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人包括哪些-契税纳税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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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作为我国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其核心在于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进行征税,是国家参与土地、房屋收益分配、调控房地产市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契税纳税人”这一概念,则是整个契税征管活动的起点与核心,明确“由谁纳税”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参与不动产交易、赠与、交换等活动的组织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动产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形式日趋多样的今天,准确界定契税纳税人的范围,不仅是对税法条文的理解,更是对复杂经济实质的穿透与把握。传统认知中,契税纳税人常被简单理解为“买房人”或“受让方”,这固然反映了最主要的应税行为,但远未涵盖其全部外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到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再到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无偿或视同有偿获得权属的一方,契税纳税人的身影出现在多种法律关系和交易场景之中。深入研究契税纳税人包括哪些,需要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辨析不同权属转移形式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特殊主体(如共有人、继承人、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等)的纳税责任,并关注政策优惠对纳税人身份的特定影响。这一研究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相关金融活动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易搜职考网长期关注财税领域职业资格考试与实务动态,深知精准把握“契税纳税人”这一基础概念,是财会、税务、法律及相关从业者构建专业知识体系、应对实务挑战的基石。下文将展开详细阐述。

契税,作为一种行为与财产相结合的特种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基于特定的法律行为——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
也是因为这些,契税的纳税人,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承受”,是理解纳税人的关键,意指接受、承担、取得转移而来的土地或房屋权属。下面,我们将从法律依据、纳税人一般构成、不同转移行为下的具体纳税人、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人认定以及易搜职考网对相关学习要点的提示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解析。
界定契税纳税人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契税纳税人的基本原则:属地原则(境内发生)和行为原则(承受转移权属)。
纳税人由“单位”和“个人”两类主体构成:
- 单位: 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国有、集体、私营还是外资,只要其在我国境内承受了土地、房屋权属,即成为契税纳税人。
- 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只要其行为符合纳税条件,均属于契税纳税人的范畴。
易搜职考网提醒,在职业考试与实务中,理解纳税人的广泛性至关重要,不能因主体的特殊性而忽略其潜在的纳税义务。
二、 不同权属转移行为下的具体纳税人辨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多样,不同形式下,“承受方”的具体指向有所不同。这是掌握契税纳税人的核心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此行为中,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受让方)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作为土地权属的承受者,其必须缴纳契税。
也是因为这些,纳税人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出售: 买卖关系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纳税人。
- 赠与: 赠与关系中,受赠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行为下的受赠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不因未支付货币对价而免除义务。
- 交换: 土地使用权相互交换,等价交换时,交换双方均需就各自承受的对方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即双方均为纳税人;不等价交换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但双方仍就各自承受的权属负有纳税义务,只是支付差价的一方需额外负担差价对应的税款。
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理相似,但标的物为房屋所有权。
- 房屋买卖: 购房者为纳税人。这是最常见的契税纳税场景。
- 房屋赠与: 受赠人为纳税人。直系亲属间的赠与虽可能涉及其他税费优惠,但契税纳税义务依然存在,除非符合法定免征条件。
- 房屋交换: 与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则一致,交换双方均为各自所获房屋权属的纳税人。价值不等时的处理方式同上。
易搜职考网观察到,在备考和实务中,买卖与赠与的纳税义务人容易混淆,关键点在于认清“承受”这一行为本质,而非支付对价的形式。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权属这些是视同权属转移的特殊形式,税法明确规定其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即一方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作为资本投入企业。此时,接受投资的企业成为该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是纳税人。
-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债务人用其所有的土地或房屋所有权来抵偿所欠债务。此时,债权人因接受了抵债的权属而成为承受方,是纳税人。
-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单位或个人因获奖而免费获得土地、房屋。此时,获奖者是承受方,为纳税人。
-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这实质上是预先确定了权属的承受关系,预购方或支付集资款方为纳税人。
- 划转: 指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等。通常,对于符合规定的国有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有免征契税的政策,但承受方在政策适用前,在原则上仍被界定为纳税人。
除了上述典型行为,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人认定也需要明确。
1.共有权属的取得当两人或以上共同承受同一土地、房屋权属,例如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此情况下,所有共有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他们通常需要作为一个纳税整体申报,并可以约定内部税款分担比例。
2.权属的继承与法定分割对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目前税法规定免征契税。
也是因为这些,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作为契税纳税人。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则属于赠与行为,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需要作为纳税人缴纳契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权属发生变更,对原共有权属进行分割,不征收契税;若分割后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权属转让给另一方,则可能涉及应税行为。
在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改制等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会发生转移。
- 企业合并: 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合并后的新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作为承受方是纳税人,但通常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企业分立: 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以上新企业,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被分割转移到新设企业,新设的企业作为承受方是纳税人,同样可能适用特殊政策。
- 企业破产: 破产企业以其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债权人作为承受方是纳税人。若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则买受人为纳税人。
易搜职考网提示,企业重组涉税问题复杂,政策性强,纳税人认定需紧密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4.委托代建与项目公司承接在房地产开发中,有时会出现委托代建模式。委托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受托方(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至委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虽然委托方是事实上的“承受方”,但由于其是原始土地使用权人,且建设行为是基于委托关系,通常不将此视为一次新的权属转移交易,因此委托方不就此行为缴纳契税。但若项目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从土地原权利人处获得土地使用权,则项目公司是纳税人。
5.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导致的权属转移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权利承受人同样是契税的纳税人。不能因为权属转移非基于自愿的合同行为而否定纳税义务。但相关法律文书明确权属归一方所有,且该方本就是合法权利人的情形除外。
四、 易搜职考网视角下的学习与应用要点对于广大财税从业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员来说呢,系统掌握契税纳税人的范围,不能仅停留在记忆层面,更需理解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和实务判断。
要牢固树立“承受方纳税”的核心原则。无论交易形式如何复杂多变,判断纳税人的第一要务是识别最终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是谁。这个承受者可能隐藏在投资关系、债务关系、奖励关系甚至司法裁决背后。
要密切关注“视同转移”的规定。这是税法为了堵塞征管漏洞、确保税收公平而设定的重要条款。作价入股、抵债、奖励等行为,在经济实质上与买卖、赠与无异,因此被法律拟制为权属转移行为,其承受方负有纳税义务。这是考试和实务中的高频考点和难点。
再次,要善于区分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法定继承、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符合条件)等,虽然发生了权属名义的变动,但基于特定的社会政策或经济实质,税法给予了不征或免征待遇。准确区分这些情形,才能正确认定纳税人是否实际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
必须强调政策文件的动态学习。契税政策,特别是涉及企业重组、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会根据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例如,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政策已基本结束,而关于支持企业重组、鼓励特定产业发展的契税优惠则不断更新。易搜职考网在提供专业知识梳理的同时,也持续跟踪政策动态,帮助学员和从业者将静态的法条知识与动态的实务环境相结合。

,契税纳税人的范围广泛而具体,它以“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为根本标准,覆盖了从传统的买卖、赠与到现代经济活动中复杂的投资、抵债等多种行为模式中的权利接受者。清晰界定纳税人,是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前提。
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法治化的推进,对契税纳税人的精准把握将显得愈发重要。
这不仅要求征管机关提升专业能力,也要求每一位潜在的纳税人及其专业顾问(如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系统学习与理解,从业者能够更好地应对职业挑战,维护税收秩序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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