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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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单方意志性如何与协商性行政、合作治理相协调;效力先定性如何与行政过程的民主参与、事后救济相平衡;强制性如何与柔性执法、行政指导相融合等,这些都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实务中持续探索的课题。易搜职考网在长期专注于公职考试研究与培训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行政行为的特征,不仅是考生应对行政法相关考题的理论基础,更是在以后公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的实践指南。
也是因为这些,对行政行为特征的阐述,必须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关照,方能揭示其完整的法律意蕴与现实价值。 行政行为的特征详述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中基石性的概念,其独特属性构成了行政法原则与规则展开的逻辑起点。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共同塑造了行政活动区别于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民事活动的法律品格。易搜职考网结合多年的研究与教学积累,对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进行如下系统阐述。

一、从属法律性
从属法律性,亦称法律优位或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体现,是行政行为首要的、根本的特征。它意味着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并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特征根植于现代法治国家的“权力法定”原则,是对行政权可能滥用的最基础性防范。
其内涵具体体现在两个层面:
- 法律创制方面: 行政机关的设立、其职权范围必须由法律(广义)设定。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不能为自己创设法律未予规定的权力。
- 法律执行方面: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为时,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面遵守法律。这包括:
- 行为目的合法,符合立法宗旨;
- 行为内容合法,权利义务的处理符合法律规范;
- 行为程序合法,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 行为形式合法,如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易搜职考网提醒研究者注意,从属法律性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在更深层次上,还要求其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价值取向,如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化,这一特征也要求行政行为在合法性的基础上,积极、能动地实现法律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
二、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行政行为的成立,仅需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这是行政权为了高效维护公共利益所必然具备的属性。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授权,代表公共意志,有权依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作出单方面的判断和决定。
理解这一特征需把握以下几点:
- 意志的单方决定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取决于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相对人的同意与否不影响其依法成立。
例如,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并不需要纳税人同意。 - 非排斥相对人参与: 单方意志性并不排斥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听取相对人意见(如听证)、考虑相对人陈述申辩。这些程序性权利是为了保障决定的公正性,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属于行政主体。
- 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区别: 单方意志性是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但并非所有行政活动都具有完全的单方性。行政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合意为前提;行政指导则不具备强制性,相对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遵从。它们属于特殊的行政活动方式。
在当代行政实践中,易搜职考网观察到,强调单方意志性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行政过程的开放性与参与性,通过协商、咨询、听证等方式使单方决定建立在更充分的民意和事实基础之上,这体现了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三、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又称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自始无效,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具有拘束力,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这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该特征包含以下核心要点:
- 推定有效: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有效推定,而非事实上的绝对合法。它意味着相对人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必须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提出挑战。
- 拘束力广泛: 不仅拘束相对人,要求其履行行为设定的义务;也拘束行政主体自身,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还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必须承认其存在与效力。
- 与救济权的关系: 效力先定性并不剥夺相对人的救济权利,恰恰相反,它设定了救济的“门槛”——在行为被有权机关推翻前,相对人有先行服从的义务。这构成了“救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一。
- 例外情形: 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如行为主体不适格、内容不可能实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公正无法实现等),可被视为自始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相对人可拒绝服从。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效率与法律安定性的重要保障,但易搜职考网强调,其实施必须与完善、便捷的行政救济制度相结合,以防止其异化为压制公民权利的借口。
四、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最终保障。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自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这一特征使得行政意志能够从纸面规定转化为社会现实,是行政权威的物理支撑。
对其理解应注意:
- 强制力的潜在性与后置性: 并非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都直接动用强制力量。在多数情况下,基于对法律和行政权威的尊重,相对人会自觉履行。强制性是一种保障手段,通常在后置的强制执行阶段显现。
- 强制实施的法定性: 强制权的行使本身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机关拥有何种强制执行权,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条件、遵守程序,严禁滥用。
-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对人身或财产的物理强制(如强制隔离、查封、扣押、拍卖),也体现在对行为或资格的约束与剥夺(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更加强调强制手段的谦抑性,倡导“柔性执法”。即在能够通过指导、教育、协商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强制性是最后的选择。
易搜职考网认为,国家强制性是行政行为的“牙齿”,但如何让这“牙齿”在法律和比例的框架内行使,避免伤及无辜,是衡量行政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五、裁量性
裁量性是指法律在授权行政主体实施行为时,常常会赋予其一定的判断、选择和决定的空间。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多变,立法机关无法事先制定出包罗万象、细致入微的规则,因此需要将部分决策权授予行政机关,使其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处理个案。这是行政能动性的体现。
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活动的各个环节:
- 要件裁量: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例如,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 行为裁量: 在决定是否作出行为,以及作出何种行为、何时作出等方面的选择。
例如,在可以处以警告或罚款时进行选择。 - 程序裁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实施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等进行选择。
- 幅度裁量: 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量或程度。
例如,在罚款的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金额。
裁量并非任意。易搜职考网指出,现代行政法发展出了严格的裁量控制理论,“裁量收缩至零”等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必须: 符合立法目的,不得追求不正当目的; 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遵守比例原则,采取的措施必须适当、必要且均衡; 遵循平等原则,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说明理由,将裁量的考虑过程予以公开。滥用裁量权将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
六、公共服务性(公益性)
公共服务性,或称公益性,是行政行为在价值目标和功能上的本质特征。它指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非追求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这是行政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这一特征具体表现为:
- 目标导向: 任何行政行为的终极合法性评价标准,在于其是否有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的保障、公共福利的提升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利益衡量: 当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通常需要进行利益衡量,以公共利益为优先考量,但必须给予受影响的私人利益以公正补偿(如征收征用)。
- 内容体现: 从宏观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到中观的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再到微观的行政许可、社会救助,行政行为的内容无不围绕着公共需求的满足而展开。
- 对“管理”与“服务”关系的重塑: 传统上强调行政的管理与控制功能,而现代行政更突出其服务与给付功能。行政行为不仅是维护秩序的“手”,更是提供服务的“臂”。易搜职考网注意到,这一转变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公共服务性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克服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确保行政权力真正用于服务社会大众。

,行政行为的上述六大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国家强制性、裁量性以及公共服务性——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从不同维度定义了行政活动的法律性质。它们之间存在着既相互支持又彼此制约的辩证关系:法律性是前提和边界,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是权力运行的形式保障,国家强制性是实现的最后手段,裁量性是适应复杂现实的必要弹性,而公共服务性则是所有特征的最终价值归宿和评判标准。对准备投身公职队伍的人士来说呢,通过易搜职考网的系统学习,深刻领会这些特征,不仅是为了掌握考试要点,更是为了在在以后的行政实践中,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恪守法律边界、尊重公民权利的同时,积极、有效地履行公共职责,实现依法行政与良好治理的统一。这正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对行政行为特征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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