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不属于泄露个人信息-泄露信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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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厘清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明确何种行为构成泄露、何种情况属于合法合理使用,对于构建健康的数据治理生态至关重要。
这不仅需要法律条文进行刚性界定,也需要社会公众提升认知水平,在实践中准确辨析。易搜职考网在长期关注职业资格考试与职场法规动态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对于广大职场人士来说呢,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需,也是许多职业(如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等)从业者必须掌握的专业素养和合规要求。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复杂议题中的一个关键辨析点:在特定情境下,哪些信息的处理行为不属于泄露个人信息,旨在帮助读者在数字化职场与生活中建立更清晰、更理性的认知框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与合理使用场景辨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施行,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新阶段。法律在严格禁止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若干不属于侵权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构成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安全港,是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与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信息自由流动的关键。理解这些例外,有助于我们避免将正当的信息处理行为误判为“泄露”,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协作与公共生活。 一、 经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 这是最常见的不属于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形之一。其核心在于“公开”的自愿性与合法性,以及后续处理的“合理性”。
“自行公开”是指个人主动通过社交媒体、公开出版物、个人网站等渠道,自愿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自己的部分信息,如职业头衔、学术观点、兴趣爱好等。当这些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态时,他人基于该信息已公开的性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收集、整合、分析(例如,招聘企业查阅求职者在专业平台公开的履历),通常不构成泄露。但“合理范围”是关键限制,例如,将某人自行公开的碎片化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整合,形成足以重新精准识别并用于骚扰或诽谤的资料库,则可能逾越合理边界,构成侵权。

“已合法公开的信息”是指通过新闻报道、法院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等合法渠道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例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高管信息、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包含的当事人基本信息(经过匿名化处理的除外)等。基于这些已合法公开的信息进行符合其公开目的的处理,一般不视为泄露。易搜职考网提醒,在职场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背景调查时,参考候选人公开的获奖记录或专利信息,即属于对此类信息的合理利用。
也是因为这些,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息提供,是个人信息流动的正当渠道。
例如,当求职者应聘时,向招聘单位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信息,是为了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需;当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提供姓名、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所必需;当用户注册使用一款软件时,提供手机号进行验证,是为了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所必需。在这些场景下,信息的接收方(企业)在合同目的范围内处理这些信息,不构成泄露。这同样存在严格限制:一是“必需”原则,即所收集的信息应与合同目的直接相关,且达到目的后不应过度留存;二是保密义务,合同相对方必须对获取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或向无关第三方披露。若企业将履行合同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精准营销并出售给第三方,则无疑构成了非法泄露。
三、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这一情形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在特殊情境下的权衡。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状态时,为了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援、控制危险扩大,有时需要收集、使用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例如,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流调工作人员收集确诊患者、密接者的行踪轨迹、接触人员等信息,是为了迅速切断传播链、保护更广大公众的生命健康所必需;当有人突发疾病昏迷,急救人员从其手机中查找紧急联系人信息或病史信息,是为了抢救其生命所必需。这些行为虽然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本人或公众的重大法益,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不属于违法泄露。当然,此类信息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最小必要原则,且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对信息进行妥善处理或删除,防止二次扩散。
四、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特定人物及其行为的描述,这可能包含其部分个人信息。例如,报道一位先进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部分经历,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为公共利益服务;在监督性报道中,出于揭露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可能会提及涉事单位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需以事实为基础,并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这类处理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即所公开的信息应与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相称,且不应过度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细节(如家庭住址、私人电话号码等)。如果以舆论监督为名,行“人肉搜索”、曝光他人全部私生活之实,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了侵权乃至违法。
五、 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个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此条是对第一种情形的补充和限制性重申。它强调了即使信息已公开,个人的后续控制权并未完全丧失。如果个人对其已公开的信息明确表示拒绝他人处理(例如,在社交媒体简介中注明“本页面信息禁止用于商业收集”),或者他人的处理方式将严重损害其重大利益(如将某人公开的早期不当言论进行恶意拼接、传播,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那么这种处理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主体意愿的尊重和对利益衡量的精细化考量。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可能出现的合理使用情形留出了空间。例如,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如税务征收、社会保障管理、犯罪侦查)需要调取个人信息;学术研究机构为开展基于公共利益的统计或学术研究,在无法取得个人同意且经过脱敏化处理后使用信息等。这些情形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易搜职考网的视角:职场场景下的关键辨析 结合易搜职考网对职场生态的深入研究,以下职场常见场景值得细致辨析,它们常常处于“合理使用”与“泄露风险”的灰色地带:
- 员工花名册的内部共享: 企业内部因工作需要(如团队协作、内部通讯),在必要的管理层级和部门范围内共享包含员工姓名、工号、部门、职务、工作电话/邮箱的花名册,通常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管理行为,不构成泄露。但若将此花名册随意扩散至无关员工,或包含员工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个人手机号等非必要信息,则风险骤增。
- 离职员工信息的处理: 为办理离职交接、社保公积金停缴、出具离职证明等后续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离职员工必要信息,是合理的。但长期留存并将其用于无关用途(如数年后再致电推销),或擅自提供给新的雇主进行背景调查(未经该员工授权),则可能构成泄露。
- 业务合作中的信息传递: 因项目合作需要,向合作方提供本方项目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联系方式以便对接,是商业活动的常态。但若未经成员同意,将其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信息等提供给合作方,则明显越界。
- 内部培训或宣传使用员工信息: 在企业内刊、宣传栏、内部网站表彰优秀员工,使用其姓名、照片、部门及事迹简介,通常被视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合理范畴,尤其当事先征得员工同意时。但若公开其详细的个人生活信息或未经同意用于对外商业广告,则性质不同。
-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必需”判断: 这是最核心的辨析点。
例如,收集员工紧急联系人信息是为防范意外风险所必需,但收集员工家庭成员详细工作单位则可能非必需。招聘时要求提供与前雇主的离职证明是评估职业经历所常见,但索要过往所有薪资流水明细则可能涉嫌过度收集。易搜职考网认为,人力资源从业者必须不断学习相关法规,对“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
对个人来说呢,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审慎公开个人信息,了解自己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如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于此同时呢,也应理性认识到信息在社会协作中的必要流动,避免因过度敏感而阻碍正常的职业与社会交往。
对企业及组织机构来说呢,特别是易搜职考网所服务的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场人士,建立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至关重要。这包括制定清晰的内部隐私政策,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落实信息收集的最小必要原则,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以及在共享、转让个人信息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与合规审查。将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融入业务流程,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更是构建雇主品牌、赢得员工与客户信任的基石。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一场持续的权利平衡与实践探索。易搜职考网将持续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司法案例与行业最佳实践,为广大用户提供专业的知识解读与职场合规指引,共同推动形成尊重隐私、保障安全、促进合理利用的健康信息生态。只有深刻理解“哪些不属于泄露”,才能更精准地防范那些真正的泄露风险,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守护好每个人的信息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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