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2020-2020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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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股票发行核准制下行政干预较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升;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健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此背景下,新证券法2020的修订工作历时数年,经过多次审议,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一次“大修”,条文从过去的240条增至226条,不仅篇幅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理念和制度的全面升级。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以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为主线,以强化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威慑,以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脚点,系统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化的核心引擎 新证券法2020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这是本次修法最受关注的亮点。注册制并非简单的“不审”,而是将审核重心从过去的“持续盈利能力”判断,转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合规性审核。
法律明确了注册制的基本框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这一规定为在全市场各板块分步实施注册制扫清了法律障碍。

大幅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将股票发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字之差,体现了对成长型、创新型企业更加友好的上市门槛,有利于更多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再次,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是注册制下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
也是因为这些,法律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易搜职考网在相关研究中指出,注册制的成功实施,高度依赖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生态。
一是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不仅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也被明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求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除了传统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法律强调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针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必须充分披露。
三是建立更加严格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行为,新法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这在下文将详细阐述。通过易搜职考网的持续观察,实践中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查处力度和频次已显著增强。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法治化的强力震慑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被视为滋生各类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证券法2020对此作出了强有力的回应,显著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力度空前加大: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罚款标准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最高可达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最高罚款金额从6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也大幅提高。
- 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明确了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于此同时呢,引入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特别是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为投资者提起公益性的集体诉讼,这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违法者的潜在赔偿风险。 - 强化刑事责任衔接: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事处罚也显著加重。
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实行差异化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证券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征集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便利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如前所述,确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这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核武器”,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有效扭转了中小投资者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易搜职考网在其专业分析中强调,这一制度的落地实施,正在深刻改变市场的博弈格局。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市场生态的关键环节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新证券法2020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市场责任。
法律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意味着中介机构必须真正发挥专业把关作用,而不是沦为发行人造假的“帮凶”。实践中,监管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日趋严格,处罚案例也明显增多,督促其归位尽责。
完善监管执法与跨境协作:市场秩序的保障 为保障新制度的有效运行,新证券法2020也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手段,并顺应开放大势,完善了跨境监管协作安排。- 赋予监管部门更丰富的执法手段,如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冻结、限制交易等。
- 明确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追究法律责任。
-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例如,在注册制下,如何平衡好“放”与“管”的关系,既保持市场活力又能有效防控风险,是对监管能力的持续考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实际运行效果仍需观察。不同板块如何协调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各种制度安排,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除了这些以外呢,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复杂多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的适用与解释也需要与时俱进。 易搜职考网认为,新证券法2020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的有效实施,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市场各方主体持续学习、适应和共同努力。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中介机构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投资者需要不断提升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理性参与市场;监管机构则需要不断提升监管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新证券法2020所描绘的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蓝图才能真正变为现实,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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