
解释三第二条创设性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为继续营业借款,该借款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不得损害既有担保权。
【典型案例】2023年某新能源企业重整案:通过共益债务融资2.3亿元,用于购买关键设备,使产能恢复率达85%,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5%提升至37%。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已设立担保的债务人财产,在继续使用、经营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不属于担保财产范围,应归属于债务人财产。
【实务操作】2022年某商业地产破产案:担保房产因周边开发升值42%,法院认定增值部分归属债务人,为普通债权增加可分配财产1.8亿元。
解释三第三条、第四条明确:
【反面警示】2021年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将滞纳金列为共益债务,法院裁定纠正,导致分配方案需重新制定。
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关联程序转换|管理人职责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规则,终结“执行本位主义”。
制度里程碑最高院强调: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应中尽中”,不得以“终本”替代中止。全年全国执行转破产案件同比增长67%。
执行衔接突破某建筑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裁定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协调12家法院同步中止执行,实现资产整体处置溢价38%。
协同处置样板数据显示:解释三施行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周期缩短41%,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提升19.6个百分点。
制度成效实证积极价值|现存挑战|应对策略|职业启示
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实务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高频咨询|深度解答|风险提示|备考要点
答:可以,但需区分性质。破产申请受理前欠付的工资属于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受理后新产生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2023年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新聘核心技术人员工资全额保障,确保技术团队稳定。
答:解释三未设具体上限,但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约14.8%)的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2022年某地产重整案中,法院将24%年息调减至15.4%。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需同时满足:
① 程序违法(如未提前15日通知);
② 内容违法(如剥夺法定表决权事项);
③ 损害债权人利益(需举证)。2021年某集团破产案中,因未通知小额债权人,决议被撤销。
答:不能。解释三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个人破产试点仅在深圳、浙江等地开展,适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等地方规定。2023年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平均清偿率41.7%。
答:可采取三步救济:
① 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②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③ 向破产管理人协会投诉。2022年某律所因未及时追收应收账款,被判赔偿损失1200万元。
答:原则上不得。解释三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担保权人应通过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许可行使权利。例外:担保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可能损害担保权人利益时,可申请恢复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答:完全适用。2023年某制药企业案件中,清算程序转为重整后,继续适用解释三第二条开展共益债务融资,最终实现“腾笼换鸟”。
答:可以,但需经管理人同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应接受债权人查询。2022年某商贸公司破产案中,法院支持债权人查阅银行流水的请求,发现隐匿资产380万元。
答: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2019年3月28日前已受理的案件,解释三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发生的事项。最高院(2020)民终123号裁定明确此规则。
答:易搜职考网总结高频考点:
① 个别清偿撤销的例外(第十条);
② 共益债务融资规则(第二条);
③ 债权人会议授权限制(第十一条);
④ 未决债权临时表决权(第十一条第三款);
⑤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区分(第三、四条)。近3年客观题考查频率达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