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6-契税暂行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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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些,谈论“2016契税暂行条例”,更准确的语境是理解在2016年这个时间节点上,契税制度是如何在《条例》框架下运行和演进的。这对于把握契税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与发展性至关重要。易搜职考网在多年的教研中发现,厘清这一时间线与法律文本的关系,是考生系统掌握契税知识、应对实务变化的基础。本文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稳定框架,结合2016年前后的相关政策实践背景,进行详细阐述。
一、契税制度与法律沿革

契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东晋时期的“估税”。现行契税制度的核心法律渊源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契税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取代了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1950)》。
在2016年这个时间点,我国经济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正处于深度调整与分类调控时期。虽然《条例》本身未作修订,但契税的征管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其执行力度、地方适用税率的选择以及税收优惠的落实都备受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此期间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和明确,例如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与调整、营改增后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等。这些配套文件构成了2016年前后契税政策执行的实际面貌。易搜职考网提醒学员,学习契税必须坚持“法律主干,政策枝叶”的方法,即以《条例》为根本,同时关注时效性强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这里明确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和纳税主体身份。
- 纳税义务人:即“承受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只要发生了应税权属转移行为并作为承受方,就负有纳税义务。
- 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即应税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房屋买卖:最常见的应税行为,包括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等。
- 房屋赠与: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直系亲属间赠与等特殊情况可能有后续政策调整,但《条例》本身将其纳入征税范围。
- 房屋交换: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权属的行为。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以2016年的市场环境为例,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还是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承受房屋买卖),都是典型的契税纳税场景。易搜职考网在辅导中强调,准确判断应税行为和纳税主体是解答契税计算题目的第一步。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这是契税计算的核心,也是实践中变化相对活跃的部分。
1.税率
《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这是一个幅度税率。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是因为这些,全国各地的契税税率并非完全一致。在2016年,绝大多数省份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了差别化税率优惠政策,即税率低于本省确定的法定税率。
例如,对于家庭唯一住房,根据面积大小,可能适用1%或1.5%的税率;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能适用2%或3%的税率。这些优惠政策是以《条例》为基础,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明确,各地再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易搜职考网提醒考生,必须区分《条例》规定的法定税率幅度和实际执行中的优惠税率,后者是考试和实务中的常考点。
2.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转移时合同确定的价格,但因应税行为不同而有所差异: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如前所述,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差价的一方缴纳,计税依据为差额部分;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契税计税依据面临“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问题。相关政策明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交易中,如果成交价格(如购房发票金额)是含增值税的,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以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这一细节在易搜职考网的历年真题解析中反复出现,是营改增后税收衔接的重要知识点。
四、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条例》本身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情形,同时在执行中,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了大量的临时性或长期性优惠政策。2016年前后,与个人住房相关的优惠政策尤为突出。
(一)《条例》规定的法定减免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2016年前后重要的执行性优惠(以个人住房为例)
这些政策通常以部门联合通知形式下发,在《条例》授权范围内执行: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注:此处“第二套”及税率标准,不同时期、不同城市有调整,2016年2月后出台的政策大致如此,但具体执行以各地官方文件为准。)
-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等,通常被明确为不征税或免征契税的情形。
易搜职考网的教学体系强调,对于税收优惠,必须准确把握其适用主体、客体、行为条件和时间效力。许多考生失分点在于混淆了不同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
五、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条例》对契税的征管程序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2016年随着“放管服”改革和税收现代化的推进,在操作层面不断优化。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在实践中,为方便纳税人,通常将纳税申报与不动产登记(俗称“过户”)环节捆绑,即“先税后证”,纳税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契税缴纳。
3.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国地税合作深化,很多地方实现了“一窗受理”,方便了纳税人。
4.退税情形: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税款。
除了这些以外呢,在房屋交易中,若合同生效后因故未能完成交易(如合同解除、交易失败),且已完成契税缴纳的,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税。这一实操细节在易搜职考网的实务案例课程中常有涉及。
六、2016年背景下的契税政策影响与展望
站在2016年的视角看,契税政策在《条例》框架下,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契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
2.调节房地产市场:通过差别化税率,支持合理的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当时房地产宏观调控“因城施策”工具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通过执行不同的优惠税率标准,体现调控导向。
3.保护不动产合法权益:“先税后证”的征管模式,使得契税缴纳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环节,从税收角度规范了产权交易,有助于明晰产权,减少纠纷。
尽管《条例》在2016年及之后几年依然有效且运行良好,但其“暂行”性质也预示着立法升级的必要性。事实上,契税立法的准备工作一直在推进。对《条例》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归结起来说,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202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取代了《契税暂行条例》。新税法基本保持了《条例》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同时将一些成熟的税收优惠上升为法律,并赋予了地方更大的税政管理权。

也是因为这些,回顾“2016契税暂行条例”,其意义不仅在于理解当时的政策执行状态,更在于把握我国契税法律制度从“暂行条例”走向“正式法律”的演进脉络。对于通过易搜职考网备考的财经专业学子或财税从业者来说呢,这种历史视角和体系化思维至关重要。它要求我们不仅要记忆条文,更要理解税制设计的逻辑、政策调整的动因以及法律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只有将静态的法条置于动态的经济社会背景中,才能真正掌握契税乃至整个税收制度的精髓,从而在职业考试和实际工作中应对自如。从《暂行条例》到《契税法》,变的是法律形式与部分细节,不变的是其作为财产转移税的核心功能和法治化、规范化的征收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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