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8-2018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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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8年修正:背景、要点与深远影响

会计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根本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与修正,不断适应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其中,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会计法》进行了针对性修正。此次修正虽条款不多,但聚焦问题尖锐,处罚力度空前,体现了国家层面整肃会计秩序、夯实诚信基础的坚定决心,对后续的财会监督、资本市场治理乃至整个营商环境优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 2018年会计法修正的核心背景与动因
任何法律的修改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2018年对《会计法》的修正,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迫切需求:
- 应对资本市场财务舞弊的挑战: 一段时间内,国内外资本市场中个别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原有法律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违法成本与可能获得的巨大收益不相匹配,法律威慑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
- 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会监督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原有《会计法》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一定短板,需要通过修法予以强化,为构建严密高效的财会监督体系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武器。
- 优化营商环境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市场主体相互信任、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打击会计造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劣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全。
- 衔接“放管服”改革与职业资格管理: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取消了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2018年修法同步删去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与改革政策的衔接。但取消准入门槛不等于降低责任要求,相反,通过强化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来确保会计工作质量。
易搜职考网在研究职业资格变迁时特别指出,这一变化标志着会计行业管理从“重资格准入”向“重行为监管”和“重终身责任”的模式转变,对从业人员的持续学习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 2018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与关键变化
本次修正主要涉及《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相关条款的表述调整,其核心内容与关键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调整从业规定
修正案删除了原第三十八条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这标志着实施了多年的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取消。修改后的条款变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这一修改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专业能力”的要求更具弹性,也更具挑战性,它意味着能力而非一纸证书成为衡量会计人员是否胜任的根本标准。企业聘用会计人员时需自行评估其专业能力,而会计人员则需通过持续教育、实践积累来证明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
(二) 大幅强化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是本次修法最严厉、最引人瞩目的部分,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主要体现为:
- 大幅提高罚款金额: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罚款标准从原来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升至“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单位的罚款标准从原来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大幅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明确并加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标准,从原来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这使得个人承担的财务处罚风险急剧上升。
- 引入职业禁入规定: 这是新增的极具威慑力的措施。修正后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意味着一旦触犯刑律,将面临终身职业禁入的后果,彻底断送其会计职业生涯。
易搜职考网在解析职业风险时强调,这一系列修改形成了“单位重罚、个人严惩、职业禁入”的组合拳,极大地压缩了违法者的侥幸空间,使法律牙齿更加锋利。
(三) 进一步厘清与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会计法》早已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018年修法通过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间接强化了这一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清醒认识到,会计信息失真不仅仅是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的责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处罚风险已空前加大。这促使单位负责人必须更加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 调整相关表述以保持法律协调
随着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取消,修正案对法律中其他涉及“会计人员”资格要求的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或删除,确保了法律条文内部的统一与协调。
三、 修正案带来的深远影响与实践意义
2018年《会计法》的修正,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法律文本本身,对会计实务、公司治理、行业监管和职业教育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的推动。
(一) 对企事业单位及会计实务的影响
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空前凸显。单位负责人和治理层必须将财务报告真实性置于公司治理的核心位置,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与职业道德面临更高考验。在资格准入取消后,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成为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面对可能来自管理层的压力,会计人员需要坚守准则底线,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财务造假的风险与成本计算被彻底改写。任何试图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足以倾家荡产的经济处罚和终结职业生涯的资格处罚,会计监督的刚性约束得以实质性增强。
(二) 对财会行业监管与执法的改变
修正案为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国资委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执法依据。监管重点从形式合规更多地向实质真实转移,执法力度预计将持续加大。跨部门的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变得更为重要,以形成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态势。
于此同时呢,监管方式也需要创新,在取消前置准入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成为主要手段。
(三) 对会计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导向作用
法律的变化深刻影响着职业教育的风向。易搜职考网作为专业的职考研究平台,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趋势。会计教育不再仅仅围绕考证展开,而是更加注重:
- 复合型能力培养: 包括会计准则的深刻理解、业务与财务的融合能力、数据分析能力以及法律风险意识。
- 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强化: 将职业道德、会计法治案例教学置于与专业技能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帮助从业者树立“红线”意识。
- 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 面对不断更新的准则和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持续性的继续教育成为会计人员保持“专业能力”的必然选择。各类职业培训平台需要提供更贴合实务、更具前瞻性的课程内容。
(四) 对资本市场与营商环境的长期裨益
从宏观层面看,更严厉的《会计法》有助于提升整个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增强国内外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于此同时呢,一个诚信、透明的会计环境是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微观信息基础。
四、 新法环境下的合规建议与展望
面对2018年修正后的《会计法》,各类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适应,主动合规。
对于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应立即着手检视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流程和财务报告体系。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营造尊重会计准则、支持会计人员独立工作的企业文化。建立健全举报和保护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应彻底摒弃“唯证书论”和“技术至上”的旧有观念,将法律敬畏和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持续学习不仅是提升技能的需要,更是防控自身职业风险的必要投资。在面对不当指使时,应勇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说“不”,并清楚知悉法律对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严厉惩处规定。
对于像易搜职考网这样的职业教育服务机构,则需要紧跟法律与政策变化,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开发出涵盖最新法律解读、风险案例剖析、职业道德实训、专业能力提升在内的综合性课程产品,帮助财会人才在新时代背景下构建起坚实的法律与专业屏障。

展望在以后,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会计领域的深入应用,会计工作的形态和重点可能发生变化,但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核心要求永远不会改变。2018年《会计法》的修正,是我国会计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通过严刑峻法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为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会计生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效力的完全释放,仍有赖于严格的执法、普遍的守法、有效的监督和持续的教育,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的长期过程。可以预见,在法治的护航下,中国的会计行业将在提升信息质量、服务经济决策、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更加关键和可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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