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经济法基础精华

系统梳理考试核心逻辑|深度解析高频考点|构建完整知识框架|精准突破应试难点

核心定位与备考策略

《经济法基础》的本质:应用型法律学科

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体系中,《经济法基础》作为两门必考科目之一,其地位举足轻重。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纯粹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研究,而是一门融合法律基本原理与我国现行经济领域重要法律法规的应用型学科。

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实质上指向一条高效备考、攻克难关的核心路径。该课程内容覆盖面广,既包含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总论,又深入涉及支付结算、税法、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等具体法律制度,知识点呈现出“多、杂、细、碎”的特点。若缺乏系统性梳理与针对性归纳,极易陷入死记硬背、顾此失彼的困境。

重点归纳 ≠ 知识罗列

对“重点”进行“归纳”,绝非简单罗列,而是一种战略性学习方法论。它要求基于对历年命题规律的深刻洞察,将庞杂法规条文去芜存菁,提炼出高频考点、核心法理与易混淆难点。

有效的重点归纳能帮助考生迅速锚定复习方向,将有限时间与精力投入最具产出价值的知识模块,实现从“全面铺开”到“精准突破”的转变。

典型高频考点示例

  • 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含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区分)
  •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限额标准(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公益性捐赠)
  • 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要件(无固定期限合同触发情形、经济补偿金计算)
  •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规则(基本户唯一性、III类户限额)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赡养老人)

易搜职考网在长期研究与实践中深刻认识到,一份优秀的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不仅是知识的浓缩,更是备考策略的体现——它能显著降低学习焦虑,提升应试信心与能力。

核心知识体系重点归纳

掌握《经济法基础》的精髓,必须建立起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的知识框架。基于该学科考核特点与实务要求,可将核心重点归纳为以下五个紧密相连的模块:

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性、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容(权利与义务)、客体(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自然现象)与行为(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法律责任类型: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三者区别在于:责任性质(平等主体/管理关系/刑事犯罪)、承担方式、法律依据。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且主要生活来源为劳动收入
  • 限制:8-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不满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法人分类:营利法人(公司)、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特别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与可撤销情形

  • 无效:虚假表示、恶意串通、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被授权;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禁止代理情形: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依照规定或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的行为。

仲裁与民事诉讼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文、数据电文等。仲裁庭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民事诉讼制度

  • 审判制度: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回避制、公开审判(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离婚及商业秘密案件)
  • 两审终审:一审判决/裁定送达15日/10日内上诉
  • 诉讼时效:普通3年;特殊1年(如身体伤害赔偿)、4年(国际货物买卖)、5年(最长保护期)

会计核算与监督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不得私设)
  • 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其中一种,但编报财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
  •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 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盖章

会计监督体系

  • 单位内部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账实不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政府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监督检查主体;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

会计机构与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人员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为初、中、高级职称)
  • 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会计工作交接: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如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等),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伪造:以虚假经济业务为前提编造不真实会计资料
  • 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资料真实内容
  • 者区别:伪造是“无中生有”,变造是“篡改真实”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如: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

  • I类户:全功能账户(存款、购买投资理财、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年累计限额20万元
  • II类户: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
  • III类户:限定金额消费和缴费支付,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日累计5000元,年累计10万元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

  • 出票:作成票据并交付
  • 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指为获得付款或承兑,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义务的履行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主债务人(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当票据不获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第二顺序权利)
  • 票据时效: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结算方式

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范围: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认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视同销售行为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混合销售与兼营

  •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如建材城销售地板并安装)——按主业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 兼营: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且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 般计税: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3%)
  • 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消费税法律制度

15个税目重点: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卷烟(生产环节+批发环节)。

计税方法

  •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仅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自产自用: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价格计算;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消费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限额扣除项目

  •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时适用七级累进预扣率表;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时分别按20%、20%、20%比例扣除费用;稿酬所得减按70%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最长扣除240个月
  •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等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的其他城市每月1100元;其他城市每月800元
  •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的情形):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经济补偿金

  • 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违法解除/终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单位缴纳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6%,个人为本人工资的8%
  • 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
  • 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

  • 缴费:单位6%左右,个人2%
  • 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工伤保险

  • 认定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失业保险

  • 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领取期限: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24个月

热点专题深度解析

增值税 vs 消费税:易混淆点对比

对比维度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环节 多环节征税(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均征) 单一环节征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部分在零售或批发环节) 征税范围 所有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5类应税消费品(烟、酒、高档化妆品等) 计税方法 价外税(税不包含在价格中) 价内税(税包含在价格中) 是否可抵扣 购进货物已纳税额可抵扣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可按规定抵扣 视同销售范围 8项(如代销、投资、捐赠等) 5项(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不征,用于其他方面才征)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对比时间轴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

劳动者单方解除

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试用期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欺诈胁迫使合同无效等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失性辞退(第39条):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欺诈胁迫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

经济性裁员(第41条):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限额”记忆口诀

三费二费一捐赠

  • 三费: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
  • 二费:业务招待费(60%与0.5%取小)、广告宣传费(15%)
  • 一捐赠:公益性捐赠(12%)

记忆口诀

“三二八,二五零,六零五零,十二封顶”

  • :三费;二:二费;八:教育经费8%
  • :业务招待费60%与0.5%(0.5%即0.005,对应“二五零”);广告宣传费15%
  • :业务招待费60%与0.5%的取小原则
  • 封顶: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六项”速查表

项目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备注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父母可选择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扣500元 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小学至博士)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400元/月;证书:3600元/次 学历教育由本人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大病医疗 超过15000元部分,每年最多80000元 汇算清缴时扣除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住房贷款利息 1000元/月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最长240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婚后可一套房100%扣除或各自50%扣除
住房租金 1500/1100/800元/月 由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单位的,为实际居住城市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每人≤1000元/月 可均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优先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高频问题答疑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核心区别在于计税方法与进项抵扣权:

  • 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3%);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进项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 税率差异: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通常为3%;一般纳税人适用多档税率(13%、9%、6%)
  • 开票权限: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20年2月起,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试点行业可自行开具)
  • 年销售额标准:2023年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问:经济补偿金计算中,“月工资”如何界定?是否包含奖金、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包含项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
  • 排除项目:一次性补偿收入中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部分、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需分项计算)
  • 上限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问:企业所得税中“不得扣除项目”与“限额扣除项目”有何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扣除程度:

  • 不得扣除项目:完全不允许扣除,如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这些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或具有惩罚性质,税法明确禁止扣除
  • 限额扣除项目:允许扣除,但设定了上限标准。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未超过部分可据实扣除。其目的是防止企业滥用扣除,保证税负公平
  • 会计与税法差异:不得扣除项目在会计上可能计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做纳税调增;限额扣除项目在会计上全额计入成本费用,但税前扣除时需按限额调整

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能否同时享受?

: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同时,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关键限制: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选择建议:若在工作城市购房且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先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月1000元固定);若在工作城市租房且无购房计划,可选择住房租金扣除(按城市等级1500/1100/800元)。

问:什么是“视同销售”?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的八项视同销售行为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特殊注意:第(8)项是2016年营改增后新增内容,即“无偿提供服务”也属于视同销售(公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