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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转出进项税分录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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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1 13:27:38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 进项税额转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一项关键且复杂的处理环节,其重要性在易搜职考网多年的教研实践中被反复验证。它并非一个孤立的会计分录,而是连接税法规定、企业经济业务实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

进项税额转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一项关键且复杂的处理环节,其重要性在易搜职考网多年的教研实践中被反复验证。它并非一个孤立的会计分录,而是连接税法规定、企业经济业务实质与财务会计记录的桥梁。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将那些原先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税额,因后续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而不得抵扣,从而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出来,转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的会计操作。这一过程深刻体现了增值税“链条税”的特点,即抵扣权与货物或劳务的最终用途紧密挂钩。

进 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在实际业务中,引发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多样且具体,例如: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需要收回的进项税额等。这些情形均打破了初始抵扣的合理性基础,要求企业进行准确的税务调整。对财务人员来说呢,熟练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则与会计处理,不仅是准确核算增值税、防范税务风险的基本要求,更是衡量其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尺。易搜职考网观察到,许多财务工作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业务场景时,容易在是否需要转出、转出金额如何计算以及对应会计科目如何选择上产生困惑。
也是因为这些,深入、系统地剖析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厘清其背后的逻辑与操作细节,对于提升会计实务水平、保障企业财税合规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原理与法规依据

要精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必须首先理解其核心原理。增值税的设计初衷是对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机制。抵扣权的享有是有条件的,即该进项税对应的货物或劳务必须用于应缴纳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这些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转向用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原先的抵扣基础便不复存在,已经抵扣的税额就必须“转出”。

这背后的法规精神主要在于:

  • 税收中性原则的维护:确保增值税不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使最终消费承担税负。
  • 避免税收流失:防止企业将用于非应税、免税或集体消费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成本与收入的匹配: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成本。

易搜职考网提醒广大考生和从业者,判断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根本标准,始终是货物或劳务的“最终用途”,而非其最初的购买意图或发票内容。财务人员必须保持对业务实质的持续关注和职业判断。


二、主要业务场景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详解

我们将结合具体业务场景,详细阐述进项税额转出的标准会计分录。所有分录均建立在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的基础上。

场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这是最常见的转出情形。当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商品、服务等,转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时,需计算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示例:

假设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账面成本为10,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的原材料,用于发放职工集体福利。

  • 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1,300元(通常按原抵扣税额转出)。
  •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若涉及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其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已全额抵扣,则需按照其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易搜职考网强调,此类计算需特别注意资产的净值确认与税率适用准确性。

场景二: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通常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1.原材料等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

假设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账面成本为5,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650元的原材料毁损。

  •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 待报经批准后,根据原因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2.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先计算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再据此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务中常采用成本比例法(即参照最近时期的成本数据,计算应税项目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进行核定。

假设一批受损的在产品成本为20,000元,经核定其中所耗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成本占70%,该部分原材料适用13%的税率。

  • 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 × 70% × 13% = 1,820元。
  •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1,820 贷:生产成本——在产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20
场景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当企业作为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货,需要凭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做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假设企业购入商品一批,已取得专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货款已付,商品已验收入库且进项税已抵扣。后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同意给予10%的折让,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

  • 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300 × 10% = 130元。
  • 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3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

易搜职考网提示,此场景必须严格遵循红字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同步合规。

场景四: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当企业同时经营应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且共用的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直接划分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假设某公司当月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额为2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3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为20万元。

  •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 × (300,000 + 200,000) / 2,000,000 = 60,000 × 0.25 = 15,000元。
  •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根据费用归属)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000

三、特殊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转出方法较为特殊。


1.用途改变:
需按“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前所述。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等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发生非正常损失:
同样按“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将其计入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易搜职考网特别指出,自2019年4月1日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因此在计算其净值对应的不得抵扣税额时,操作上更为简化,但原理不变。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常见误区与易错点辨析

在长期的教学与研究中,易搜职考网归结起来说了财务人员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时容易陷入的几个误区:

  • 误区一:所有损失都需要转出进项税。 正确区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经营损失”(如合理损耗、保质期过期)至关重要,后者无需转出。
  • 误区二:按账面成本直接乘以税率计算转出额。 对于在产品、产成品损失或兼营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必须采用规定的核定方法或公式计算,不能简单套用。
  • 误区三:转出分录的对应科目选择随意。 必须遵循“谁受益,谁承担”或“损失归属”原则。用于福利的,计入福利费;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成本的,计入产品成本等。对应科目错误会导致成本费用失真。
  • 误区四:忽略已按比例抵扣不动产进项税的调整。 对于在分期抵扣政策期间购入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时,需对已抵扣和待抵扣税额进行准确计算和调整,操作较为复杂。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申报表衔接

正确的会计分录取决于准确的税务判断,而最终的合规体现则在于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主要填列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13至23行相应栏次。例如:

  • 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填列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额”下的“免税项目用”等行次。
  • 非正常损失,填列在第15栏“非正常损失”。
  •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自动填入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企业必须确保账务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列的进项税额转出总额保持一致。这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环节之一,易搜职考网建议财务人员建立完善的核对机制。


六、系统化学习与实务能力提升建议

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分录。易搜职考网倡导一种系统化的学习与应用路径:

  • 第一步:夯实税法基础。 深入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财税公告中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规定,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 第二步:建立业务与财税的关联思维。 财务人员应主动了解企业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福利等各环节的业务流程,精准判断资产和服务的流向与用途变化。
  • 第三步:规范内部流程与单据。 建立完善的存货领用、资产用途变更、损失报告等内部审批流程,并保留完整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依据。
  • 第四步:持续更新知识。 增值税政策处于动态优化中,财务人员需通过易搜职考网等专业平台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处理方式。
  • 第五步:进行案例模拟与实操训练。 通过大量真实的或模拟的案例进行练习,是固化知识、提升应对复杂情况能力的有效手段。

进 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增值税会计体系中的精密齿轮。它的准确运转,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务合规的底线、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以及财务报表的质量。从最初对购进业务的进项税确认,到后续对用途变更的持续跟踪与判断,再到最终准确的账务调整与纳税申报,整个过程考验的是财务人员的专业敏锐度、政策把握能力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和持续的实践,财务工作者完全能够将这项看似繁琐的工作转化为展现自身专业价值的领域,为企业稳健运营筑牢财税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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