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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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梳理和阐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办法、适用情形、核定方法及后续管理,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全面阐述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始终遵循着“依法征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中,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行业特性千差万别。对于一部分企业来说呢,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完整的账簿,进行精确的会计核算并据此申报纳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为了应对这一现实挑战,确保税法的普遍遵从和税源的有效管控,核定征收制度应运而生。本部分将结合易搜职考网多年来的研究积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进行详尽、系统的剖析。
一、 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在难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并非税收优惠,而是一种基于征管需要的税款确定方法。
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几种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些情形为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提供了上位法支撑。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常被业界统称为“暂行办法”或相关管理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
二、 核定征收的适用对象与认定条件
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在认定时持审慎态度,通常遵循“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原则。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之一或多项:
- 账簿设置与核算不健全:这是最常见的适用条件。企业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未能准确、完整地记录收入、成本、费用,导致无法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财务资料残缺或混乱: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存在大量缺失,或账目记录混乱,逻辑不清,税务机关难以通过审计或检查来核实其真实经营成果。
- 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难以直接进行查账征收。
- 计税依据明显异常: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利润等计税依据,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
易搜职考网提醒,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税务机关正不断规范和收紧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鼓励和引导企业向规范的查账征收过渡。特别是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原则上均不适用核定征收。
三、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法
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核定”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主要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这种方法可称为“类比法”或“行业参照法”。税务机关通过采集同地区、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所得税负担率等数据,建立参照标准,以此核定目标企业的应纳税额。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参照系选择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这通常适用于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其中一项的企业。
例如,对于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成本费用无法查实的企业,可按照其收入总额,参照行业应税所得率(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常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反之,若成本费用能准确核算,则可采用类似原理进行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制造业或特定生产型企业。通过核查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原材料、能源等的消耗量,结合行业单位产品耗用标准及合理毛利率,反向推算其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原则,采用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例如,通过银行资金流水、第三方平台数据、合同信息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最常用的是基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方法。应税所得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通常根据不同行业设定一个百分比范围)具体确定并公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然后再适用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 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与管理要求
核定征收的实施有一套规范的程序,旨在保障核定过程的公正、透明。
- 核定程序的启动:可由纳税人主动申请(在符合条件时),也可由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等工作中依职权发起。
- 调查与核实:税务机关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作为选择核定方法和确定核定额的依据。
- 核定方法的确定与告知: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情况,选择最合理的核定方法,初步计算核定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将核定依据、方法、结果、纳税期限等事项告知纳税人。
- 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申请调整。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应予以调整。
- 核定后的征收管理:一经核定,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不变。纳税人应按核定的税额或方法按期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并非“一核了之”,而是会进行动态管理。如果纳税人后续具备了建账能力,应主动申请改为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也有权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五、 核定征收的优缺点与风险提示
从纳税人和征管双方视角看,核定征收各有利弊。
对纳税人来说呢:
- 潜在优点: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复杂性,降低了初期建账成本;在特定情况下(如实际利润率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可能暂时减轻税负。
- 显著风险与缺点:税务风险并未消失,只是形式转化。如果实际利润率远高于核定率,虽按核定缴纳,但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隐瞒收入,仍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并面临补税、罚款乃至滞纳金。丧失了用以后年度亏损弥补的权利,因为核定征收通常不核算准确亏损。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等)的享受前提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往往无法享受。企业形象和信用可能受影响,不利于融资和商业合作。
对税务机关来说呢:
- 优点:提升了征管效率,确保了在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情况下的税款入库,堵塞了征管漏洞。
- 挑战:核定工作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引发征纳矛盾;需要持续维护和更新行业参考数据,确保核定的公平性;需防范企业利用核定征收进行不当的税收规避。
易搜职考网在专业辅导中始终强调,企业应将核定征收视为一个过渡性或特定情境下的安排,长远发展之计必然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最终转向查账征收,从而更全面地规划税务,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健康发展。
六、 在以后发展趋势与征管完善方向
随着金税工程系统的不断升级、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深度应用,税收征管正朝着“以数治税”的精准化、智能化方向迈进。这对核定征收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数据(如水电能耗、物流信息、网络平台交易数据、银行流水等)的能力空前增强,使得核定方法更加科学、精准,以往难以掌握的经营信息现在可能变得透明,核定结果将更贴近企业实际经营水平。
另一方面,征管能力的提升也意味着对纳税人合规要求的提高。国家正持续规范和逐步缩小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文娱、投资、律师等高收入行业或领域,清理不合规的核定征收,严厉打击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税收洼地”式的恶意筹划行为。
在以后的完善方向可能包括:进一步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并动态调整;强化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稽查力度;建立更顺畅的核定转查账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自动预警核定税额的合理性等。对于财税从业者和企业管理者来说,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借助如易搜职考网这样的专业平台更新知识储备,是应对变化的必由之路。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是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下的必要弹性。理解其精髓,不仅在于掌握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公式,更在于把握其立法本意——在效率与公平、征管需要与纳税人能力之间寻求平衡。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规范、审慎地运用这一制度,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企业更应以此为契机,不断提升自身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水平,为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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