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背书人是什么意思-被背书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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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背书人的法律定义与基本特征

在法律语境下,被背书人特指在票据背书栏内或粘单上,被明确记载为票据权利受让对象或权利行使受托人的名称。背书人通过签章并交付票据的行为,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或行使权限转移给该指定对象,从而完成一次背书环节。
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记载的特定性:被背书人必须是背书文句中明确记载的对象。虽然存在空白背书(仅背书人签章,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情况,但在该空白背书后的持票人,当其补充自己或他人为被背书人并再次转让时,其法律地位实质上仍来源于前手的背书,具备受让特性。
- 权利的派生性:被背书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并非原始取得,而是继受取得。其权利完全来源于其直接前手(背书人)的有效背书及票据的交付。这意味着,其权利的有效性与完整性,受制于前手权利的合法性以及背书链条的连续性。
- 身份的转换性:被背书人在受让票据后,即成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如果其意图继续转让票据,他将从权利接收者的身份,转换为新的背书人,从而开启下一轮票据流通。这种身份的平滑转换是票据得以高效流通的基础。
- 范围的广泛性:被背书人可以是任何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业实践中,常见的被背书人包括供应商(接受票据支付货款)、银行(办理贴现或委托收款)、债权人(接受票据清偿债务)等。
二、 被背书人的主要类型与法律地位
根据背书目的的不同,被背书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也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转让背书中的被背书人
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情形。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进行背书,此时的被背书人即成为票据权利的完全受让人。其法律地位体现为:
- 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包括对票据上所有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
- 享有票据追索权。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包括背书人和出票人,在汇票中还包括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 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票据形式的完备性、背书连续性以及直接前手身份的合法性,但通常不对前手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关系负责(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下)。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职业考试中,转让背书被背书人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高频考点,即只要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无重大过失)且背书连续,即使其前手权利存在瑕疵,也可能依法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
2.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被背书人
背书人并非转让权利,而是授予被背书人代为收取票款的权利。常见于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此时被背书人的法律地位是:
- 成为持票人的代理人,有权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请求做成拒绝证明等权利,但不能进行转让背书(除非为了行使委托权利而再次委托)。
- 票据权利本身并未转移,仍属于原背书人(委托人)。
也是因为这些,最终的票款归属权属于委托人。 - 被背书人(受托人)仅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事,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质押背书中的被背书人
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以担保一项债务的履行。此时的被背书人即质权人。其法律地位特殊:
- 取得的是票据质权,而非所有权。其核心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 在质押期间,非经出质人(背书人)同意,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 在实现质权时,其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与转让背书的持票人类似,但款项在清偿被担保债权后的余额应返还出质人。
理解这三种类型的区别,对于判断被背书人在具体案例中的权利边界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也是易搜职考网课程中帮助学员厘清概念混淆点的重点内容。
三、 被背书人的权利体系
作为票据权利的承接者,被背书人享有一系列法定的票据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1.付款请求权
这是被背书人享有的首要权利,即向票据的付款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银行)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对于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这是其作为持票人的基本权利。
2.追索权
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情形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飞跃性和代位性,极大地保障了被背书人的利益。
3.再转让权
对于转让背书取得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通过再次背书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新的被背书人(此时其身份转变为背书人),从而使票据继续流通。
4.利益偿还请求权
在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被背书人仍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这是一项补充性的权利。
易搜职考网的分析指出,这些权利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层层递进、互为保障的有机整体,共同确保了被背书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安全与主动。
四、 被背书人的义务与风险防范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被背书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潜在风险。
1.主要义务
- 审查背书连续性的义务:被背书人在受让票据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必须确认票据上的背书在形式上连续不间断。这是其主张合法持票人地位的前提。
- 提示承兑与提示付款的义务:对于需要承兑的汇票,被背书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所有票据都需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怠于履行此义务,可能导致对前手追索权的丧失。
- 依法取证义务: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合法证明。
2.面临的主要风险
- 前手权利瑕疵风险:如果其直接前手是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且被背书人在受让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未支付合理对价,则可能无法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导致票据被原合法权利人追索。
- 背书不连续风险:如果票据上的背书在形式上不连续,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被背书人的持票人地位将受到挑战。
- 票据伪造、变造风险:如果票据本身或关键背书系伪造、变造,将直接影响票据效力,给被背书人带来损失。
- 债务人的抗辩风险:票据债务人可能基于其与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原因关系纠纷),向被背书人主张抗辩。尽管票据法对“人的抗辩的切断”有保护性规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被背书人仍可能面临风险。
3.风险防范要点
基于易搜职考网对实务案例的归结起来说,被背书人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 严格形式审查:在接受票据前,务必仔细审查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签章是否清晰完整、背书顺序是否连续。
- 关注前手信用:尽可能了解直接前手的资信状况和商业信誉,避免从来源不明或信誉不佳的主体处受让票据。
- 确保支付合理对价:依法支付相应的商品、服务或资金对价,并保留相关凭证,这是构成善意取得、切断抗辩的重要条件。
- 及时行使权利:严格遵守票据法关于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和追索权行使期限的规定,避免因时效问题失权。
- 借助专业服务:对于大额或关系复杂的票据,可委托银行等专业机构进行查验、托收,以降低操作风险。
五、 被背书人在电子票据时代的新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等电子票据已成为市场主流。在电子票据系统中,“背书”行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这对被背书人产生了新的影响:
- 身份确认的电子化与唯一性:被背书人必须是在系统中开立账户的机构,其身份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强验证,极大地降低了票据伪造和身份冒用的风险。
- 操作流程的标准化与自动化:背书申请、签收、驳回等操作均在线上完成,流程透明、留痕,背书连续性由系统自动校验,减少了人工审查的疏漏。
- 权利状态的实时可知性:被背书人可以实时查询票据的当前状态、权利归属和流转历史,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显著改善。
- 风险形态的变化:传统物理票据的丢失、毁损风险消失,但网络安全风险、系统操作风险(如误操作、数字证书被盗用)成为新的防范重点。
易搜职考网紧跟行业变革,在相关培训中强调,现代财经从业者必须同时掌握传统票据理论与电子票据实务规则,理解数字化背景下被背书人权利行使的新模式与新要求。
六、 总的来说呢
,被背书人绝非票据上 passively 的一个被动记载名称,而是票据流通链条中承上启下、能动性极强的关键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的取得,标志着一次票据权利的成功流转;其权利的行使,关乎自身债权的实现与交易安全;其义务的履行与风险的防范,则体现了票据市场的规范与成熟。从转让背书到委托收款、质押背书,从传统纸质票据到现代电子票据,被背书人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其规则体系也日趋精细与复杂。深入、精准地理解“被背书人”这一概念,不仅是掌握票据法精髓的钥匙,更是财会、金融、贸易、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士在实际工作中保障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高效处理业务的必备技能。易搜职考网始终致力于将此类核心、复杂的专业概念,通过系统化的研究与贴近实战的解读,转化为学员能够扎实掌握并灵活运用的职业知识,助力其在职业生涯中稳健前行。对票据关系中每一个角色的深刻洞察,最终汇聚成对现代商业信用体系运行逻辑的整体把握,这正是专业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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